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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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7号】《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0年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OOO年七月一日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各级政府专设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分别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项目;
 (二)大型维修及服务项目;
 (三)办公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
 (四)大宗办公用品;
 (五)政府认为需要通过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公开招标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合格标或者没有供应商投标的;
 (二)急需采购的;
 (三)对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工程要求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具体事宜由政府采购机构办理,也可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采取定点采购、采购单位自主采购和持采购卡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采取的具体方式,由政府采购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应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编制采购目录。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单位应当按政府采购机构规定的时限填报政府集中采购登记表,并附有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等相关的资料。
技术含量较高的,应附有专家或技术人员出具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采购机构组织编制和发布采购信息;
(二)供应商依照采购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三)政府采购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四)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研究,择优确定供应商。
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单位或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政府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组织验收;
(七)结算。
第十七条 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紧急情况下的采购,由财政部门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政府采购机构直接组织采购。
重大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由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委托项目法人依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单位、监察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由同级政府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人大、政协机关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采购事项。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合同额拨付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机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供应商。采购单位需要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应在实施采购之前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政拨给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凡属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由上级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过程中的招标评标、项目论证及咨询、质量鉴定、代理、公告等相关采购活动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采购机构接受非预算管理单位委托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单位需要配套的资金,采购费用按比例分担。
第四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政部门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或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事务的;
(四)与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串通的;
 (四)向采购主管机关、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 (六)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给政府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无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擅自进行采购的,由财政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采购单位在填报集中采购登记表时虚增采购数量或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刁难或拒绝验收,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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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 国家经委


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15日,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国家经委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中国科协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后继续教育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中、青年骨干。
第三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得到扩展、加深和提高,使其结构趋于合理,水平保持先进,以更好地满足岗位、职务的需要,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他们大学后进修提高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应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六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依靠各方面力量,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开展继续教育。
第七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既是需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重点单位,又是实施这一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有条件的学术团体也应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把开展对校内人员和为社会服务的大学后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学校联系社会、服务社会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
第九条 在科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大学后继续教育应紧密结合科研课题、技术改造、新技术应用、新成果推广、新产品开发和管理现代化进行。
第十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及学术团体以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和质量为目的,实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倡有计划、有组织的委托办学,建立生产、科研、教学相结合的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课程设置必须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基础和实际需要确定,以世界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
第十二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应当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为主。教学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用开班面授、专题研讨、实地指导、辅导自修、电视、声像和函授等多种形式实施。
第十三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要保证质量,注重效益。各办学单位须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和制度;精心设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配备(含聘请)业务水平较高的师资;编选相应的教材、教学资料;提供实施各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教学条件。应对办学质量和效益及时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可向学员颁发与学习内容相符的学习证明。学习证明须开列所学课程名称、教学时数和考核成绩。颁发与任职资格有关的证明,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办学单位对各种学习证明的发放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办学单位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组织评估,尽可能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实际困难,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把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作为提高本单位技术和管理素质的重要途径,并在制度上予以保证。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水平作为考核企业事业素质的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81〕6号)的有关规定,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脱产进修制度。进修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进修期间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应参照原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工农字021号、劳总薪字1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学习人员应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结束后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教育、科技、经济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考核制度,把进修、考核和使用结合起来。单位应将参加大学后继续教育人员的情况和学习成绩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办学所需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接受委托办学的单位可向委托单位合理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可参照原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4)教计字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担任大学后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其职务评定、聘任等待遇应与其他教师和管理人员相同;教师担任大学后继续教育课程应计入教学工作量;企业办学单位专职教师的待遇或与学校教师相同或与企业科室技术人员相同。办学单位对兼职教师和其他兼职工作人员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给予合理的报酬。对继续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和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税后留利中开支;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训费(包括出国培训费)可在本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86)教计字162号〕及国家教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规定》〔(86)教计字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在充分利用好现有培训基地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或建立大学后继续教育基地和网点,并重点建设好若干骨干基地,作为掌握社会需求、组织办学、交流信息、开展研究的中心。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建立继续教育中心,或在现有的培训基地内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吨谷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吨谷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吨谷县奖励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吨谷县奖励办法
为深入开展粮食创高产活动,促进我省粮食生产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对达到吨谷标准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评定办法如下:
一、评奖标准
全年播种水稻面积1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完成市下达的粮食工作责任制考评面积,水稻年亩产达到1000公斤以上(即全年水稻平均亩产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
二、申报程序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全市开展创吨谷县活动的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填报达标县(市、区)粮食、水稻面积和产量完成情况表(以统计年报数为准,加盖统计局印),一并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统计局进行审核后,汇总报省政府审批。
三、奖励标准
对上年达到吨谷标准的县(市、区)政府,由省发给奖金10万元;连续3年达到吨谷标准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授予“广东省吨谷县”光荣称号,发给铭牌一面,奖金20万元,并通报表扬。
上年已达到吨谷标准的县(市、区),当年采取和落实了多种得力措施,以实现吨谷县计划,后因遭受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全县水稻受灾面积达20%以上,绝收面积达5%以上)而影响达标的,年底前由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附灾情报告一式三份),经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气象局、省三防办等有关单位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当年可不列入评奖。次年再达到吨谷标准的,仍视作连续达标。
四、明确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要将省确定的粮食工作责任制考评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市、区),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创吨谷县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填报的情况和数据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申报县(市、区)要保留各乡镇、管理区和村民小组的分级统计数据,省农业厅、统计局将
对申报吨谷的县(市、区)进行检查和验收。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1996年起实行,由省农业厅具体组织实施。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