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1]27号
海关总署: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感光材料等52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表一)。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形式的暂定税率,并适当调整滑准公式。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施海关核查管理。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86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265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4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27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66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042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23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34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25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0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赤道几内亚、安哥拉、塞内加尔、尼日尔、索马里、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40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五)。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六)。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修订情况,结合我国生产和贸易实际,对我国税则税目进行相应转换(见附表七),并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经转换和调整后,2012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194个。
注:附表一、二、三、六、八附后,其余附表暂略。
附表:一、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1419881.pdf
二、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1739072.pdf
三、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1856477.pdf
四、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五、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
六、出口商品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2114862.pdf
七、2011-2012税则转版对应表
八、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15536422244360.pdf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1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
(市规划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为加强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管理,满足建筑节能、建筑光学性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的设计和建设。
二、立面设置玻璃幕墙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及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2000及其他国家、省、市有关玻璃幕墙设置规定的节能、光学性能要求。
三、采用玻璃幕墙作外墙面,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镜面玻璃。
四、玻璃幕墙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限制设置的建筑: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以上限制设置的建筑,结合建筑方案经专家论证可以设置玻璃幕墙的,其单个立面透明玻璃占墙面比不得大于0.6,且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
(二)禁止设置的建筑:
1.历史街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
2.居住小区内的建筑;
3.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4.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
(三)因情况特殊,确需设置的,经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
五、设计单位在对玻璃幕墙建筑设计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参数。在专家评审玻璃幕墙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将玻璃幕墙的设置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方案比选、方案论证;市建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在对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对玻璃幕墙的设置进行审查,并在相关批文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等要求。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玻璃幕墙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图审结论应定为不合格,设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
七、设计单位、图审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设计和审查,弄虚作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设置玻璃幕墙的,应责令其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并进行整改。
八、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