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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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1990年)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6月22日 生效日期1990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医疗小组三人)赴中非,在班吉友谊医院和总统府诊疗所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改善中非人民的健康水平。双方医务人员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医疗水平。
  医疗小组的任务是为总统及其家属,以及政府高级官员进行医疗服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如下:
  内科医生 二人 
  外科医生 三人
  妇产科医生 二人
  眼科医生 一人
  耳鼻喉科医生 一人
  牙科医生 一人
  针灸科医生 一人
  放射科医生 一人
  脑电图科医生 一人
  药剂师 一人
  化验员 一人
  麻醉师 一人
  手术护士 一人
  翻译 一人
  厨师 一人
  医疗小组人员组成:
  内科医生 一人
  针灸医生 一人
  翻译 一人
  共计:二十二人

  第四条 中方每年向中非方赠送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含运保费),用于中非人民的医疗卫生事业,由中国医疗队管理和使用。中方提供的上述药品、器械和医疗队人员的生活物资由中方负担运费、保险费。中非方负责及时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非和中国之间的国际旅费及其在中非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床上用品费。
  中非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床、冰柜、冰箱、电风扇、煤气灶和空调机)、生活用水、电、办公用品、交通车辆(包括燃料、维修、司机)和看门人。上述各项费用由中非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方同意对中方向中非方每年无偿提供的药、械,医疗队需要的从中国订购的食品和床上用品及在当地采购的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免收捐税,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方现行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二年,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止。如中非方届时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通知中方,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二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      中非共和国计划、统计和
     特命全权大使           国际合作国务秘书
      赵惠民              蒂埃里·宾加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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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12-03



教技[2004]5号

  为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高等学校的原始性创新,全面提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各类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学术骨干,从而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作出更大贡献,教育部决定设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为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水平与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作出更大贡献,教育部决定设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用以支持科技创新重大项目。为加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注重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防等国家科技计划的衔接,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的作用,其目标是推动原始性创新,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学术骨干,全面提高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各类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能力,推动我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乃至国家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由教育部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教育部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为依据,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立项建议方向,确定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资助的重点:

  (一)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且具有优势,有望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二)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与技术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

  (三)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申报“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具有与国家相关重大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背景; 

  (二)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关键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科学家合作开展交叉综合研究;  

  (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可以保障足够时间投入项目工作;  

  (四)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五)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申请必须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体申请办法如下:  

  (一)2名院士推荐并填写《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推荐书》(格式见附1,推荐专家不能同属于一个单位);  

  (二)5名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委员推荐并填写《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推荐书》(格式见附1,推荐专家不能同属于一个单位)。

  申请者需提交2名院士或5名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委员推荐并填写的推荐书,方可填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2)。教育部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制定评审方案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遴选。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教育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三)申请单位需要在评审会上就项目的总体目标、研究方案、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等进行答辩,评审专家组成员均分别填写评审意见并对是否支持进行讨论和表决,提出立项建议。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经教育部审定后,将择优遴选拟资助项目清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主页上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即正式批准立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教育部根据评审意见及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格式见附3),向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下达项目批准通知及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总体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科技发展趋势,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每年第二季度予以发布;  

  (二)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项目进行评审;  

  (三)依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及立项,并与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四)根据任务合同书下达项目经费;  

  (五)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项目的工作计划,组织项目验收; 

  (六)其他需教育部决定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高校根据项目申请指南编写项目申请书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和编制经费预算,报送教育部审查;

  (三)与教育部签订任务合同书; 

  (四)按要求每年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高校承担的项目执行年报(格式见附4)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预、决算;

  (五)根据项目性质和情况匹配部分经费;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负责向教育部申请和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请指南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  

  (二)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按规定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  

  (四)按要求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格式见附4)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预、决算;

  (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1年半到2年。对于研究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格式见附4),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科技司承办)。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中途更换。在项目实施阶段无正当原因离岗不得超过3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岗3个月以上的,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报教育部备案;离岗超过半年,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由所在学校在离岗之日前1个月内报教育部审批(附更换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教育部视情况批准或中止项目执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延期的项目,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预算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调整或中止的书面申请报告,报教育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消: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难以进行; 

  (二)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三)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以后,应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请书、任务合同书作为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填写验收报告(格式见附5)。将申请验收函、推荐验收的专家人员名单和全部验收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验收申请一经批复,由教育部组织项目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为验收专家提供任务合同书原件、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

  (三)验收专家组由至少7名熟悉了解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验收专家组应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四)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1个月内,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教育部存档。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 

  (二)未取得预期成果;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更改《申请书》或《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条 凡是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未通过或未经教育部批准擅自延期的,教育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此类项目,同时对承担单位予以核减课题申报数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Cultivation Fund of the Key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Project,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 NO......) 〕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 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来源于《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和科研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计划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返还被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撤消而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终止项目的决算并上报,项目所在学校须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关于内河航运的合作协议

中国交通部 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关于内河航运的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5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85年8月1日)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以下称“双方”),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技术协定》和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为促进两国内河航运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他们之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以及工业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内河运输和航道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合作包括以下领域:
  (一)航道治理和过船建筑物;
  (二)内河港口建设及其管理;
  (三)通讯导航;
  (四)内河船舶的研究、设计和制造以及船队的管理和维修;
  (五)内河航运安全监督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在每一方财政预算能力范围内,双方合作将采取以下方式:
  (一)双方以本国文字交换感兴趣的内河运输、航道、内河港口、通讯和船舶运输方面的可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刊物和书籍;
  (二)互派内河航运方面的工程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小组以及各种有助于实现协议目标的专家进行研究、考察、进修和咨询活动;
  (三)共同研究和商讨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并交流其成果和经验;
  (四)共同研究其它双方同意的合作方式和项目。

  第四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代表经商定每二年轮流在中国和法国举行一次会晤,研究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新的合作项目的方式。
  为执行这些计划所派遣的人员,按照互惠原则负担费用,即由派遣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派遣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可能发生的医疗等全部费用。

  第五条 本协议在双方各自履行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同意后,本协议可予修改和延长。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议正在进行的合作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协议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议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
   交通部部长          住房和运输部部长
   钱 永 昌            基 莱 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