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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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1994]39?

1994-06-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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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财库[2004]169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39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海关系统所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和应付利息的退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并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的,经海关核实后,在退付多征税款的同时,还应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应退利息按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从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以收款银行办理收款业务的时间为准)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为保证应退税款和利息及时、准确地退还纳税义务人,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以及原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确认后,应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负责将“收入退还书”、退税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1、2)以及原专用缴款书复印件送达当地国库办理退库。
  国库收到海关提交的“收入退还书”以及相关凭证后,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的有关规定,在当日(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审核办理,并将应退税款及利息直接退至退税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纳税义务人原通过现金缴税确需退付现金的,海关应分纳税义务人逐笔填开“收入退还书”,并加盖“退付现金”戳记,加盖海关印鉴,同时注明原专用缴款书号码和纳税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并在收到国库反馈给海关的“收入退还书”相关联次后,书面通知(格式详见附件3)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各级国库和海关应当本着方便纳税义务人的原则,与当地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现金退税指定银行。
  书面通知应包括领取退税的纳税义务人名称、退税金额、办理退库时“收入退还书”的字号、指定取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在通知中注明“纳税义务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月内,到指定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以及“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通知、原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告知事项。
  四、应退税款及利息,统一采用冲减原征税收入入库科目的办法,从正税入库收入中退付。
  五、各级海关和有关国库应建立严密的重要凭证传递登记、稽查制度,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税款退付工作,确保应退税款及利息收入及时退给纳税义务人。退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转账退税申请书(格式)
  2、现金退税申请书(格式)
  3、现金退税领款通知书(格式)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分局能否作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分局能否作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87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分局能否作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合[2002]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这里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含了大中城市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59号)规定:“大中城市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后,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管理关系的调整。原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后,不改变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其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仍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登记机关,可继续以其名义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