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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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意见


2002-04-04

中青联发〔2002〕17号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广大农村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适应21世纪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农民,更好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是有效地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制定了宏伟目标,要实现目标,必须通过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现阶段,针对农村青年进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现科教兴农,为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造就一批有文化、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民,符合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2、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以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科技咨询、讲师团、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进行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已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初步满足了农村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针对农村青年进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贯彻了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针,有助于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渠道,促进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3、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是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抓手。当前,我国已进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阶段,团的农村工作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团组织在推动这一战略性调整中的作用。目前,在农村各级团组织的引导带领下,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学习科学文化,体现了农村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先进性,发挥了农村团组织引导带领农村青年为农村经济发展作贡献的积极作用,依靠农村基层团组织广泛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已成为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机遇和强大动力,各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围绕提高农村青年综合素质,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1、把培养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作为农村中学教育的重点。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不断深入,对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别是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青年创新在现代社会各个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广大农村青年无论在家务农还是进城镇就业,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科技知识和创新的素质与能力。因此,必须注重培养农村青年的科技创新意识和科技创新能力。农村中学要因地制宜,紧密联系学生生活和社会实际,增加职业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的课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

  各级团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青年农民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的科技活动,让广大青年农民在活动中学科学、长知识、增能力。

  2、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农村青年的综合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基础教育是重要的、根本的,但不是唯一的,对于将要走出校门或已走出校门的农村青年来讲,通过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来接受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更现实、直接、有效。现阶段,要以服务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增收成才为目标,立足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服务等实际,加大培训力度,把掌握新品种、新技术和实用技术推广作为培训重要内容,同时还要注重提高青年农民、在校中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技水平。外出、外来务工农村青年比较多的地方,要重点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现代生产技术、信息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制纪律、心理健康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开展培训,要贯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原则;要根据青年农民的需要,开设培训课程;要简化招生入学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注册入学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培训管理上,可以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行全日制学习与部分时间制并举;对培训期满并通过考核者,应发给其毕业证书或其他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深入开展“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活动。

  3、组织引导,具体帮助,努力为广大农村青年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面对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农村青年就业领域多样化的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组织必须在为农村青年提高自身素质等方面提供切实服务,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符合青年成长成才需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团的领导机关要为基层提供有效的政策、物资、人才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逐步构建起上下联动、左右互通、服务有形、具有特色的农村青年教育服务体系。县和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团组织要根据青年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组织学习、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农村青年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

  三、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工作重点

  1、依托农村教育资源,大力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农村中学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可利用假期对农村中学在校学生集中进行创业意识、技能训练、农业实用技术等方面知识的讲授;要依托农村中学、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教学设施,动员农村教师队伍,广泛联系“七站八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种植养殖大户、青年星火带头人、农村致富能手等,对农村青年进行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构、农村经营管理、外出务工技能等知识的讲授,使农村新增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劳动者都能接受职业培训和成人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学校电脑硬件设施接入互联网络,以提供信息、资料等方式,为农村经济建设、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提供直接服务。

  2、通过在农村青年中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带动农村中学团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团的建设。农村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农村中学共青团,要通过组织带领广大青年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将农村青年聚集在共青团组织的旗帜下,为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同时也为活跃农村团的工作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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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
  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
  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
  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禁止预拌混凝土使用立窑水泥。
  第九条(环保措施)
  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
  第十条(统计资料)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储运企业,应依法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范围)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一)五城区和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水泥使用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禁止范围)
  本市外环路以内禁止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禁止设置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
  本市外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区(市)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建设工程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或湿拌砂浆,五城区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招投标约定)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水泥的,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规定提供袋装水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工程建设单位等生产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专用车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车、背罐车、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车、砂浆运输车等,应依法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的交通规费,按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
  五城区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区(市)县的监督检查由当地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纳入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立窑水泥的。
  (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三)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设置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提供袋装水泥的。
  第十八条(行政人员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5日发布的《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柔性引进、方式多样的原则。

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而本市又无法满足的高层次人才。要依托有色、化工和新材料等优势产业、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拔尖人才;

(三)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取得博士学位者;

(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某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曾担任国内重点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七)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型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八)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高级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和办法:

(一)引进程序:引进高层次人才,首先由用人单位填写《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员进行专业评估和综合考核后,经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局审核,最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同意引进的,发给《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凭此证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有关待遇和各项优惠政策。

(二)引进办法: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实际情况可以直接办理调入手续。

属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时可不受本人身份、户籍及用人单位人员编制的限制。

对担任经济顾问、咨询专家和临时来金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办理《特聘工作证》,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从事以下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

(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经营管理职务;

(二)以技术入股或直接投资的方式创办合资或独资企业;

(三)竞聘市、县(区)两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职务,或担任市、县(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开发工作;

(五)开展讲学、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研合作、科技攻关、高级人才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的有关待遇: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随调或给予安排。子女需在本市就读中小学,由当地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就读。

(二)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允许在本市参加专家评选(包括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555”创新人才工程评选等)、金昌市科技功臣评选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

(三)高层次人才的工资报酬可根据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所任职务、本人专业水平、技术参股、贡献大小等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按不低于工资市场指导价位的标准商定,也可实行年薪制。

(四)高层次人才在金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来金短期服务的,服务期间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市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周转房,供短期来我市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居住。

(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家补助、生活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1、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安家补助: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15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0万元。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金工作期间享受以下生活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5000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及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3000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月500元。

3、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金工作,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不低于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上述安家补助、生活补贴、科研经费的来源: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同级财政补助60%;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工作的同级财政补助20%,财政补助以外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带产品来金创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将本人技术成果转让到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益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

(二)本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其相应的科技成果可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技术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科技成果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35%。

(三)作为技术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后,经过创新开发出新的科技成果,若在本企业生产,企业应连续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留利中可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奖励该成果的完成者;如转让他人,受益企业可从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20%的奖金奖励该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四)高层次人才将个人科技成果与市、县(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可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接受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支持。

(五)高层次人才将个人科技成果在市、县(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建立科研实验基地,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用房,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收房产税。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业园区应为高层次人才来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其它新型企业,提供进口代理、商务、税收、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市驻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善于发现人才、储备人才,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协调全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安置、使用和调整。为高层次人才的研修培训、社会活动、工作生活、待遇落实等搞好服务;加大高层次人才信息数据的调查、收集、开发、利用力度,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