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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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财〔2007〕29号 2007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系统的基本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些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通过审计,对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维护教育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审计,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施全过程审计;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实际情况,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二、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三、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五、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组织落实。

  六、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应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根据本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或修订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制度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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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交易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零星展品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交易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零星展品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加强交易会期间的外汇管理工作,方便外商在交易会期间用外币现金购买展卖品出境。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交易会期间购买展卖品的对象必须是境外来华洽谈贸易的客户。
二、凡在交易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的展卖品,必须在出口发票上加盖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购买”印章,海关凭盖有上述印章的发票和展卖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记商品免领许可证)放行。
三、为方便外商购买展卖品,凡在交易会期间参展的外贸、工(农)贸公司、进出口企业,可在开幕前提交部分空白发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预盖“外汇购买”印章,俟交易会结束后进行核销。
四、每届交易会结束后,各交易团应将盖上“外汇购买”印章的剩余发票交国家省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注销,并列明已销售的发票号码及总金额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备案。
五、交易会结束后,各单位未按第(四)条办理注销手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有权拒绝其下届办理预盖空白发票。
六、每届交易会“外汇购买”印章均刻有该交易会的代号,第一位数字,“5”号代表“广东”,第二、三位数字是年号,最后一位数字代表春、秋交易会,“1”代表春季,“2”代表秋季,如八八年春交会,可示为“5—880001”,交易会闭会后注有“外汇购买”印章的空
白发票自动作废。
七、在交易会内以现金购买的展卖品的发票如没加盖“外汇购买”印章戳记的,海关不予放行。
八、各交易团收取外币现金后,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办理结汇手续,持结汇水单后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留成。
九、在交易会期间所支付的外币现金限于中国银行公布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十、本《规定》只适用于交易会期间购买展卖品的外币现金结算。
十一、本《规定》在交易会期间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负责解释并具体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1988年4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高〔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科技厅、国资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全面实施,切实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为我国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协调招生、培养、就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基本原则。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积极扩大培养规模,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切实解决国家重点领域的人才紧缺问题,着眼长远需要,研究建立和健全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3.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当前要优先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矿业、石油天然气、核工业、软件、微电子、动漫、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公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以及新兴产业的紧缺人才培养。
  二、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任务
  4.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根据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努力扩大紧缺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5.加快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的改革,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建设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按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实行“订单式”培养。聘请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制订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加大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工科在校学生要到企业去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积极邀请企业专家兼课,派教师到企业学习。高等学校在开展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培养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转专业培养、工程硕士培养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紧缺人才。
  6.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跨国公司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探索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家紧缺人才的有效途径。由国家留学基金支持,优先选派国家紧缺专业的学生到国外大学或企业学习。大力引进国家紧缺专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高国内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吸引国外优秀专家学者来华授课或共同开展研究。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7.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建设需求的大批高素质人才。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增强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行业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8.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紧缺的专业、毕业后主动到艰苦行业和基层单位就业。在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时,对于以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等学校予以适当倾斜。高等学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9.加强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大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的投入,在“985工程”、“211工程”、“质量工程”、“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及相关专项建设中,要向国家重点领域的学科和专业倾斜,给予重点支持,为紧缺人才培养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
  10.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教育部共同制订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方案,并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给予专门支持。要推动所属行业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为紧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吸引和稳定紧缺人才。要定期组织调查了解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状况,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和评价意见。
  11.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国家鼓励企业出资支持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对于企业或个人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各项经费,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鼓励企业积极接受高校学生实习,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应为高校学生实习提供便利条件,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指导。
  12.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开展紧缺人才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的紧缺人才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给予必要支持。国家鼓励企业联合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13.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国资委等部门组成,协调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扶持政策。
  14.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平台。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的企业,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年度招聘紧缺人才和接受高校学生实习的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高等学校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校国家重点领域相关学科和专业情况、应届毕业生和派遣高校学生实习信息,由该信息发布平台向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双向发布。
  15.各地要大力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等学校培养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协调和领导,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质量。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事部 科技部 国资委
                         二○○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