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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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19
99年度中国新星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
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表一
中国新星石油公司1999年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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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目名称 | 区 域 | 项目执行单位 |
|---|--------------------|-----|---------|
| 1 |东海浙东凹陷西南部油气评价勘查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 2 |东海西湖凹陷北部油气评价勘查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 3 |西冷构造带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 4 |东海西湖凹陷平湖构造带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 5 |东海西湖凹陷春晓构造带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 6 |东海西湖凹陷残雪断桥构造区带工业勘探 | 东 海 |上海海洋石油局 |
------------------------------------------
表二
中国新星石油公司1999年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
|序 号| 项目名称 | 地 区 |项目执行单位|
|---|-----------------------|----------|------|
| 1 |新疆塔里木盆地油气评价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2 |新疆塔里木盆地艾协克-桑塔木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3 |新疆塔里木盆地巴楚亚松迪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4 |新疆塔里木盆地雅克拉-丘里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5 |新疆塔里木盆地雅克拉凝析气田开采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6 |新疆焉耆盆地油气评价勘查 |阿克别勒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7 |新疆轮台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塔克拉玛干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8 |新疆准格尔盆地柴窝集凹陷评价勘查 |古尔班通古特沙漠 |西北石油局 |
|---|-----------------------|----------|------|
| 9 |巴丹吉林盆地油气勘查 |巴丹吉林沙漠 |华北石油局 |
|---|-----------------------|----------|------|
|10 |巴丹吉林地区路井-麻木乌苏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巴丹吉林沙漠 |华北石油局 |
|---|-----------------------|----------|------|
|11 |鄂尔多斯盆地古生界天然气评价勘查 |毛乌素沙漠 |华北石油局 |
|---|-----------------------|----------|------|
|12 |西藏伦坡拉盆地中东部油气区带工业勘探 |藏北戈壁荒漠地区 |中南石油局 |
|---|-----------------------|----------|------|
|13 |西藏伦坡拉盆地班戈盆地油气评价勘查 |藏北戈壁荒漠地区 |中南石油局 |
|---|-----------------------|----------|------|
|14 |西藏北羌塘盆地油气评价勘查 |藏北戈壁荒漠地区 |中南石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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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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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威远气田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威远气田技术援助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后,已请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说明中A至C部分将由川西南矿区(以下称矿区)负责执行,但作为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中的规定向川西南矿区提供部分贷款资金;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是以下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和在同一天与川西南矿区所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川西南矿区提供本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即《通则》)是构成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无论何处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所用的释义相同。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SWMD”系指四川省的川西南矿区,为借款人的按照其章程而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企业。
  (b)“章程”系指川西南矿区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章程。
  (c)“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川西南矿区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及其含义还包括其所有的补充协定。
  (d)“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川西南矿区根据本协定3.02节的规定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及其含义还包括附属于该协议的所有附表。
  (e)“MOPI”系指借款人的石油工业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f)“ECPI”系指华东石油学院,是在石油工业部领导下的一所已建的石油工业培训学院。
  (g)“SWCPI”系指西南石油学院,是石油工业部领导下的一所已建的石油工业培训学院。
  (h)“学院”系指华东石油学院和西南石油学院;
  (i)“专用帐户”系指将根据本协定第2.02节(b)而开设并保持的帐户。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千五百万美元($25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贷款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规定的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和本协定附表2中所说明的项目中所需要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商品和劳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以经借款人与银行的同意,随时进行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银行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金额,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率按时付给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率的百分之零点五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系指银行合理确定的以年率百分比所表示的,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后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的费用。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及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所规定的分期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列举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学院”实现本项目的D部分,通过石油工业部实现本项目的E部分,并促使他们以应有的勤奋及效率,按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以及石油惯例,及时为其提供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以及其它资源。
  (b)借款人除应使本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外,还应促使川西南矿区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同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川西南矿区能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而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可能产生妨碍或干涉这些义务得到履行的任何行动。
  3.02节(a)借款人应以银行所同意的条款和条件,通过与川西南矿区签订转贷款协议的办法,将相当于二千一百万美元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川西南矿区,其转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应特别包括:与本协定2.05节中所规定的利息率相同的利息率;还款期不超过二十年,并包括不超过五年的宽限期,川西南矿区则应承担外汇汇率的风险。
  (b)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行使它的权利,以便保护借款人与银行的利益,实现本项贷款的目的,并且除非经银行的同意,不应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上述(a)段提及的转贷协定的条款。
  3.03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的采购以及为帮助项目执行而聘请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4中的规定办理。
  3.04节 借款人和银行双方同意,与本项目A至C部分有关的《通则》第9.04、9.05、9.06、9.07、9.08及9.09等节(即有关保险、货物及劳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取得各有关节文),应由川西南矿区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规定负责实施。
  3.05节 借款人应在最晚不迟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将本项目E部分中教育研究结果报告以及由此产生的行动计划,提供银行审查和征求他们的意见。

  第四条 其它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与惯例,足以反映出与本项目说明中E和D部分有关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但无论如何不应迟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的六个月,及时向银行交送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以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已经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的抄件;
  (iii)向银行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其记录等资料。
  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截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贷款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原定的用途。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规定,增加的事项如下:
  (a)川西南矿区未能履行项目协定规定的它应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生效之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川西南矿区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
  (c)由于“章程”被修改、中止、废止、或放弃,以致于使得川西南矿区履行其在“项目协定”所规定的义务的能力受到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有管辖权的上级机构采取了任何一种解散或改组了川西南矿区机构或者中止了它的营业的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的要求,增加的下列事项如下:
  (a)在第5.01节(a)段中的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银行向借款人和川西南矿区发出通知之后继续存在六十天之久。
  (b)在本协定5.01节(c)和(d)段中所规定的情况出现。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中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贷款协定;
  (b)借款人与川西南矿区已签订了转贷款协议。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增加下列事项,并将写入将向银行提供的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经正式批准或核准,并以川西南矿区的名义签署和分发,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产生了对川西南矿区的拘束力;
  (b)转贷款协议已得到借款人和川西南矿区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因而使条款在法律上产生了对借款人和川西南矿区的拘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订后的九十(90)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协定2.08节规定的情况外,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附表、转贷款协议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文号: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文号: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4号
废止理由: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3月16日
废止理由: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11月3日法(经)复〔1990〕16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代替。
5、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6年10月24日法(研)发〔1986〕31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7月31日法(经)复字〔1987〕28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9月11日法(研)复〔1987〕34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9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在扣船规定出台前关于扣船程序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1年10月24日(81)法(交)字第3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8月29日法(经)发〔1987〕22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