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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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中央、国务院在本省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视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本省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六)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

  (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

  (八)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理活动;

  (九)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八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等措施,保证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九条 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拍摄和档案资料收集工作的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及时通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专业人员参与拍摄和档案资料收集。

  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原素材声像档案。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档案的归属与移交:

  (一)设立临时办事机构的,重大活动档案移交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二)未设立临时办事机构的,重大活动档案移交主办、承办单位档案室。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移交一套档案全引目录,并对活动档案管理制订的方案和落实的人员、措施及收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为重大活动档案提供符合国家档案标准规范的保管条件和档案装具,按照国家档案标准规范进行整理归档;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

  对前述单位或者个人因保管条件所限以及其他原因不利于档案安全保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组织和公民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出售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六条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并可以无偿利用其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专题目录,加强档案信息化,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九条 在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主办、承办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阻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

  (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非法买卖重大活动档案或者将重大活动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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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旁听抚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


公民旁听抚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2004年9月21日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展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便于公民了解市人大常委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可自愿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将安排公民旁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大人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应当持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3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信函或者传真形式,提交申请和身份证、介绍信复印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和报名情况确定旁听人员,并核发旁听证。每次旁听会议的公民人数3名左右。
第五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时到会旁听,佩戴旁听证在指定的位置就坐,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如有违反,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可旁听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后,也可以旁听分组会议。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旁听期间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或其他方面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所需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

  专利实施资助择优扶持本市范围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或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项目,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外国专利申请,重点支持本市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示范工程的项目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四)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已在全国发明展上获得金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

  第六条 资助资金发放的标准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优先要求费、专利登记、印刷、印花税、附加费)给予全额资助。

  (二)外国专利申请资助

  每一件申请6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均以转帐支票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三)对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视具体情况最高可资助专利授权后头5年年费。

  (四)职务发明由资助申请人开具收据后,以转帐支票的形式支付;非职务发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1份(从海口科技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hksti.gov.cn);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2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时还须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1份,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每半年在海口市科技信息网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