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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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34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34人)


(2003年3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傅志寰
副主任委员
石广生 周正庆 王梦奎 刘积斌 贾志杰
郭树言 史玉孝 张佑才 杜宜瑾 严义埙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于友民 王文泽 王佐书 乌日图(蒙古族)
刘纪原 刘 政 刘 洪 李主其 杨晓堂
沈春耀 张 肖(女) 张学东 陆百甫 陈佳贵
林兆木 段柄仁 侯义斌 贺 铿 程法光
谢伯阳 谭乃达 谭冬生 翟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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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满足制定港口规划和港口行业发展政策需要,依据交通部《港口统计规则》和《港口统计报表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港口建设、经营和相关活动的吞吐量统计工作。

  第三条上海港口由下列陆域范围和水域范围组成:

  ㈠陆域范围:

  1.海港港区陆域由长江口南岸港区(含长兴、横沙和崇明三岛)、杭州湾北岸港区、黄浦江港区、洋山深水港区组成;

  2.内河港区陆域由上海市境内的通航内河两岸港区组成。

  ㈡水域范围:

  1.海港港区水域为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洋山深水港区水域,以及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

  2.内河港区水域为内河港区所涉及的水域。

  第四条吞吐量分为货物吞吐量和旅客吞吐量。

  货物吞吐量,是指经由水路进、出上海港口(包括码头、浮筒、锚地),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邮件、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以及补给船舶的燃料、物料和淡水。

  旅客吞吐量,是指经由水路乘船进、出上海港口的旅客数量。

  第五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负责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港口局履行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港口统计信息等职责,并为港口统计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是指从事港口建设、经营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如实提供吞吐量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港口统计调查对象管理本单位港口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吞吐量统计核算凭证必须准确、可靠;在收集整理过程中,需要逐日、逐船(驳)分别核对;收集的统计凭证应当分月妥善归档保存。

  吞吐量统计经过整理、核查原始记录,登录台帐,复核后方可报送。

  第九条货物吞吐量统计区别以下不同货物,其原始依据分别为:

  ㈠外贸统计:进、出口载货清单,进口货物卸货报表;

  ㈡内贸统计:进、出口交接清单,进口货物卸货报表;进仓报表(内河),出仓货物日报表(内河)。其中“驳←→船”直取部分依据进口货物卸货报表,交接清单,船用燃料依据船用煤(油)签证单;

  ㈢危险品统计: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依据外,还包括《上海港水上危险品货物运输证》或《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

  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进、出口载货清单(外贸)、交接清单(内贸);

  ㈤行李包裹统计:进、出口载货清单,行李包裹交接清单;

  ㈥邮件统计:港湾费用证明单。

  第十条旅客吞吐量统计根据进出港口,其原始依据分别为:

  ㈠进港口,旅客进港日报;

  ㈡出港口,客票售出记录。

  第十一条货物吞吐量统计整理包括下列内容:

  ㈠序号;

  ㈡起运港或到达港,包括编码、国家、港口;

  ㈢船名;

  ㈣航次;

  ㈤停靠泊位、浮筒;

  ㈥开工、完工日期;

  ㈦合计;

  ㈧货物分类名称及吨位;

  ㈨危险品;

  ㈩大件。

  第十二条集装箱吞吐量统计整理包括下列内容:

  ㈠序号;

  ㈡国家、地区或港口;

  ㈢船名;

  ㈣航次;

  ㈤停靠泊位、浮筒;

  ㈥开工、完工日期;

  ㈦箱型;

  ㈧空箱和重箱(个数);

  ㈨重量(包括箱皮重和货重);

  ㈩标准箱个数和重量。

  第十三条货物吞吐量航线分组口径:

  ㈠外贸:上海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水路运输货物,上海港口与香港、澳门,台湾省之间的水路运输货物,以及内支线运输货物参照计入本组,并单独列出;

  ㈡北方沿海:上海港口与长江口以北沿海港口之间水路运输的货物;

  ㈢南方沿海:上海港口与长江口以南沿海港口之间水路运输的货物;

  ㈣长江航线:上海港口与长江沿线两岸港口之间水路运输货物;

  ㈤内河航线:除外贸、沿海和长江航线外,上海港口与经济腹地内河港口之间的水路运输货物。

  第十四条确定某航线吞吐量以到达港或起运港所在位置划分,不以运输的船型或航线来区分。

  到达港是指船舶本航次运输的目的港。

  起运港是指船舶本航次运输的出发港。

  第十五条货物吞吐量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下列计算方法统计:

  ㈠装船运出港口的货物,计算一次出口吞吐量;由水路运进港口卸下的货物,计算一次进口吞吐量;

  ㈡由水路运进港口,经装卸又从水路运出港口的转口货物(包括船→岸→船转口和船→船直取),分别按进口和出口各计算一次吞吐量;

  ㈢凡被拖带或流放的竹、木排在港口进行装卸(包括拆、扎排)的,计算为进口或者出口吞吐量;

  ㈣补给国内外运输船舶的燃、物料(包括垫舱物料、船用配件及淡水等),计算为出口吞吐量;

  ㈤邮件及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计算为进口或者出口吞吐量;

  ㈥集装箱箱内货物按货类分组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计算货物吞吐量:

  ㈠内河港区之间、内河港区与海港港区之间运输的货物;

  ㈡洋山深水港区与其他港区之间的货物或集装箱驳运量;

  ㈢由同一船舶运载进港口,未经装卸又运载出港口的货物(包括原驳换拖或重新办理交接手续调票);

  ㈣自同一船舶卸下,随后又装上同一船舶运出港口的货物,或装船未运出,又卸回港口的货物;

  ㈤市内轮渡,以及为运输船舶装卸服务和各码头、锚地、浮筒之间的驳运量;

  ㈥港口进行疏浚,运出港口外抛弃的泥沙;

  ㈦在港口内装船运至港口外倒入海内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货物分类按照交通部“货物运输分类目录”分组。

  第十八条旅客吞吐量按照乘船进港或乘船出港包括购买半票的旅客人数计算,但不包括免票儿童、船员、轮渡和港口内的短途客运的旅客人数。

  第十九条统计截止时间为报告期的最后一日18点。凡18点以前整船卸完或者整船装妥的货物,并办完交接手续,统计为本报告期的吞吐量。

  第二十条吞吐量计算单位和标准按下列要求执行:

  ㈠货物吞吐量计量单位:吨。

  1.按进、出口舱单,交接清单上记载的实际重量统计,木材以一立方米为一吨统计;

  2.不过磅的货物如牲畜、家禽、蜜蜂、轻泡垫隔舱物料等可以按计费吨为计量单位;

  3.实际重量与原始记录记载不符时,依照过磅后的实际重量统计,但是应当在整理表中注明。

  ㈡旅客吞吐量计量单位:人次。

  国际旅游船的旅客分别按进、出港口各计一人次。

  第二十一条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报表经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报出统计报表后如发现差错,应当立即向所有受表部门书面更正,并说明差错原因。

  第二十二条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报表资料按照吞吐量统计操作系统要求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逢法定节假日,报送日期顺延。但是非节假日的双休日除外。

  第二十三条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提供未正式公布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下列数据未经允许不能对外提供:

  ㈠国防、军工、特种物资吞吐量;

  ㈡港口吞吐能力,港口外贸进、出口分货类的吞吐量,港口分货类的流向和流量;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港口局进行港口统计检查时,港口统计调查对象需要提供以下吞吐量统计凭证:

  ㈠进口货物卸货报表;

  ㈡货物交接清单;

  ㈢出仓日报;

  ㈣出口载货清单(外贸);

  ㈤进仓日报;

  ㈥港驳进出上海港口货物统计凭证和其它费收核算原始记录。

  ㈦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市港口局会同统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㈡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㈢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建法[2011]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纲要》和《意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相比,任务还很艰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的任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纲要》的实施力度,认真落实《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实际,通过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等手段,着力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着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规范城市建设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法制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四)推行法律知识测试和考察制度。拟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并将考察结果作为是否任用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统一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也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五)健全培训学习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行政复议人员要有专门的业务培训。

三、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通过制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营造有利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环境。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加快立法进度,突出立法重点,优先解决住房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问题,及时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七)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依法立法,确保立法工作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并与相关法规相协调。坚持科学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顺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的要求,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活力、有序与科学的统一。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做好立法协调,积极构建与人大法律工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协商渠道,增强协调意识,提高协调能力,克服部门利益化倾向。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通过备案等手段违法设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九)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健全规章和规范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做到与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触,政策之间相互协调。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严格依法决策。行政决策要有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作用,作出重大决策前,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法律专家会审,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

(十一)健全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加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明确本部门实行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集体决策程序和办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标准规范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实现风险可控。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二)完善决策评估制度。定期通过各种途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调查和分析。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违法或不当的决策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秩序为目标,加强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住房公积金、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规范公共服务,确保住房保障、市政公用等政策的落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外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健全信用制度,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狠抓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每年动态核查企业数不小于企业总数的5%。

(十四)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坚持公正执法,对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不枉不纵。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依法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坚持文明执法,注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

(十五)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为迅速查处违法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许可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责任。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继续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

六、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解决问题的途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深入调查了解案情,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健全工作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制度,按照《关于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复议案件分析报告。

(十八)完善信访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和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有效化解矛盾,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做好群访人员的疏导和对缠访问题的处置。

(十九)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重大行政案件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七、强化行政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加强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增强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市政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和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审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

(二十二)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办事公开。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推进办事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依法行政保障

(二十三)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首长要对依法行政负总责,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明确每年度的工作重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依法行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和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把握规律,解决问题。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培训等形式,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健全法制机构,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保障法制机构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十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依法行政与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传播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良好的法制氛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