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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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现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2004年6月21日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适应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科研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教育部决定成立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科委)作为指导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咨询机构。

  第二条 社科委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勇于开拓创新;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声望和高尚的学术道德;

  4、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正。

  第三条 社科委委员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教师中聘任。为保证社科委委员的代表性,应兼顾其学科结构、年龄层次、地区分布等因素,注意吸收中青年著名学者。

  第四条 社科委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新增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适时调整,委员本人也可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 社科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社科委按学科门类分成十个学科组,包括:(1)马克思主义研究;(2)哲学;(3)语言文学;(4)历史学;(5)经济学;(6)法学;(7)社会学和民族学;(8)政治学和管理学;(9)教育学和心理学;(10)国际问题研究。每一学科组由5-15人组成,由1-2人担任学科组召集人。

  第六条 社科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教育部社政司,由社政司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并由专人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社科委受教育部委托开展如下工作:

  1、贯彻中央关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研究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的重大问题,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管理举措和体制改革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2、参与和指导学科建设规划、学术规范建设、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优秀人才选拔培养、优秀成果奖励和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等项工作的评议和评估。

  3、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促进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第八条 社科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可由秘书长提议经社科委主任、副主任同意后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不定期举行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或学科组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九条 社科委委员所在学校应为本校委员参加有关会议、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社科委秘书处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供社科委委员了解秘书处工作及国内外社科信息;编制社科委所需活动经费年度预算,由教育部核拨。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科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教育部批准后实施。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社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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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就财政部门做好2008年纠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财政中心工作,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机制,确保财政部门2008年各项纠风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二、认真贯彻《实施意见》
(一)做好涉农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1.全面清理涉农负担文件,建立健全涉农收费审核制度,严格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办理身份证等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的重点涉农收费领域的整顿治理。
2.深入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以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投入办学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为目标,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农民水费负担、林业负担等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
3.巩固完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与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减负成果,继续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大湖区水管体制改革。
4.突出抓好以农村“普九”债务为重点的乡村债务化解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继续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1.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免收借读费。
2.完善高中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招生比例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已经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
3.规范高校收费行为。高校招生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严肃查处与招生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和强制捐资助学。严格执行国家高校收费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
4.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地方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三)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
1.强化社保基金监管,督促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推进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社保基金财政直接支付。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建立完善基金风险控制长效机制,加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2.加强保障民生资金使用监督,认真查办典型案件,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曝光、处罚及整改追踪问效力度,确保各项保障民生的财政政策落到实处。
(四)落实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惠民财政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积极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完善医疗保障结算办法,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五)加强对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
1.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对现有各项财政扶贫资金政策进行清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程序、权限和责任,确保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2.用好农业(林业)生产救灾资金、农业(林业)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等专项资金,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畜禽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各项工作。
3.确保扶贫、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将扶贫资金真正用在贫困地区,用于贫困群众,救灾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和灾区恢复重建。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和救灾专项资金的行为。
(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
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规范;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运作以及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七)全面加强财政部门行风政风建设。
1.加强教育。在财政系统内广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优良传统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
2.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加强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的各项基础性制度;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各项制度;推进机关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从源头治理的各项财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和定点会议制度。
3.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继续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举办节庆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制定工作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提出的各项纠风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对纠风工作进行分解,认真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纠风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认真履行财政部门的纠风职责,严格按照拟定的纠风工作计划,完成好本单位所承担的纠风任务,切实抓出成效。对纠风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时进行处理,或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24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废止:
一、《江苏省游散药贩管理规定》(1988年9月28日苏政发〔1988〕136号)
二、《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三、《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1992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四、《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五、《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3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六、 《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七、《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