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对供销社系统审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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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对供销社系统审计问题的通知

国家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对供销社系统审计问题的通知
国家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发布施行以来,一些地区审计机关向署请示,要求明确供销社系统是否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范围。经与商业部共同研究,现明确如下:


我国供销社在体制改革中已由全民所有制恢复为集体所有制。但是,供销社承担着农村商业主渠道的使命和国家指定的专营任务,与国家财政收支有着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国家曾通过多种方式对供销社予以扶持,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商品所占用的资金即属于国家资金。因此,各级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将供销社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审计监督的范围。



199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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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25号



《朝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11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朝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和设置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具体包括下列广告: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涵、园林绿地修建的户外广告以及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车体发布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单位牌匾、公益性户外广告,各类墙体户外广告,各种临时性、流动性户外广告,各类条幅、汽球、彩虹门等户外广告,利用建设工地围挡墙体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公用事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警、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六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必须具有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到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和户外广告登记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其中,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商品的户外广告,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之前,还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到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效果图。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对具有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具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使用权、地点和形式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广告设计施工方案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批准设置。广告发布单位缴纳城市公共资源使用费后,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利用各类建筑物和固定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一至五年。利用彩虹门、条幅、彩旗、汽球、宣传车等发布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一至七天。

第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到市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样件;
(四)《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工商部门对具有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或业务范围、已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其他法定批准文件、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户外广告内容。
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缴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重新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 经市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市工商部门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三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主要地段利用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广告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设置多媒体户外广告,可能因噪声污染影响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或办公秩序的,广告发布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境污染的设备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多媒体户外广告设施,除市工商部门批准的广告内容外,不得转播中央、省、市电视台节目,不得播放自办节目及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种类的视听节目。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涉及市领导公务活动的,需经市领导所在办公部门同意。
多媒体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到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时提交的广告样件,应包括多媒体广告内容光盘。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语言文字应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对户外广告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洗保洁,确保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亮丽。
第二十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应及时责令户外广告发布单位限期维修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内容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及市政公用设施、橱窗、门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朝阳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暂行规定》(朝政发[2012]16号)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未经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多媒体户外广告不依法申报环境噪声排放事项、多媒体户外广告播放批准内容以外的视听节目的,由市工商、环境保护、广播电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按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
第三十一条 工商、公用事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用事业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朝政发[2012]36号文件)同时废止。






浅谈土地征收程序的若干问题

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 蔡惠燕


【摘要】土地征收①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损害各方利益,影响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致使征收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所以,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法定程序作保障。但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本文以严格、周密的土地征收程序的重要作用为基础,简要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所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提出对其改革、完善的建议,浅谈了自己对这几个问题的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大方。
【关键词】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程序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 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

土地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土地征收意味着对所有权的剥夺,势必影响到集体、个人的利益,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作保障,就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容易引起人民不满,甚至危害社会稳定。所以,建立科学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迫不可待。
一、 土地征收程序的作用
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限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
土地征收是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土地所有权的强制剥夺,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征收土地,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土地征收权,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不适当干预和损害,应当对土地征收施加严格的程序制约。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预先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公示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肆意妄为等现象的出现,以保证行政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
(二)缓解征收土地者与被征收土地者间的矛盾
由于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土地者与被征收土地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后者只能服从前者,不得阻挠前者的征收行为,加上我国对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过于粗糙、不科学,导致土地征收中屡屡发生片面强调征收者的利益而未能给被征收者的利益以必要保护的现象,难以真正实现土地征收中的公正与公平,导致被征收土地者极度不满,两者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规范征收者的行为,使被征收者明白征收的决策、执行依据和步骤等信息,增强征收者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缓解两者间的矛盾,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征收目的的实现。
(三)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提高行政效率
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预先设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规定了其决策、执行的依据和步骤等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确定性,只要符合土地征收的目的,遵循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该征收行为即是合法有效的。正是因为这一明显的条件导向性,行政机关可以套用这一模式:条件成立,结果必然,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论证、内部决议等过程,节约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保证结果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行政机关专断和反复无常,同时也可以增加被征收土地者的可预见性,增强其对行政机关征收行为的信服度,避免产生纠纷,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
二、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
如上所述,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起着巨大的作用,但在我国,由于立法经验的不足和立法技术的落后,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得粗糙,简单,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具有明显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
(一)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集中到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只有执行权,起到约束土地征收、防止耕地流失的作用。我国的征收程序包括四个阶段,即建设单位申请、拟定补偿方案、政府核准方案、拨付发证。其程序从表面看与其他国家差异不大,但在具体规定和实质内容上却存在着较大差距。
(二)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
1. 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具体表现在:(1)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纳入程序中。土地征收目的必须合法,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亦为我国法律所接受。但这一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却受到了严重扭曲,表现在:一方面,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在程序上没有保障,审批程序中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项审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门说明。这样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无论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在观念上都淡化了对征收土地目的合法性这一基本前提的重视,导致一些经营性用地也采用征地方式,从而严重侵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2)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侵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带来行政权力的泛滥,破坏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危害社会稳定和繁荣。
2. 土地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者的保护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几方面:(1)土地征收程序透明度和公示性不够。如在补偿方案的确定上,是由政府自己核准并实施的,实难保障征收程序的公示性,难以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因而难以保障被征收者的利益获得公正的保护。(2)被征收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整个征地过程中,被征收者都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既然征地补偿方案已经确定,被征地者的意见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除此之外,被征地者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围等方面都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3)对被征地者的救济措施规定不足。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地者在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并没有规定其向司法机关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样的救济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土地征收出现争议时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现行立法缺乏明确全面的规定。
三、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
针对当前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借鉴各国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本国实际,重点是在其具体规定和实质内容上加以改革、完善,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以保障土地征收的公平正义。
1.事业的认定。这一阶段包括两个环节:申请和核准。首先,由需用地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地申请,申请人应就征地的目的、条件、补偿等方面作出详细说明,并举行征地条件听证会和补偿安置听证会以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双方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协议。行政主体应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则由行政主体进行裁决。这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就可充分参与到征地过程之中,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接着,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用地人提出的申请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目的合法性,对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专项审查,一旦符合即可以结合其他因素,作出是否批准土地征收的决定。土地征收的申请被批准以后,必须予以公告并通知被征收者。这一环节对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此外,土地征收核准的公告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对土地权利的确定、需用地人和土地权利人行为的限制等具有特殊的效力。
2.土地征收范围的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决定征收的土地的范围予以公告并通知被征收者,允许被征收者乃至社会公众提出异议。如果对征地范围有争议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者申诉,对复议或者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对其约束,防止其滥用征收权,同时也为被征收者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土地征收的补偿。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由政府和农户选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共同确定征收赔偿方案,意见不一时,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以保证补偿方案的公正性。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少土地征收中的不公平性,使双方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
4.土地征收的执行与完成。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维持征收决定,则可确定具体征收事宜。首先,由需用地人按照补偿方案缴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之后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需用地人获得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这样既有利于被征收土地者尽快获得合理的补偿,又有利于需用地人早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交易安全。
当然,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都要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让他们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能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允许被征收者采取复议、申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征地仲裁机构,主持有关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仲裁,以更好地维护被征地者的合法利益。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使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更细致、科学和具有操作性,有力地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土地征收目的的最终实现!

综上所述,科学合理的征收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尚存在不少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以构建严格、周密的土地征收程序。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国立法经验的丰富和立法技术的进步,必将构建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注释】:
① 纵观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只存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形式,并没有私有土地这种形式,故本文论述的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另外,本文在讲到征地时,指的仅是土地征收,不包括土地征用。
【参考文章】:
① 李强:《中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7110;
② 梁亚荣、李雪艳:《修宪与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载于《实事求是》2004年第6期;
③ 费安玲:《对不动产征收的私法思考》,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2月第21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