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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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6〕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威海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能够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被确认为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威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确认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科技资源向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对被确定的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和把关工作。
第六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机构和队伍;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的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拥有本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达到1件以上;
(五)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达到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七)连续3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八)符合拥有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条件之一;
(九)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0万元/人·年以上,并且年人均实现税收1万元以上;
(十)具有健全的科技创新体系和完善的科技创新制度。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不予以组织认定,但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申报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威海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六)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八)拥有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
(九)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把关,按要求汇总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
(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威海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第九条对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复审。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资格,收回“威海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一)连续2年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
(二)有当年无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未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情形之一的;
(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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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

银发[2004]1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秋季开学在即,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人才培养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解决高校贫困新生2004年秋季入学的资金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级银监局和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重要意义,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把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级银监局要精心谋划,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会同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全力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抓紧开展辖区内各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工作,尽快落实中标银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科学测算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鼓励和支持各省级分行积极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工作。

二、明确管理职责,保证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各省级银监局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协调、督促相关商业银行按照政策规定提高审贷效率,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中标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管理措施,严格按照中标协议约定的贷款需求额度,保证高校贫困新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到位。没有中标的银行,要尽职尽责,保证已经承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各商业银行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不得设置任何规模和资金限制。各地银监局要联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要依法严格查处。

三、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

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探索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所需路费和食宿等费用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已经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积极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有效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尚未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市,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高校贫困新生的贷款需求特点,尽快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积极研究通过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鼓励各省市政府出台优惠措施,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生源地贷款。

四、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努力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当地银监局要密切合作,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把握辖区内高校贫困新生的基本情况,为各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提供政策指导。同时,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有效拓宽社会捐资助学渠道,对于各种形式的捐赠助学资金,协调和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工作。金融机构在积极发放各项助学贷款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助学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建科综函[20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印发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是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任务。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的工作重点,将以“十一五”工作为基础,以构建好“十二五”总体工作框架为目标,围绕部里的中心工作,创新机制,突出抓实抓好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组织实施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取得实效,为“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取得新进展开好局,起好步。

  一、突出抓好建筑节能

  全面总结评估“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经验,科学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建筑节能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做好“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继续深入贯彻《节约能源法》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建筑节能工作的整体提升。

  (一)完善省、市、县三位一体、协调运行、监管有力的建筑节能管理机制,管理重点向市县下沉,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二)科学合理地提高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寒、寒冷地区全面执行新的节能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更高的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继续组织实施“双百示范工程”,启动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区域示范。

  (三)2011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北方采暖地区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继续抓好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制度,扎实做好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扩大高等院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示范规模,形成节约型校园建设模式。

  (五)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以节能服务市场为主体的节能服务体系,启动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继续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和县级示范,引导和推进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模式。继续组织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扩大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规模。

  二、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按照国家“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一)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研究制定医院、社区以及特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评价细则。组织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评价。

  (二)推动地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积极指导和支持地方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使其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提高标识项目的质量,扩大数量。

  (三)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在理念的发展和技术的开发应用上,积极引导绿色建筑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争取国家“十二五”绿色建筑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围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各阶段的技术需求,组织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配套适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集成水平,组织绿色建筑集成示范。

  (五)加强能力建设。针对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开发及评价的技术人员从业能力参差不齐,对绿色建筑理念把握不全面等问题,加强对部专家委员会、地方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设计、开发等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加大宣传力度。适时开展专题系列报道等相应的宣传活动,召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交流会,组织专家、获得标识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托案例分析,宣传绿色建筑发展的理念及实施途径。

  三、继续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一)按照科技部重点科技项目的批复要求,做好我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验收;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凝练并汇编科研成果,总结“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工作经验和实施成效,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围绕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急需开展的科研开发项目,做好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做好国家水专项“城市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两个主题项目(课题)验收和“十一五”阶段总结。组织开展城镇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安全保障领域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的攻关,开展“城市水污染控制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水处理关键设备与重大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开发。

  (四)组织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高分专项应用示范”项目,开展示范城市(景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四、积极推动国际科技合作

  以节能减排、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侯变化为重点,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一)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在与美国、瑞典、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组织新的合作项目。落实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建筑节能联盟合作,围绕双方确定的重点领域设计项目、落实合作单位、开展交流与技术合作。与瑞典、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城镇环境治理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合作。积极争取全球环境基金(GEF)第五期项目。

  (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合作研究,调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排放现状、既有建筑基本情况及基础能耗数据,开展排放基准线、节能减排潜力、建筑物温室气候排放计算方法等研究。

  (四)继续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实施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完成中德技术合作“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启动中德技术合作“公共建筑节能—医院、中小学校建筑节能项目”。推动中国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项目。与德国能源署开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技术与示范”合作。

  五、积极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发展

  在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研究低碳生态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低碳生态城市发展指南、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构建与示范评价方法,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示范和推广,组织实施低碳生态城市科技项目。在中德“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项目”中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示范、技术交流与合作。与亚行开展低碳生态城市评价方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