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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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5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控制文电数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考核内容

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泰政发〔2008〕48号)情况,主要包括公文代拟稿质量、批办件办理、上行文报送、电子公文签收、密级文件回收以及文秘工作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文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 考核方式。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自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5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年度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直接汇总计分(日常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年终自查考核占50分,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本单位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各2份,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年终自查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自查和所送公文情况,组织人员适时进行抽查,经核实后计算年终自查分数。日常考核得分与经核实后的年终自查分数合计为本单位该年度最终得分。

(二) 考核标准。为体现既出精品又精减公文的原则,在考核标准的掌握上,对日常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公文或公文处理环节,每出现1次,根据评分细则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公文代拟稿质量较高、公文处理环节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每次加0.5分,年内累计加分。总分不设最高限,按照各单位年度最终得分排列名次,排列前3名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前15名的部门或单位为该年度“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依照单位得分顺序,由排列前30名的单位从相对固定的文秘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每单位1人)。“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

日常考核评分细则

一、公文代拟稿质量(16分)

(一)考核标准。

1、代拟文稿首页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发文拟稿纸,拟稿纸的相应栏目填写、打印规整。 (1分) 

2、业务科室起草的代拟文稿由本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的相关科室统一把关,且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了意见和姓名。 (1分)

3、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了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了协商,有关单位负责人签署了意见。(2分)

4、代拟文稿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五十九、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文规则和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2分)

5、代拟文稿体例格式规范;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经初审,结构、内容无较大改动现象。(5分) 

6、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及早送至公文处理科室,给文件运转及市政府领导审核、审批留出时间。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代拟稿,拟稿单位必须说明紧急原因和在本单位办理的过程。(2分) 

7、 符合公文运转程序,无先签发后审核等文稿倒流问题。(2分)

8、代拟稿中涉及的人名、职务、单位、数字、引文要准确无误,不出现因起草或校对疏漏导致文件重印现象。 (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其中第5条可根据具体文件,全部或部分核减),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二、市政府批办件办理(16分)

(一)考核标准。

1、接到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于当日、最晚次日取回批办件。 (1分) 

2、取回批办件后,要按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结果;在确定的办结时限内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说明原因。(3分)

3、办理过程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且必须汇总统一协办单位的意见后方能报送办理结果。(3分)

4、有关协办单位在主办单位征求办理意见时,应积极配合,不出现因协办意见提报不及时而影响批办件办理结果汇总报送等现象。(3分)

5、办理意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理有据,客观真实,表述准确,措施可行;不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4分)

6、办理意见要注明转办时间、批办件文号,并加盖主办(会办)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三、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10分)

(一)考核标准。

1、“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公文格式各要素标识正确,符合行文要求;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2分)

2、报告件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件不能一文多事。(1分)

3、公文报送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主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请示件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造成体外循环。(3分)

4、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以行政机关与同级党组织名义联合上报;凡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件,应做好前期协调工作,职能单位能够解决了的问题,不应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各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请示件以转报形式报市政府,应以本单位的名义直接行文。(3分)

5、文件报送时间与文件印发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0分为止。

四、电子公文签收(3分)

(一)考核标准。

1、紧急公文随时签收。(2分)

2、普通公文两日内签收。(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年各类电子公文全部按时签收,加1分。

2、接收普通公文每延误1次扣0.5分,接收紧急公文每延误1次扣1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五、 密级文件回收(5分)

(一)考核标准。

涉密文件按时清退;无丢失、泄密问题。(5分)

(二)评分细则。

未按规定时限清退涉密文件,每迟送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丢失密级文件或出现泄密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附件2


年终自查考核计分细则

一、 组织领导(5分)

(一)领导重视文秘工作,及时听取文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分) 
(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设有公文处理科室;其他单位配有专职文秘工作人员。(3分)

二、工作制度(8分)

(一)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处理公文。(4分)

(二)文秘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调整文秘工作人员时,按规定办理文件交接手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4分)

三、公文处(30分)

(一)公文制发程序规范。 文种使用得当;行文关系准确;公文格式各要素标识规范;签发程序符合规定。(6分)

(二)公文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层次清晰;内容精练,表述准确;标点正确,层次序数清楚;政策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性强。(6分)

(三)收文办理及时认真。建立健全收文、送签等流程登记制度;送签、办理仔细认真;办理结果明确。 (6分)

(四)档案管理符合要求。严格公文存档、立卷规定;档案分类准确;不缺项、不漏页;及时进行移交。(6分)

(五)公文管理严谨有序。文件管理规整有序;保密制度健全,不出现失泄密现象;按规定及时进行清退和销毁。(6分)

四、学习培训(7分)

(一)加强文秘知识学习,认真开展文秘工作业务交流研讨活动,提高公文写作和处理水平。 (2分)

(二)积极探索公文处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电子公文及无纸化公文运转应用方面有较大起色。(3分)

(三)年内单位组织公文处理工作培训班1次以上。(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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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体、卫生、民族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科技、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必须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但未经投资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地方、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和附件资料按照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告知单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评估,并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必须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投资估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以中标价格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合同价格不得突破中标价格。

  第十九条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补助和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支柱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等。

  第二十条 补助和贴息资金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投资主管部门经政府同意后审批。申请国家和省补助、贴息资金的项目,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评审。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总额分类,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期限、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他项目建设中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

  (四)政府投资外的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需要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批准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业主向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合同以及监理签证的工程计量清单、支付证书等资料。财政资金申请文本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门融资和自筹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在三个月内将财务核算资料和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业主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结算资金。财政部门以审计部门的意见为依据,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拨付工程预留资金。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达500万元以上的,实行财务委派制。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对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实行代建制。投资主管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委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门机构代建,也可视情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经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方可开工建设,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另行审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定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不得擅自调整概算。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或投产后,项目主管部门须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和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各单项验收合格并备案,竣工决算审批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三十九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应当参照国家和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项目可派驻稽察特派员。对稽察中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对列入市级重大建设工程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派驻审计特派员。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须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超过投资预算10%以内的,三年内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超过投资预算10%以上的,五年内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偿还,在还款期内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虚报冒领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以前,必须将竣工决算(结算)资料报审计部门审计。项目完工后超过三个月不办理财务决算,拖延、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超过六个月不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图纸设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代理进行咨询评估、工程质量监理、工程价款结算等中介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单位和个人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工程决算审计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1999年2月12日 证监发[1999]8号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股票发行定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报送公开发行股票(A股)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定价分析报告,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定价分析报告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签署。在定价分析报告中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详细说明商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依据和方法。报告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并注明来源,运用的价格测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定价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行业分析
1.公司所属行业概况。
2.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
1.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包括生产能力、前三年净资产利润率和利润总额的行业排名、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在同行业中的技术领先程度等)。
2.公司主要产品国内、国外市场分析(包括营销状况、价格走势等)。
3.公司主要产品所处发展阶段,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开发能力及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情况。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项目规模、产品方向、建设工期、工程进度、预计的盈利能力,如属新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市场分析和投资风险分析)。
5.公司资产流动性和财务安全性分析。
6.公司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分析。
三、二级市场分析
1.沪市、深市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盈率。
2.本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分析。
(1)行业面分析。本行业上市公司的数量与名称、按上市地分别计算的本行业上市公司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平均市盈率(附表一)。
(2)可比上市公司分析。选择属本行业、流通股本相当、盈利能力接近的10家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应提供可比上市公司的名称与代码、总股本、流通股本、上市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上年度净利润、上年度每股盈利、上年度净资产利润率、最近15个交易?
盏氖张碳鄹裼胧杏省⒆罱?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与平均市盈率、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与当时平均市盈率,还应提供原发行时间及当时大盘指数、发行价格与发行市盈率、上市时间及当时大盘指数、挂牌日平均涨幅、挂牌后1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平均市盈率及当时?
笈讨甘?附表二);对于可比上市公司不足10家的行业,可选取行业相近、流通股本相当、盈利能力接近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3.对预计发行时间内二级市场大盘分析及本行业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走势预测。
4.近一个月已发行股票的中签率。
四、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详细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并编制盈利情况和发行价格测算表(附表三-1,附表三-2)。
附表一:本行业上市公司价格统计表(略)
附表二:可比上市公司价格统计表(略)
附表三:盈利情况和发行价格测算表(略)



19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