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小金库和银行账户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26:40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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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小金库和银行账户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财发[2003]27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小金库和银行账户工作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印发<2003年交通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交党发[2003]7号)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部属单位继续开展清理小金库和银行帐户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清理小金库工作

近几年,按照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各单位在清理小金库和帐外帐工作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对小金库和帐外帐危害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也有所加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清理检查工作和审计部门对部属单位审计中发现,仍有一些单位存在顶风违纪,截留、隐匿各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的问题,反映出这些单位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有差距,采取的措施不到位,监督管理制度也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清理小金库和帐外帐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是加强廉政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完善财务监督,防止收入流失,遏制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铲除贪污、腐败温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落实。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清理范围:部属单位凡2003年6月30日之前未按规定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帐内统一管理与核算的,或虽单独设帐核算但未纳入单位会计报表反映的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其他货币资金,均属此次小金库清理检查范围。

(二)要加强对清理小金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单位要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并指定专人负责小金库的清查工作,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小金库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三)单位和内部各部门要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同时,要认真填报《清理小金库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并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各单位要对自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报告,针对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规范管理的意见。自查报告连同《清理小金库自查情况统计表》于9月10前报部财务司,同时抄报驻部监察局和部审计办。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部将以适当方式组织重点抽查,抽查的单位和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清查工作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自查中发现小金库并认真进行整改的单位,视情节从轻处理,资金可转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凡不如实登记,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为推动清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部设立举报电话,并在交通部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举报电话为:部财务司,010-65292901;驻部监察局,010-65292925;部审计办,010-65292929。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银行帐户工作

  规范和加强帐户管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段时期以来,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单位对银行帐户进行了认真清理和规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来看,各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与财政部、监察部等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顿银行帐户工作的认识,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严格对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清理整顿的扫尾工作。

(一)部属一级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经部财务司审核后,要尽快到当地财政专员办办理开户报批手续;该撤销的帐户要尽快办理销户手续。

  (二)部属一级单位在组织对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工作中,要严格审批制度,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撤并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帐户,对按规定需要保留的帐户,要严格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于财政部联合检查中已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办公厅《关于下发财政部对我部有关单位银行帐户专项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厅财字[2003]206号)的要求,抓紧做好整改工作。

各单位落实整顿银行帐户工作情况,除财政部联合检查的单位需按规定近日上报外,请于9月10日前报部财务司,并抄报驻部监察局和部审计办。

继续组织开展清理小金库和银行帐户工作,是部党组确定的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必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清理小金库自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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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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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网逃”的公安机关与发布“网逃”的公安机关间配合亟待加强



今年以来,我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抓捕网上逃犯的公安机关与发布网上逃犯的公安机关之间配合不够,致使公安机关违反刑诉法有关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007年6月14日,我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靖吉成盗窃一案,公安机关认定靖伙同他人在火车站百股运转场内停留的货车上盗窃大米。靖的同案犯已于去年由法院判处刑罚,当时靖在逃,故未受到刑事追究。在侦查靖的同案犯过程中,公安机关对靖进行了抓捕但未果,于是将其列为网上(此网为全国公安机关的内部网)逃犯。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有关规定,凡是上网逃犯,均应先由办案单位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并将刑拘证在上网时予以发布。我们在审查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今年6月6日,靖吉成在河北省某市打工时,当地警方认为其形迹可疑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经网上比对确定其为锦州铁路警方网上通缉逃犯,并依据锦州铁路警方提供的刑拘证将靖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直至6月17日由铁路警方解回。该案卷中第一份讯问笔录及对被拘留人的家属通知书均由铁路警方在将靖吉成解回后所作,为6月17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违反了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及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目前此类案件已出现3件。笔者认为此问题的出现系两个公安机关的配合不到位所致,故亟待加强。抓捕逃犯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要求发布“网逃”的公安机关提供刑拘证的同时,还应要求其提供简要案情,发布“网逃”的公安机关有义务提供相应材料。后由抓捕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按照刑诉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原因及羁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作者: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李月强

建设部关于评定2004年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评定2004年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4]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现对2004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04年9月10日之前届满的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示范作用,经初审达到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审查重点

  各地要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机构的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重点审查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业务水平、继续教育、职业道德等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在申报机构,与申报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且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变更注册到申报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视为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名称。申报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性质。

  (三)业绩。对申报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关于开展第二批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市[1998]014号)的规定执行。对申报机构填报的业绩,要结合申报机构信用档案公示的业绩进行抽查。

  (四)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或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有违反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未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机构不得受理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申报。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于2004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初审合格机构的有关材料(附件1)统一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一)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申报后,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小组”,采取专家评审、实地抽检、核对信用档案相关信息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估价报告进行全面评审。

  (二)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机构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设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确定合格名单,并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向评定合格的机构颁发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把在本地区起示范带头作用、符合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机构推荐上来,不得一哄而上。

  (二)申报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要求,做到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三)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申报材料的申报机构,将作为不良行为计入申报机构信用档案。

  附件:1、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1

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同意申报一级资格的文件

  3、申报机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向初审机关交验原件)

  4、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验资单位公章)

  7、申报机构章程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申报机构存档人员名单(加盖人才中心公章)

  9、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11、最近二年内申报机构正式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单独装订,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