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57:28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3〕41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今年是烟草专卖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年。现就换发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时间和范围。换发许可证工作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至2004年3月31日结束。1997年以后核发的各类许可证(除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外),均属换发范围。
  二、换发方式。零售许可证的换发,应通过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研制、开发的零售许可证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不得手工处理或模块打印。尚未实行许可证网络管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抓紧研制、开发,保证按时启用。国家局负责研制、开发其他各类许可证的网络管理系统,并为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零售许可证网络管理系统预留接口;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通过该系统,上报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信息(上报信息种类另行通知)。
  三、许可证年检。许可证换发后,应实行年检制度。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零售许可证的年检办法,国家局制定其他许可证的年检办法。年检办法应予公告。许可证年检不收费。
  四、许可证印制。本次许可证换发使用2003版许可证,新版许可证样式另行公布。1998版许可证自本次许可证统一换发后停止使用。2003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样式由国家局统一确定,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分别组织印制。许可证的统一换发,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影响面广。各级烟草专卖局应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大力宣传,精心组织。要从网络管理系统的开发、换发许可证的宣传、新版许可证的印制、工作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备,以确保统一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三、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四、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办理。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问题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人事部关于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为积极引进和培养企业所需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企业技术创造和自主开发能力的提高,推动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经研究决定,在原企业博士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有条件的企业扩大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报告和各申报企业《申请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报送人事部审批。



19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