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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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绿化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环保、房管、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绿化建设必须服从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园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化详细规划编制本区绿化规划,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园林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绿化规划,报所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应有绿化设计方案,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的面积应为:
(一)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的工厂及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旧城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旧城区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必须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绿化。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并由所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 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电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

第三章 绿化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适时对树木进行松土、灌溉、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及时去除死树枯枝,更新、补栽树木。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动物园、小游园、广场绿地、公共草坪、行道树、绿篱、林带的绿化以及建设单位代征的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和管理;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的绿化由该管理部门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的绿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负责;
(四)苗圃、花圃、母树林的生产科研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公路、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的绿化分别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
(六)单位内部及其生活区的绿化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时,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费用;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地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由园林管理部门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国家。
公路、铁路、水利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栽植、管护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该部门。
各单位在其内部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单位。
居民住宅区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负责该居民住宅区绿化的部门。
居民个人在自有庭院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个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架设电杆等,距树干不少于一米。在城市道路上新架高压输电线,其电杆高度不得低于15米。架空线与树木高度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两旁的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别由园林、铁路、交通部门负责修剪。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先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在险情排除后七日内应书面告知市园林管理部门和其他树木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草坪、花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树枝、任意采摘花卉、果实;
(二)利用树木、花卉、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三)在草坪、绿篱、树木旁焚烧树叶、秸秆等杂物;
(四)在树木、花卉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
(六)在绿地放牧;
(七)距绿地、行道树、绿篱一点五米内设置有炉灶的饮食摊点;
(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十五厘米以内)二十株、灌木二十丛、绿篱二十米以下的,由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四十厘米以内)五十株、灌木五十丛、绿篱一百米以下的,由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三)超过第(二)项审批权限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移植单位和居民个人的树木,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应交纳补栽树木所需费用,由园林管理部门异地补栽。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古树或者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位于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散生于单位内部及居民院落的,由单位或者居民个人负责管护。
第二十二条 进出本市的苗木、花卉、籽种和其他绿化繁殖物种,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达到绿化用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完成绿化建设的,必须向园林管理部门交纳实需绿化费以及实需绿化费一至二倍的绿化延误费,由园林管理部门完成该项绿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占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从侵占之日起,按占地每平方米每天十元标准处以罚款,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树木死亡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处以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毁坏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园林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园林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罚款金额应全部上交同级地方财政。赔偿费列入绿化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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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
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集团及总公司,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深入发展,促进博士后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增强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决定在目前企业博士后试点工
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现将《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
企业博士后工作经过几年试点,在为企业培养高层次急需科技和管理人才,加速产、学、研结合方面,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推动博士后研究制度深入发展,加大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和对高层次科技与管理人才的需要,现就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博士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逐渐成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站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一种重要手段,大力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逐渐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的重要措施,企业博士后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类企业
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欢迎和支持,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关注。实践证明企业博士后工作是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科研、教学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加强联系,进行人才信息交流,在人才培养和科技攻关上形成合力。积极深入地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可以密切企业与设站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协作,逐步形成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良好合作机制,加快产、学、研结合的步伐。
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提高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的重要作用。科研与生产脱节,科研成果转化率低,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重要问题,企业博士后工作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渠道。企业通过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密切生产与科
研的关系,既有利于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
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通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够为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经营管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开辟新的渠道。同时,通过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还可以为企业带出一支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培养和
造就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所需要的新型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
二、坚持正确方向,明确工作重点
企业博士后工作要把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科技和管理人才作为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向。要在对国民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优先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提供人才服
务。同时,要积极利用企业博士后工作为高科技农业示范基地和高技术农业企业服务,为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发展服务。
要在保证博士后培养质量的前提下,每年优先选择60家左右建有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具有较好研究开发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逐步使其成为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三、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都有自己的优势,在合作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开发经费充足、研究课题与生产经营实际结合紧密、易于出成果、出效益的优势,又要充分发挥高等
学校和科研院所具有高水平的教学、科研人才和先进的科学实验设备,科研资料齐全,信息灵敏的优势。要积极促进双方密切合作,使之相互渗透和融合,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科技进步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
间应主动联系,互相沟通,建立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发挥优势,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工作。
四、探索发展模式,完善运作机制
企业博士后工作要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逐渐走向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要解放思想,积极创新,不断拓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领域。在建立、完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地区,依托当地高科技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集中设立综合服务性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沟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当地企
业在技术开发进步方面的相互联系,成为当地企业发展的“智囊团”和提高企业科技含量的服务站。
要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发,积极探索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各种具体办法措施。要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经济建设的第一线,开展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积极支持各具特色的创业基地,使其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器
”。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运作机制,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面的利益关系。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权益归属。
五、加强工作指导,促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正处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使企业博士后工作积极稳步地开展起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博士后工作要继续贯彻“择优评选、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方针。副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有博士
后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逐步形成工作管理体系。各地要把企业博士后工作作为整个博士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抓紧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企业博士后工作有序进行,取
得实效。
要重视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评估工作,全面检查工作站的运作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企业博士后工作经验交流,对搞得好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要予以表彰,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找出原因,及时帮助改进;对设站后两年内未有进站人员的企业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要撤消其设站资格。要充分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工作站的领导和指导工作,确保这项新的事业稳步、健康、顺利发展。



1999年11月1日

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5]3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已经2004年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修改,市政府已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

为规范经营性用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程序,保障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经营性用地储备



(一)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在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意见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意见后,于9月底前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土地储备事权划分。
经营性用地储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市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存量经营性用地,除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外,市属以上单位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区属以下单位的由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市辖区范围内的增量经营性用地,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由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其中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
(四)存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2、按照事权划分,与原用地单位洽谈,达成储备意向;
3、对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洽谈补偿意见;
4、拟定宗地储备方案;
5、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6、签订储备协议;
7、纳入政府储备。
(五)增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2、按照事权划分,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对拟纳入储备的地块按规定程序办理征用土地的前期工作;
3、拟定宗地储备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分别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
4、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储备。
(六)土地储备资金筹措。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谁储备、谁筹措的原则进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筹措资金;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储备的土地分别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筹措资金。
(七)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支付。
1、存量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按储备协议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予以支付;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拆迁部门组织的评估结果和审计报告支付。
2、增量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按征地协议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支付。



二、经营性用地出让



(一)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用地方案、土地储备计划和建设部门每年8月底前提供的商品房供需信息,本着适度从紧、不饱和供地的原则,在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出让计划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二)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出让计划,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土地出让前一个月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以及配套的公共建筑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等。对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市规划局应当制定拟出让地块的整合方案,明确拟整合土地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出让条件等内容。
(三)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对具备出让条件的宗地,适时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地性质、使用年期、规划条件、出让方式 、出让底价(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土地收益测算、招拍挂的公告方式、时间等。
出让底价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要经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相邻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竞买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出让底价的70%。
2、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经营性用地招标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条件、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资格的办法等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告在《泰安日报》、《大众日报》、《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于招标前20日发布;
3、受理投标申请。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收到投标申请书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日内向具备资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投标意向人;
5、解答问题和现场踏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答问题和组织统一勘察现场;
6、组织投标;
7、开标、评标。评标按照投标价格高低和配套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出让地块所在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
8、公示评标结果,通知中标人;
9、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10、中标人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经营性用地拍卖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受理竞买申请。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出20日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竞买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拍卖人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三日内对合格者发出竞买通知书、拍卖文件和有关资料及竞买标志牌,对不符合拍卖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竞买人;
5、现场勘察与问题解答。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6、召开拍卖大会,确定竞得人;
7公示拍卖结果;
8、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9、竞得人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经营性用地挂牌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文件;
2、发布挂牌公告;
3、受理书面申请。竞买人应当在公告发出后20日内,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到报名材料后,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资料三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
5、挂牌竞价;
6、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截止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果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8、竞得人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管理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收益核算。
1、各类经营性用地统一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催收。市本级、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市高新区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有关土地出让费用后直接拨付。
2、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算,土地出让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土地出让清算单,并提供土地收回、收购协议等有关资料,与市财政局结算成本费用。市财政局在土地出让后10个工作日内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并返还成本和有关费用,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费拨市规划局。
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成本、土地整理费、土地评估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费、公告费、招拍挂业务费、银行贷款利息等。
3、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成本通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核算返还;市高新区储备土地由高新区自行核算。
(1)新增建设用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土地测量费、中介审计费、耕地占用税、贷款利息、储备直接费用等。
(2)存量土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土地测量费、中介审计费、土地评估费、贷款利息、储备直接费用等。
4、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成本核算、成本返还、费用提取等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收益核算准确,及时入库。
(二)土地收益管理使用。
1、土地收益按照市政府[2004]第29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分配,在收益全部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区严格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
2、市级土地收益,按国家规定提取土地管理业务经费,按10%提取土地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别拔付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四、监督监察



(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监察局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每次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5个工作日前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监察局。
(三)市监察局对市国土资源局每次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四)市监察局在土地有形市场设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在现场监督中,对违反《泰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六)对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要追究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对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