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托儿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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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托儿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托儿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中府[2005]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托儿所的监督管理,提高保育质量,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对其进行保育的各类托儿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托儿所的登记管理和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儿所的业务指导,并牵头相关部门做好托儿所的规范管理工作,市卫生、消防、劳动保障、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托儿所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托儿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在安全、卫生、通风、明亮、安静、干燥、有独立出入口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内,并有一定室外活动场地;
 (二)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人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3平方米以上,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班活动室面积人均2平方米以上;
 (三)设置活动室、卧室、厨房、厕所、保健室;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所长、教养员、保育员、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请开办托儿所的程序:
 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卫生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并在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核准登记的托儿所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结构及面积的,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
 第六条 托儿所的所长以及教养、保育、医护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能。教养员应当具备幼师或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包括幼师职业高中毕业),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经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培训合格。
 (三)身体健康。有市属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 托儿所不得招收3岁以上的幼儿,不得违背0-3岁婴幼儿的认知规律,对婴幼儿进行文化知识传授和技能测练。
 第八条 托儿所必须持有效证照(含《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经营,并亮证亮照,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卫生、消防、教育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托儿所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卫生、消防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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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6〕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攀办函〔2005〕160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将《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推进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全面、客观地评价攀枝花市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攀枝花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的共同繁荣,促进攀枝花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攀枝花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

  第二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包括金融人文发展指标、金融运行环境指标和金融生态修复能力指标等三个指标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指标的评价以定性分析为主,待条件成熟时经修改再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金融人文发展指标评价体系

  第四条 金融人文发展指标体系,主要评价社会对金融生态的认知程度,社会对金融业的舆论环境和金融企业思想、文化的凝聚能力、经营发展理念、人才建设等等。该指标由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认知指标、金融发展观念指标、金融企业凝聚能力指标、管理人员素质指标等四类别组成。

  第五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认知指标。主要评价社会公众,包括法人、自然人和行政事业单位,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掌握程度;对金融环境和金融业的看法和评价。以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评价。

  第六条 金融发展理念指标。主要评价金融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观念创新情况;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按照金融法规的规定定期将有关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等信息向社会(含股东)公开进行披露的情况。以走访调查和实地检查方式进行评价。

  第七条 金融企业凝聚力指标。主要评价金融机构的收入分配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否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是否形成了市场化的劳动用工机制。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评价。

  第八条 中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指标。主要评价金融机构业务骨干的成长率和流失率、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统计分析和座谈调查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金融运行环境指标体系

  第九条 金融运行环境指标体系主要评价社会、地方政府、银行客户对金融运行、发展的影响程度。该指标由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指标、地方政府对金融的影响指标、司法环境指标、社会信用环境指标、产业政策环境指标、金融监管环境指标、金融秩序指标、金融救助指标等八个指标类别组成。

  第十条 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指标。主要评价财政政策、投资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对金融业的影响。以调查分析形式进行评价,重点调查本地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所发挥的功能对金融业发展是否有正负面的影响;本地投资政策是否能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机遇;本地招商引资政策对金融业有何影响;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状况,其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协调等情况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对金融的影响指标。主要评价各级政府制定支持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情况,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影响金融运行和信贷资产质量的事件能否及时处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身债务的履行情况等等,以调查分析方式进行监测评价。

  第十二条 司法环境指标。主要评价各级法院对涉及金融一般案件的起诉率、结案率、胜诉率、实际执行率;社会公众对法院、公安部门维权职能的满意度,对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对公证机关的满意度。以问卷调查与统计分析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社会信用环境指标。主要评价典型借款人商业性借款违约率;典型法人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执行力度;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度及信用状况;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情况;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还款情况;典型社会中介机构的诚信水平和服务水平;银行业信贷征信系统归集数据是否及时、完整、准确;金融机构重大违规违法案件发生率;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等。以统计分析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产业政策环境指标。主要评价本地产业政策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本地骨干企业资产质量状况和改革、发展情况;新增进出口企业情况;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典型骨干企业资产负债率、财务指标情况、企业盈亏情况、企业存贷情况等。以统计和调查分析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环境指标。主要评价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部门能否处理好教育、预防、惩处的关系,监管环境被金融界的公认程度等。以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金融秩序指标。主要评价辖区内非法金融活动、非法社会集资情况。以案件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金融救助指标。主要评价央行、财政对当地金融机构的救助情况。重点评价存款准备金救助情况;紧急再贷款救助情况;当地财政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信用救援情况。以统计分析方式进行评价。

  第四章 金融生态修复能力指标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金融生态修复能力指标体系。主要评价金融机构抵御外界对金融生态破坏的能力和金融生态受损后的自我修复能力。该指标由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能力指标、自我保护能力指标、自我发展潜力指标等三个类别组成。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指标。均以农村信用社为评价对象,主要评价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比率、资产流动性比率等。以统计分析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自我保护能力指标。主要评价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能力;金融机构是否实行了严格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金融机构是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制度、内部核算和成本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以调查统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自我发展潜能指标。主要监测金融机构的效益情况、资产质量和发展潜力;重点评价资产利润率、盈利增长速度、不良贷款率等。以统计分析方式进行评价。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办法由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实施。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调查与统计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评价中需要采取确定样本方式进行的,具体样本的选择由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骨干企业指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典型骨干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样本企业;典型中介机构指代表性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担保公司。

  第二十四条 负责评价的部门应在年度末规定时间内写出专题分析评价报告,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和攀枝花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作出总体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快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监测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附件:

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监测体系及评分标准

  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目标:在攀枝花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力争在3—5年时间内,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实现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的根本好转;初步建立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全市经济金融运行环境进一步改善;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金融体系稳健运行;金融资产质量显著提高;银行投放和外来投资良性增长;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的目标。

  本指标体系将影响金融生态环境的因素概括为金融人文发展指标、金融运行环境指标、金融生态修复能力指标等三个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定性、定量和问卷三种方式结合予以考评,实行100分制评分,扣分以各小项下分值扣完为止,不加扣分。
 一、金融人文发展评价指标(15分)

  (一)信贷投放与经济发展实现和谐增长。到2010年末,各项贷款总量增长速度达到或者超过GDP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显著增加。(7分)

  评分标准:本项经定性、统计报表数据、问卷综合测评,贷款增速与GDP增速相适应的(增长速度达到或者超过GDP增长速度)不扣分。增速在80%(含80%)—98%的扣0.5分,增速在60%—79%的扣1分,增速在40%—59%的扣3分,增速在40%以下不得分。

  (二)金融知识普及程度较高,社会公众关心、了解国家金融政策,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印象良好。(2分)

  评分标准:本项经问卷调查综合测评。金融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含80%)不扣分,在61%—79%之间扣0.5分,在59%以下扣1分。问卷中80%以上群众对金融服务反映良好以上的不扣分,反映一般的扣0.5分,反映不好的扣1分。

  (三)金融文化建设成效显著,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信息披露真实、透明。(2分)

  评分标准:本项经问卷调查综合测评。信息披露不透明不真实扣0.5—1分。

  (四)金融企业的凝聚力不断增强,内控制度健全,完全具备可持续健康发展能力。(2分)

  评分标准:本项经定性、问卷调查综合测评。可持续发展能力弱扣0.5—1分。

  (五)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显著增强。(2分)

  评分标准:本项经定性、问卷综合测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扣0.5分。

  二、金融运行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70分)

  (一)攀枝花投资、引资、财政、产业政策对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断增强;本地骨干企业资产质量状况良好;政、银、企关系和谐,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保持企业与银行经常往来,信息交换真实、对称。(10分)

  评分标准:本项经定性、统计指标、问卷方式,视其地方产业政策对金融的促进程度较显著的不扣分,促进作用不明显的扣0.5—3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的扣0.5—3分;政、银、企关系不够和谐,企业与银行信息交换不够真实、对称的扣0.5—4分。

  (二)地方政府出台支持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企业改制操作程序,无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国家公务员信用示范效应显著增强,金融机构贷款履约率达到95%,利息回收率达到100%;不良贷款清理面达到100%,不良贷款清偿率达到90%;政府对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银行的信用状况考核面达到95%。(20分)

  评分标准:本项根据定性、定量、统计指标综合评定,各项指标完全达标的不扣分。地方政府未出台支持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未规范企业改制操作程序,有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扣0.5—5分,其中:有严重逃废银行债务情况发生的扣5分;逐步消化基层政府机构历史举债,年均递减未达到5%的,降幅在80%以上的扣0.5分,降幅在60%—79的%扣1分,降幅在40%—59的%扣2分,降幅在39%以下的扣3分;国家公务员信用示范效应无显著改善扣0.5—1分,金融机构贷款履约率在85%—95%的扣0.5分,贷款履约率在75%—84%的扣1分,贷款履约率在74%以下的扣2分,利息回收率在85%—95%的扣0.5分,利息回收率在84%以下的扣1分;不良贷款清理面未达到100%的扣0.5分,清理面只达到90%以上的扣1分,清理面只达到80%以上的扣1.5分,清理面在79%以下的扣2分。不良贷款清偿率达到90%以上的不扣分,清偿率在80%—89%的扣0.5分,清偿率在70%—79%的扣1分,清偿率在60%—69%的扣1.5分,清偿率在59以下的扣2分;政府对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银行的信用状况考核面达到95%的不扣分,考核面在 90%—95%的扣0.5分,考核面在85%—89%的扣1分,考核面在80%—84%的扣1.5分,考核面在75%—79%的扣2分,考核面在70%—74%的扣2.5分,考核面在65%—69%的扣3分,考核面在64%以下的扣4分。



  (三)执法环境良好,金融秩序根本好转。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金融“三乱”处置率达到100%;金融诉讼执行效率提高,金融案件受理率达到100%,案件审结率达到98%,金融部门胜诉案件执行率达到90%,金融机构寻求司法保护的费用率控制在5%以下。(15分)

  评分标准:本项根据定量、统计指标综合评定,各项指标完全达标不扣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金融“三乱”处置率未达到100%的,根据情况扣0.5—5分,其中:发生金融“三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5分;金融案件受理率未达到100%的,根据情况扣0.5—3分,案件审结率未达到98%以上的,根据情况扣0.5—2,金融部门胜诉案件执行率未达到90%以上的,根据情况扣0.5—3分,金融机构寻求司法保护的费用率未控制在5%以下的,根据情况扣0.5—2分。

  (四)信用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社会信用程度提升。信用贷款履约率达到95%以上,担保贷款履约率达到98%,假票据处置率达到100%,信用卡恶意透支发生率控制在0.5%以下;全社会信用意识基本普及,农村信用村(镇)覆盖面达到70%,城镇信用社区覆盖面达到60%。(15分)

  评分标准:本项根据定性、定量、统计指标综合评定,各项指标完全达标不扣分。信用贷款履约率未达到95%以上,根据情况扣0.5—3分,担保贷款履约率未达到98%以上,根据情况扣0.5—3分,假票据处置率未达到100%的,据情况扣0.5—2分,信用卡恶意透支发生率未控制在0.5%以下的,据情况扣0.5—2分;农村信用村(镇)覆盖面未达到70%以上、城镇信用社区覆盖面达到60%以上的,据情况扣0.5—5分。

  (五)中介服务收费规范合理。借款人在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费用负担降低20%。实现“诚信中介”,达到无乱收费,无超标准收费,无重复收费。(10分)

  评分标准:本项经定性、定量、统计指标、问卷形式综合测评。存在乱收费、超标准收费时视情况扣0.5—10分。

三、金融生态修复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15分)

  (一)金融业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利润率达到10%—15%;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控制在15%—18%;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例≤75%,备付金比率≥8%,资产流动性比率≥60%,资本充足率达到8%。(6分)

  评定标准:本项根据定量、统计和监管指标综合评定,各项指标完全达标不扣分。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利润率未达到10%以上的,根据情况扣0.5—2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控制在15%或18%以上的,根据情况扣0.5—2分;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例超过75%、备付金比率低于8%、资产流动性比率小于60%、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根据情况扣0.5—2分。

  (二)金融机构具备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管理制度健全、严密,具备良好的风险防控能力。(5分)

  评分标准:本项经定性、检查、问卷形式综合测评,金融机构未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的根据情况扣0.5—2分,内控制度不健全、风险防控能力不强视情况扣0.5—3分。

  (三)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政府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视和支持程度不断提高。(4分)

  评分标准:本项经定性、问卷形式综合测评,根据支持程度酌情扣0.5—4分。

  四、综合评价

  综合测评得分在95分以上,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好,达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总体目标;综合测评得分在85—94分,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状况较好,基本达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目标,对一些较突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综合测评得分在75—84分,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状况一般,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相关工作;综合测评得分在65—74分,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状况较差;综合测评得分在55—64分,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综合测评得分在50分以下,表明攀枝花市金融生态环境显著恶化。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0]3号


  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当前试点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准备情况提出试点申请,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二、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以下条件: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会将严格按照《监管条例》、《试点办法》及上述条件,对首批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我会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我会制定并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求》。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按规定向我会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抄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四、各证监局应当根据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安全、技术系统建设、账户规范、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合规情况出具监管意见,说明其是否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试点工作启动实施后,有关证监局还应跟踪试点公司业务动态,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密切监测试点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控指标,督促试点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实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制度。我会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专业评价。证券公司在提出试点申请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评价专家小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聘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部分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要求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评价主要针对试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业务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业务技术系统、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客户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专业评价的标准、程序和形式都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制定和实施。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业协会要认真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融资融券试点的业务指导和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实施细则,科学分析筛选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合理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名单并适时公布;要进一步做好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系统的测试工作,维护试点启动后融资融券交易安全可靠运行;重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控和预警工作,加强前端监控,认真做好盘中实时监控和盘后分析,及时监测和提示风险。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信用证券账户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维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开户、结算及其相关的监测过程及时、准确、顺畅。

  证券业协会要加强对试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自律管理,督促试点证券公司做好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

  七、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准备。在扩大试点范围前,我会另行公告相关的条件和标准。

  八、试点证券公司应加强客户的准入管理,审慎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资产“门槛”,对金融资产达到一定数额,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风险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明确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在本公司开户时间的具体规定,只对符合开户时间要求的现有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可根据市场和客户情况,适当提高融资融券业务初始保证金比例,降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试点初期,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应从严掌握。

  试点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试点办法》及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审慎确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业务指标,审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遵守交易规则,符合监管要求,防范业务风险。试点期间,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按规定扣减净资本的同时,还应按照不低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50%的比例计算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应当严格遵守使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必须是金融资产科目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的标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审慎确定本公司的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应当维护行业有序竞争,合理规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额度、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应当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设置好各项风险控制预警指标,明确规定与平仓相关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各项业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

  九、试点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和维护稳定工作。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客户筛选,防止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经验不足的客户介入融资融券业务。要与客户签订真实有效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明确、客观地向客户告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向客户说明交存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要严格执行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开户管理规定,持续管理客户资信记录,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信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及时进行监测。要组织以风险揭示和业务操作为主的投资者教育宣传活动,分层次、多渠道对客户普及业务知识,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示业务风险。要建立有效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十、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肃查处证券市场各类非法融资融券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