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8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委员会组织
第一条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罗马尼亚组组成。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
双方主席应相互通知委员会各方成员的名单和成员的变动情况。
委员会任务
第二条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执行该协定的共同条件,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活动。
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如下:
一、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三、相互派遣实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在两国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共同科研和设计;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组织双边科学技术讨论会;
六、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科技情报、科技刊物、样品、种子、苗木等;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合作方式,委员会在其活动领域内执行下列任务:
一、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有关各部、其它中央机构和科研单位之间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条件;
二、审议委员会双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相互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技术资料、产品和材料样品等)、互派专家考察科技成果和经验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的科技合作申请项目;
三、根据委员会确定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向和项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有关各部、其它中央机构和科研单位之间相互磋商,以便商定执行有关项目的具体合作计划;
四、审议委员会双方关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研单位之间为实现相互感兴趣的合作项目而开展科学研究和工艺设计方面的合作建议,并在方法和组织方面向合作单位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积极执行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决议;
六、监督两国各部和各科研单位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所开展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工作方法
第四条
一、委员会例会通常一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具体会期和会议议程由双方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商定。
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和秘书担任该届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二、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双方应将建议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和要商定的合作项目书面提交对方,以便进行会议准备。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组织专家工作会晤,就某些科技合作问题准备建议。
三、委员会会议应就所通过的决议制订议定书,如决议中未规定其它期限,则议定书由双方主席签字后即行生效。
对不宜拖延的问题,委员会双方主席也可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经过相互协商作出决定。这些决定将追列入委员会下届会议议定书。
会议议定书用中、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四、休会期间,双方指定的主管机构和双方秘书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以便协商解决在执行会议议定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商定新的科技合作项目。
休会期间达成的协议应追列入委员会下届会议议定书。
为审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准备委员会下一届会议,双方秘书可在会议前进行工作会晤。
五、必要时,委员会在开会期间可听取两国进行合作的有关部和科研单位的代表关于合作进度和履行相互义务结果的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终则
第五条 组织和举行委员会会议及双方秘书和专家组工作会晤的有关费用由东道国一方负担。
与会代表往返两国间的旅费及其个人生活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第六条
一、本章程签字后自通知经两国有关机构最后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经生效,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即行失效。
二、经双方同意,本章程可予修改,修改部分经两国有关机构批准后生效。
三、本章程的有效期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罗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四、本章程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用中、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 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
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罗马尼亚组主席
杨 叶 澎 扬·戴奥良努
(签字) (签字)
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04〕1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加快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振兴全市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平发〔2003〕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公平、宏观、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对年度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目标任务进行考核,通过实施考核奖惩办法,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激励机制,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奖惩对象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非公有制企业。
三、考核内容及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县(市)区考核内容
当年同市政府所签订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乡(镇)、街道办事处考核内容
非公有制企业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新上百万元以上项目、东西合作项目及引进资金、安全生产等。
3.非公有制企业考核内容
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交纳职工“三金”及实缴税费情况。
(二)考核办法
1.对县(市)区同市政府所签订责任目标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实行计分量化考核、综合评定。2.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考核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其入库税金的认定,由市财政局组织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
四、奖罚
(一)通过对年度责任目标的综合考核认定,总积分排列前2名的县(市)和前1名的区,授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主管副职及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嘉奖。连续2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三等功1次;连续3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二等功1次。
(二)通过对年度各项指标的综合考核认定,总积分排列前15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授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荣誉称号,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及主管副职予以通报嘉奖。连续2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三等功1次;连续3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二等功1次。
(三)通过年度考核认定,凡年缴税金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授予“纳税大户”荣誉称号;年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授予“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由县(市)区自定,其业绩作为该企业法人代表评选省、市劳动模范的重要条件之一。非公有制企业如有拖欠税金、土地出让金、职工“三金”、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出现违规违法案件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四)未完成当年责任目标且排序后1名的县(市)和后1名的区,后5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非公有制企业,第一年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的给予黄牌警告。
五、组织实施
(一)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根据当年市政府同各县(市)区签订的责任目标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监察、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参加考核,考核结束后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政绩。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评先资格,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本考核奖励办法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4年度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