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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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农牧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办法》的规定,抓紧起草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将本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三、建立养殖档案。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同时,要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3),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各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规定,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种畜调运时应严格查验个体养殖档案,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实施畜禽养殖管理是《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健康养殖业的基本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畜牧法》和制定配套规章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可能遇到的案例以及有关建议,并反馈至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附件: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2、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3、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二○○七年二月七日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703166107399593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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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3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04年修订)



  根据2002年2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2000年6月公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目录生效前按原目录批准的项目,仍按原目录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有关方面依据本目录审批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项目时,要全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要注重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适时对此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山西省

  1.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高岭土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

  6.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7.大麻、亚麻纺织品生产

  8.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9.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10.大型建筑钢结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11.煤矸石、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吉林省

  1.长白山生态可食资源的开发、培育养殖和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镍矿勘探开发

  5.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6.油页岩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7.汽车零部件制造

  8.大规格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特种石墨开发生产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黑龙江省

  1.亚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石墨产品深加工

  6.中药冻干粉针制剂生产

  7.电工仪表及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9.冰雪旅游资源及森林旅游资源开发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安徽省

  1.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茶叶综合加工(不含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和特种茶)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6.电工薄膜生产

  7.塑料复合包装材料生产

  8.新工艺软质湿法造粒碳黑生产

  9.大型散装水泥装备制造

  10.平板玻璃深加工

  11.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制造

  12.叉车等工程机械、自动化立库及其仓储物流系统开发与制造

  13.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4.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5.公路旅客运输

  江西省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4.钨、钼矿深加工

  5.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6.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黑滑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选冶

  7.有机硅开发与应用

  8.氯化亚砜生产及应用、AC发泡剂生产

  9.赤霉素生产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河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天然碱矿开采、加工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平板玻璃深加工

  6.钨、钼矿深加工

  7.洁霉素

  8.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及电工仪表制造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湖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4.麻纺织及高档服装面料生产

  5.石英玻璃深加工

  6.激光工业加工设备、激光医用设备开发与制造

  7.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开发

  8.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

  9.热灌装PET瓶及瓶坯生产

  10.汽车零部件制造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湖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4.钨、钼矿深加工

  5.铋化合物生产

  6.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7.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

  8.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9.城市供气、供热及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重庆市

  1.天然香料的种植和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8.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9.汽车零部件制造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四川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4.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及丝绸产品加工

  5 .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8.电工薄膜生产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4.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

  6.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7.钛冶炼

  8.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9.苎麻产品深加工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11.磷化工产品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云南省

  1.优质桑、蚕的种植、养殖及产品的开发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

  6.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7.天然橡胶、亚麻的加工及开发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9.铜、铅、锌、镍有色金属矿的勘探及开发

  10.磷化工产品生产

  11.轻型车用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西藏自治区

  1.高原生态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蔬菜基地、商品粮油基地、禽类养殖基地及草场建设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农畜产品加工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硼砂、硼镁石开采,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6.铬矿的开采与加工(中方控股)

  7.毛纺产品加工制造

  8.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

  9.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

  10.民族特需产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陕西省

  1.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6.钼、钛等金属矿产开发及深加工

  7.金属功能材料生产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9.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10.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制造

  11.数控机床、数控刀具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

  12.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13.城市供气、供热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4.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5.公路旅客运输

  甘肃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5.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6.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7.天然气化工、管道

  8.集成电路封装

  9.港口及船舶用毫米波导航设备

  10.钻机及油田设备制造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青海省

  1.有机天然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

  2.高原动植物资源保护、种养与加工利用(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碳酸锶、金属锶等锶盐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6.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8.牛羊绒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9.中、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宁夏自治区

  1.枸杞种植及其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碳基材料生产

  6.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7.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8.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9.聚氯乙烯树脂生产

  10.子午线轮胎生产

  11.片式固体钽电解电容器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 公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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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登记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沪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沪机构。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代码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划分各类代码的区段;
(三)核准代码登记申请,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书;
(四)建立本市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有关代码信息服务;
(五)管理、监督、实施与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市技术监督局可以委托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代码登记工作。
第五条 (代码登记申请)
本市各类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代码登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代码登记。
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由市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 (对申请代码登记的核准)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七条 (代码的分类)
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
第八条 (代码证书的颁发)
代码证书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技术监督部门对经核准赋予法人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书》;对经核准赋予非法人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分别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
第九条 (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效力。
组织机构可以申领代码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第十条 (代码证书的换领)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换领代码证书。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换领代码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收回原代码证书,颁发新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代码的注销)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注销其代码,收回代码证书。
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的补发)
代码证书毁损或者灭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补发代码证书。
第十三条 (代码证书的有效期)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向颁发证书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市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本市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组织开展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代码的应用)
本市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劳动、人事、统计、公安、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其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使用代码。
代码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由市技术监督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确定。
政府鼓励社会各行业积极推广应用代码。
第十五条 (对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办理代码登记、注销或者代码证书换领、补发手续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伪造、涂改代码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组织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或者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收缴其代码证书,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