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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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57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办事效率,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和专项基金)投资和财政性融资投入的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安置房建设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等。
  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本级(包括六安开发区)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市场竞争机制,依法公开招标。

第二章 管理和实施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称市投资委)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和还贷计划,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市投资委下设办公室(下称市投资办)、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重点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安置房办)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督查组(下称市项目督查组)。
  第五条 市投资办的主要职责:处理市投资委日常事务,汇总和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和还贷计划方案,督促融资计划落实,统一负责资金调度和监管。
  六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市城投公司)负责项目融资、按计划拨款、还贷等。
  第六条 市重点办的主要职责: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工程招标、施工和工程监理,拨付工程款。
  市重点办下设项目管理部、综合监督部和财务部。项目管理部负责编制新建项目实施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的招标和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综合监督部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招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标外工程现场签证。财务部负责拟建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工程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工程财务核算、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审。
  标外工程和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安置房办的主要职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土地收储需要,制订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标和投资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招标,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编报。
  第八条 市项目督查组的主要职责: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及安置房建设的工程进度、质量和融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受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投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逐步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城建项目由市重点办作为项目单位),市投资办汇总并初审后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市投资委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报批等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标并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市投资委批准。项目责任人受项目法定代表人委托,参与工程施工招标、工程监理招标、施工方案制定和施工调度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对工程建设自招标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并负直接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招标、再施工,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实行重点工程月报制度。项目单位要按月向市投资办报送工程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概算预审制度。项目概算预审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主持,由市投资办、监察局、建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项目概算预审结果作为确定招标最高限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进度调度会制度。调度会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主持,相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安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筹集及拨付等问题。具体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市投资办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会同市投资办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验收后,移交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确需临时增减项目、变更设计,减化基建程序等,按有关程序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统一归集、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归还、专款专用的要求,由市投资办统一调度,市城投公司具体办理。
  市投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六安市政府投资项目贷款本息偿债资金机制,设立偿债资金专户,统一归集、统一还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提出年度资金需求计划送市投资办,市投资办根据建设资金的来源,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计划方案,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筹集财政资金,并按市投资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将资金拨付给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偿债资金和建设资金。发改委要积极争取国债、企业债券等资金。
  市城投公司按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组织融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用款计划、市投资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市城投公司将资金按月拨付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将款项拨付到施工(供货)单位。
  项目单位申报拨付工程款时,应提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首次申请拨款的项目,还应提供工程招标合同)、已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经工程监理确认的项目进度报告(表)等。
  市投资办在确定资金调度计划前,可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决算报批制度。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报工程决算,经项目单位初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具体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派驻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市项目督查组、市投资办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要自觉接受市投资委以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影响工程进展,造成经济损失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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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发展战略,是指企业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

第三条 企业制定与实施发展战略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盲目发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

(二)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企业实际能力或偏离主业,可能导致企业过度扩张,甚至经营失败。

(三)发展战略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 发展战略的制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制定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发展战略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企业应当明确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对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提案审议、保密要求和会议记录等作出规定,确保议事过程规范透明、决策程序科学民主。战略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案;必要时,可借助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力量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略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全面预算,将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同时完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确保发展战略有效实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重视发展战略的宣传工作,通过内部各层级会议和教育培训等有效方式,将发展战略及其分解落实情况传递到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发展战略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发展战略。


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归口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归口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国家标准清理第一阶段"标准归口确认"阶段中技术委员会确认工作已经完成,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32号)文件要求,请各部门从即日起开始国家标准归口确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行业主管部门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下载"需要部门确认归口TC的国家标准目录和计划项目目录",对本部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认领的标准和计划项目进行确认。确认后的电子文档请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上传。
二、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下载"需要部门认领的国家标准目录和计划项目目录",分析除技术委员会归口认领以外应由本地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填写"认领国家标准目录"和"认领计划项目目录",在相应栏目中标注主管部门代码和技术归口单位名称。认领后的电子文档请于2004年7月10日之前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上传。
三、确认工作的具体要求,请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下载。
联系单位:国家标准委计划和信息部
联 系 人:崔华、孙旭亮
联系电话:82260702
电子邮件:plan@sac.gov.cn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218.106.175.20/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