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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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3月23日


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4招商引资年总体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战略目标为统领,把握国家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产业转移的历史性机遇,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上规模、上水平,开创我省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要确保全年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2%,力争增长15%,省外到位资金增长30%以上,项目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有明显提高;全省引进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增长20%以上;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要有150户左右通过招商引资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同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使外来投资者对我省投资环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拓展招商引资范围和领域。在吸引外来投资上,国内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发达省市为主,同时向中、西部重点省区拓展;境外以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为主,同时向美国、欧盟、中东、东南亚国家拓展。在招商引资产业领域上,由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拓展。加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兴办一批高科技型企业。充分利用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机遇,努力争取外商投资金融、保险、电信、贸易、现代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医疗、教育、中介咨询及其他服务领域,使服务业吸收外资有较大增长。在招商引资重点上,由注重引进资金向同时引进技术、智力拓展。加快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要特别重视引进俄罗斯技术和人才。
  (二)加快引进大公司、大项目。围绕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重点,规划一批大项目对外招商。加强对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大企业投资意向的分析研究,把国内外大企业的资金、技术优势与我省的产业、资源优势相对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主攻方向和招商项目,特别是要力争在国内外大企业参与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方面有较大突破。以跨国采购为突破口,把推动我省企业加入跨国公司国际采购供应链作为招商引资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已经协议投资的家乐福超市二期、光明乳业等项目,力争签订投资合同;对已经有投资意向的浦项制铁、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等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力争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加强同住友商社、摩根大通银行等大企业联系,力争开展实质性的合作。
  (三)加大国有大中型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出售产权,实现产权多元化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充分履行出资人职能,组织专门班子,大力推动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招商引资工作。通过招商引资,龙涤集团、黑煤机集团等省属大型工业企业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哈尔滨东北轻合金公司、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等市属大型工业企业要有一半左右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四)切实提高开发园区招商引资水平。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开发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贴息比重。在政策导向、资金投放等多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到开发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提高开发园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开发园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统一协调和“一条龙”服务,把封闭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积极支持绥芬河、东宁等边境市、县建立跨国加工园区。哈尔滨开发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境内、境外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增长50%。
  (五)组织好重点招商活动。一是组织好省领导出访的境外招商活动。上半年,省领导率团出访日本、欧盟、新加坡、马来西亚并开展招商活动;下半年,省领导率团出访韩国、香港进行招商。重点搞好黑龙江投资贸易说明会和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对接会等活动。二是组织好省政府主办的境内招商活动。上半年,要重点筹备组织好第十五届哈洽会、跨国企业参与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振兴高峰会和与浙江省的合作洽谈活动;下半年,要重点筹备组织好省领导赴沪、苏、鲁、闽等南方省市招商引资活动和参加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三是要充分利用有关单位举办的活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重点是全国工商联在沈阳举办的全国民营企业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合作交流会、在哈尔滨举办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省级工商联副会长培训会议,全国侨联在沈阳举办的第二届华商企业科技创新合作交流会、民进中央在哈尔滨举办的“百户民营企业入龙江”活动、中央统战部在大连举办的振兴中华——海联论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研讨会、我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在大连举办的新加坡企业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研讨会。四是协助光耀国际投资公司在哈尔滨举办的亚洲商务大会,争取更多的日商在我省投资兴业。同时争取南方省市港澳台政协委员来我省开展视察活动,积极推介我省项目,争取来我省投资。五是各市(地)要继续办好有特色的招商引资活动。重点办好哈尔滨冰雪节洽谈会、齐齐哈尔观鹤节和绿博会、伊春森林节等活动,形成招商、贸易、旅游和对外宣传有机结合、互相促进的局面。
  (六)有针对性地开展中小型及行业性招商活动。省直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中小型及行业性招商活动。省发展改革委重点搞好振兴老工业基地重大项目对外招商;省经委、国资委重点搞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外招商;省农委重点搞好绿色食品及农副产品深加工对外招商;省工商局重点搞好民营企业对外招商;省金融办重点搞好境外融资招商;省台办、贸促会重点搞好对台招商。其他部门也要相应搞好本行业的招商活动。各部门的招商活动要本着避免重复、务求实效、力争节俭的原则,加强综合协调。
  (七)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和方式。各市(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创新招商机制和工作手段,拿出实实在在的新招数。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中的政绩考核与干部的任用、奖励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支持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招商活动,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紧密合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联合、合力招商的新局面。在招商方式上,采取借助国家有关部门力量联合招商、利用中介机构委托代理招商、发挥各级政府驻外机构和外省市驻我省机构协作招商、依托开发园区载体招商以及网上招商等多种有效措施,实现招商方式多元化。要特别发挥省外来投资者协会、黑龙江浙江企业家联合会等外来企业组织的作用,用投资者的现身说法推动以商招商。
  (八)加强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加强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都要建立有本地区、本行业特色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建设省、市、县招商引资项目库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体系,建立覆盖全省的招商引资项目网络。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设计、包装项目,增强项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交通、通讯、电力、运输、城市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建设,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九)营造投资者满意的优良投资环境。各市(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改善环境年的总体要求,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地方法规、政策进行清理、修改、补充,凡涉及招商引资的规章、政策一律公开,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切实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部门联网,逐步实行“一网式”审批,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营造高效务实的行政环境。进一步完善吸引外来投资的政策措施,保持招商引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营造稳定诚信的政策环境。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降低投资者生产经营成本,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省投资服务中心等咨询、服务机构建设,为投资者提供从项目审批到建设投产“一条龙”全程服务;改善投资者的教育、医疗、居住条件,营造亲商安商的服务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年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左己任组长,省委副书记刘东辉、省政府副省长王利民、副秘书长姜国文同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省商务厅厅长叶晓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省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研室,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招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厅、统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外办、外汇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市(地)也要组建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将引进项目合同资金额、实际到位资金额、重大项目数等招商引资主要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对招商引资工作负总责。把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和招商引资工作挂钩。省招商引资年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招商引资工作第一线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主动沟通,积极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对重大疑难问题,招商引资领导机构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推诿扯皮现象要严肃处理。各级财政要对招商引资年的各项工作和招商活动提供经费保障。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中直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措施,抓好落实;中直企业要积极参与地方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地方企业联合和资源整合,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的整体优势。
  (四)搞好对外宣传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规划,明确宣传主题,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重大招商活动,策划好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向国内外宣传我省经济发展优势、各项优惠政策及外来投资成功的典型,扩大我省对外影响,增强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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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7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组织和支持村民发展生产,搞好服务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水利、道路、桥梁建设以及举办社会福利、整顿村容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调本村村民之间的关系;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各种纠纷,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多民族居住的村,教育村民互相尊重民族习惯,搞好民族团结;
(五)教育村民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移风易俗,反对和破除封建迷信活动,促进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动员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义务,积极完成农副产品收购、民工建勤等任务;
(七)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禁止赌博、吸毒、贩毒等非法活动,搞好综合治理;
(八)搞好拥军优属、扶贫抗灾、社会救济等工作;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监督、执行经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制度。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经济条件,按照便于群众自治,便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设立。
已建立的村民委员会的范围一般应稳定不变。个别因范围过大、管理不便、大多数村民要求调整的,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七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村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勇于开拓创业的村民担任。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提名,或由村民小组提名。正式候选人名单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并于正式选举的五日前公布。
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各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投票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分设票籍进行;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外出村民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利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投票可以依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次序分别进行,也可以一次性进行。
无记名投票确有困难的,经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本村二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对不称职的成员,经五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联名提出,村民会议通过,可以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或小组,林区村民委员会可设护林防火委员会或小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或小组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或小组,各项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村村民居住情况,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加强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对于坚持常年工作的成员给予固定补贴,其他成员实行误工补贴。补贴的人数、标准、办法和经费来源,按照村的规模、经济状况及本人职别、工作成绩等情况,由村民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但不得巧立名目,随意摊派。筹集资金的开支帐目要定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收支情况报告;
(二)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和有关村民自治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可以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者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应适时召开村民会议。
牧区召开村民会议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20日

珠海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技术贸易活动,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协调、指导工作。
第三条 技术商品是指以商品形态进入市场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可供传授、转移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从技术开发到成果推广、应用以及转化为生产力的整个流通过程和流通领域。技术市场从事的交易活动,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和各种科研生产横向联系等。
第四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恪守信用的协商一臻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加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及经济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 下列技术商品可进入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一)有利于新产品开发的技术;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物耗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的技术;
(三)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
(四)有利于科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其他各种科学应用技术。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必须真实、可靠、系成熟的技术或阶段性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 下列技术商品不准进入技术市场参与交易: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
(二)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
(三)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允许交流的技术;
(四)剽窃他人成果,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的技术。
第八条 技术市场的经营活动,可根据买卖、中介各方的需要,采用设立常驻的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招标会、技术洽谈展销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等形式,以及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等。

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九条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经营内容,订立相应的章程。此外,还应具有与经营内容相适应的科技力量、资金和场所。
第十条 设立企业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提出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市科委审批。进入技术交易范围活动,接受市技术市场管理中心的管理,实行《技术贸易许可证》制度。《技术贸易许可证》的核发,凭通过《技术合同法》培训而获得结业证书为主要依据。
凡已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技术商品的,必须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技术市场管理中心补办《技术贸易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内各技术贸易机构进行的技术贸易,必须定期向技术市场管理中心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瞒报、虚报、迟报和伪造篡改。否则,市技术市场管理中心将依照国家《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可充当技术交易中介方,负责提供有关技术信息,评估技术价款,协助签订技术合同,检查督促合同的执行,参与调解纠份等工作。中介方在技术交易成交后,可参照《珠海市技术市场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报酬。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独立或联合举办技术交流交易会、技术招标会、技术洽谈展销会等技术交易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报市科委批准。技术交易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将技术交易情况统计报送市技术市场管理中心。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进行技术交易的各方(甲、乙、中介方),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技术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合同范文本。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一个月之内,当事人必须持合同原件到市技术市场管理中心履行认定、登记手续,具体手续按《珠海市技术合同登记办法》执行。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在缴纳印花税后,由市技术市场管理中心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可享受国家有关技术合同的各种优惠待遇。
逾期拒不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无效技术合同处理,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技术合同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依法登记后,即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签订的各方,必须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完成合同提出的各项要求。经履行的技术合同,在预定时间内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先通过中介方协商解决。没有中介方的,应到原技术合同登记处申报、备案、并接受登记处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科技人员与技术交易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业余有偿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其所得报酬在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后,收入归己。如科学咨询服务工作需借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包括使用其内部技术资料、数据、图表等)应事先征得本单
位同意。其收入可酌情部分上交给本单位,但一般不应超过科技人员纯收入的百分之四十。若使用本单位的场地、仪器、设备、器材等,应按事先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交纳使用费。
凡有条件以及业余有偿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均可参照科技人员办理。
第十九条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单位,应从留用的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作为开展业务中有贡献人员的奖金,其提取比例分别为:技术转让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技术咨询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
技术入股等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此类奖金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其分配可由课题负责人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负责人主持,本单位和其他部门不得干预。对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服务奖金提取办法,可参照技术服务执行。
技术商品交易单位、中介服务单位,在扣除提取奖金后,纯技术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留作科技发展基金,百分之三十留作集体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留作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商品经营、中介服务以及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应与其他技术岗位的科技人员一视同仁,其工资、福利、技术职称评定等均有同等待遇。

第五章 价款、支付和税收
第二十一条 技术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可由买卖双方根据技术的新颖性、技术的复杂性、研究和试验成本、应用范围、使用期限、以及后继开发分享成果的权益等因素,协商议定。
第二十二条 技术交易价款的支付,可以采用一次性总付、按阶段分期支付、入门费加销售额提成到一定年限、入门费加利润提成一定年限等方式,也可以按照双方愿意采用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技术交易费用,一次总付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要超过两年。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本付的,在实施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接受科技开发贷款的,在新增利润税前还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经市技术市场管理中心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交付合同登记费后,其实施后的收入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个人从事技术交易的收入,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后,均为合法。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开拓技术市场,繁荣技术交易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对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科委给予表扬或奖励,并作为对干部、科技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技术市场管理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剽窃他人技术成果,蓄意侵犯他人技术权益者;
(2)利用假信息、假证件、假鉴定、假可行性报告进行诈骗活动、扰乱技术市场者;
(3)未经市技术管理中心审批登记,擅自充当技术中介,从中谋利者;
(4)未有申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技术商品者;
(5)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经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擅自经营技术商品者。
第二十七条 经济处罚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罚款最高限额在人民币三千元以下,罚款上交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市技术市场管理中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十五天内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技术商品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