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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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9〕11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地拆迁成本(以下简称“征迁成本”)管理,维护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迁成本是指由市政府出资支付的征迁成本,即由财政安排预算内建设资金、政府通过融资筹集资金等支付的成本。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成立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实行会审制度。
征迁成本审核小组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集团”)或投资单位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重点工程建设局、审计局、住房城建委、城乡规划局、公安局及项目法人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征迁成本审核。
第四条 征迁情况实行四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一榜由工程项目用地的村委会(社区)审核,并在所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二榜由乡镇(街道)审核,并在所在村委会(社区)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县区政府审核,并在所在乡镇(街道)辖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应载明以下内容:被征迁人姓名、征迁面积、地址和位置、补偿标准、人口情况等。每级公示情况均需向上级政府报告,县区政府公示情况需向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报告。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将初审后的资料报送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报送资料包括:
(一)关于送请审核的报告(加盖辖区政府公章);
(二)地块用地初审说明并对其真实可靠性负责(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地块征迁户摸底表及汇总表(摸底人、审核人分别签字);
(四)地块拆迁费用详细测算表;
(五)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户籍等资料复印件;
(六)每户现场丈量表、丈量简图及房屋现状照片;
(七)其他需报送资料。
第六条 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对报送资料进行归口确认:
(一)市住房城建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核实其土地、房屋的合法性及用途;
(二)市公安局核实户籍;
(三)在公示的基础上抽查。由市建投集团或投资单位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和项目法人进现场抽查核实实际面积、结构、人口等,抽查比例不少于10%,并以抽查结果确定总体结果;
(四)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作出审核结论,作为拨付征迁资金的依据,征迁资金实行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在3天(含法定节假日)内完成审核后,2天(含法定节假日)内项目实施单位与县区政府签订征迁合同,征迁合同签订后2天(含法定节假日)内市相关部门将征迁资金拨付到位。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实施的建设项目,其征迁资金统一由市建投集团支付给县区政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市建投集团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局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征迁成本纳入项目总成本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 县区政府对征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禁止挪用。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市建投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征迁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将征迁成本纳入项目总成本进行管理考核和审计。
第十条 对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征迁资金以及工作失误、徇私舞弊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工程建设局解释。
第十二条 市级其他项目和土地收储项目征迁成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所属重点工程征迁成本审核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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