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4〕68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民主化、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收支行为,保证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经费范围及审批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额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凡超出市人大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且支出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所有财政资金。主要范围包括:
(一)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性支出;
(二)各类大型节庆活动;
(三)大型会议、展览;
(四)专用设备购置;
(五)大型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六)突发性事件;
(七)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
第三条专项经费审批的原则要体现政府公共支出的要求,统筹预算内外资金,量力而行,从严审批,分级负担。
第二章专项经费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预算指标统筹安排全年本部门、单位各项支出。部门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新增的支出,应从部门预算或有关专项资金预算中调剂;确因特殊事项,当年需要新增专项经费的,必须按照经费申请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申请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收支统管和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专项经费政策依据;
(二)当前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用款进度;
(三)经费来源渠道;
(四)项目计划规模及预期效益;
(五)具体项目明细支出及政府采购项目;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办理意见,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实际情况,按照“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对新增专项经费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
第三章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严格会计核算制度。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经费,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进度将专项经费拨入市级机关会计中心,由市级机关会计中心单设账户、单独核算、直接支付。
根据工作需要,需设立临时财务机构的,由财政部门派出专门财会人员,负责活动期间的财务管理和报账工作。
第八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将活动期间取得的赞助费、门票收入、摊位费等各项收入,按照规定一律上缴会计集中核算账户;对未按规定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专项经费。
第九条严格经费支出和审核制度。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任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市级机关会计中心要加强对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核和会计核算工作,对违反财会规定和开支项目的,市级机关会计中心不得予以支付资金。
第十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专项经费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设备原则上由组织单位从现有设备中调剂;对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无法调配的设备,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未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市级机关会计中心不得予以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严格财产物资管理。对结余的专项经费或用专项经费购置及接受捐赠的物资,由专项经费实施部门列明清单,报经市级机关会计中心核实确认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物资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在以后全市性大型活动中统一调拨使用。
第十二条严格经费使用报告制度。工作任务完成后,专项经费实施部门应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在20日内将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专项经费要建立“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绩效管理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和下一年度财政部门安排部门预算及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大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列支出、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经市政府批准安排的专项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及资金来源性质,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或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宁德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宁德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2004〕174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宁德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宁德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使之规范化、民主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宁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城市规划的审议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规划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委会内设宁德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评委),为市政府进行规划决策、审批和市规委会审议提供专家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和市专评委的评审意见,是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33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员、专家和市民代表,公务员身份委员不超过16名,专家身份委员不少于12名(其中城市规划与建筑专家不少于6名)。公务员身份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非公务员身份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市规委会委员任期三年。公务员身份委员因工作变动可相应调整,非公务员身份委员若无重大过错,原则上不随意更换,并可连任。
第五条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秘书长1名,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市规委会审议与审查实行票决制,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七条 市规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组织召开,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组织召开。市规委会办公室(市规划局)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市规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市规委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需请假并得到批准。每次市规委会会议出席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市规委会职责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议题。
(二)审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
(三)审查城市规划中专项工程规划
(四)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
(五)审查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审查城市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
(七)对重大违法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决定。
(八)审查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统筹安排相应的规划编制经费。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报请市规委会审查的重要地段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筑设计,其方案不得少于两个。报请审查的两个方案均未获得市规委审查通过,由市规划局重新组织。市规委会审查通过的方案,若要求相应的修改,由市规划局负责办理。
第三章 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专评委对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查的项目及方案开展技术咨询、论证和评审,为市规委会审议或市政府的决策、审查和审批提供经济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市专评委由市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以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城市建设及相关专业人员为主。
市专评委设常务委员15名,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专评委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市规委会指定。
市规委及市规划局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应的专家参加专评委工作。市专评委委员或邀请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市专评委每次评审应组成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员由市规划局会同市专评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选定。重大项目或重要方案需邀请国内著名学者和专家参加评审。
每次评审,由专家组成员推荐组长,专家组组长组织评审,并形成专家意见;评标或竞标,以票决的形式按半数以上有效票多少列出方案进行排名。评审意见或排名顺序应有专家组组长或全体专家签字。
专家组成员对评审或竞标、评标方式或结果存在重大意见分岐,可提出书面意见,由市规划局报告市规委会或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城市规划决策与评审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 凡需按本制度进行审议和审查的项目或方案均由市规划局进行初审,未经市规划局初审或初审不同意的项目或方案不得进入本制度规定的程序。
不属本制度规定范围的项目或方案,由市规划局按其职责组织审查或审批。
第十四条 通过市规划局初审的项目或方案,由市规划局提交市专评委评审,未经市专评委评审或评审不同意的项目或方案不得报市规委会审查。
第十五条 通过市专评委评审的项目或方案,由市规划局报请市规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项目或方案经市规划局初步审查后,由市规划局根据需要组织批前公示,并形成公示情况报告,报市规委会作为审议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方案主创人员、市专评委委员以及市民对公示、审议、审查有重大岐见的,市规委会应予充分重视,听取意见,确有必要的应重新组织论证。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项目或方案的工作时限:
(一)市规划局初审为5个工作日,重大或重要项目或方案初审为10个工作日。
(二)市专评委审议为5个工作日,重大或重要项目或方案评审为10个工作日。
(三)市规委审议为20个工作日,重大或重要项目或方案审查为30个工作日。
(四)专项或方案批前公示为7天,重大或重要项目或方案可延长至10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项目或方案审查之后,“一书两证”或其他相关手续按行政许可法的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未能在上述时限内给予办理或办结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有关方面和人员。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纳入本制度的项目或方案,与其有直接利益或间接利益的市规委会、专评委成员及专家均应申请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凡参予本制度实施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尊重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所有评审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期间擅离职责,违反评审纪律,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者,取消其相应的工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本制度所有人员均应对相关项目或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