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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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4号

1994-06-01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海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监控.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财政部、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税务局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会议,专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财政部部长刘仲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到会,就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做了重要讲话,并就如何把这一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你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搞好各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和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七月份投入运行.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有关的发票收集、抽样、录入、稽核、通信、查实处理等各项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计算机稽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六月份将发票收集工作布置下去,确保七月份系统试运行时,数据规范准确。(一律以六月份的票据资料收集)
三、试点城市中心机房的准备和建设、稽核软件及系统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试点城市所属的数据录入点,其设备购置、机房准备和建设、数据录入和系统 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要在6月8日前到位。6月18日前配合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安装、网络施工、调试等工作。
四、稽核软件操作培训和网络管理与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培训到各录入单位,录入人员的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业主负责培训。总局将在6月15日起进行培训,请各地做好准备。
五、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的地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二)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一)当月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并按发票顺序号排列。
  (二)一册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册发票最多只能使用两个月,两月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其剩余部分注明作废。
  (三)每册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册数中本册的顺序编号。
  四、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本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
  (一)扣税凭证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退回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顺序排列。
  (二)每50张扣税凭证装订成一册,不足50张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扣税凭证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自1至50。
  (三)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封面格式附后)。
  五、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装订,并自行填列《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
  六、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本期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册数、总份数。
  七、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及相应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一)填报的各汇总清单与凭证原件是否相符;
  (二)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凭证原件封面内容是否填写正确齐全;
  (四)实际册数、份数与申报的册数、份数是否相符;
  (五)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扣税凭证的字迹是否清晰。税务征收机关在审核后方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并在汇总清单上签字。
  八、税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如下处理(汇总清单式样附后):
  (一)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与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一起,汇总整理,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
  (二)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汇总,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汇总清单封面式样附后)。
  (三)在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上,按要求做出抽样稽核的标志。
  (四)每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送达计算机录入机关,并取回上期稽核结果。
  (五)将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原件退还纳税人。
  九、计算机录入机关于收到汇总清单后25日内,将本月收到的被稽核发票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内容包括: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存根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作废发票不录入计算机。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抵扣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录入单位在资料录入后,应对每张资料中的金额、税率和税额关系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即:
  税额=金额×税率
  十、征收机关在收到上期稽核结果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一)属于政策性错误的,销售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进货方扣税凭证已抵扣的,要从本期进项税额中冲减,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二)属计算错误,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二次仍发生错误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已造成少收税或多扣税的,按偷税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属于弄虚作假的,购销双方均按偷税处理,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征收机关应在收到稽核结果后20日内核查处理完毕,并逐级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
  


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式样



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封面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本月总册数_____________
本册张数_____________       本册号码_____________
汇总扣税额_____________      验 票 人_____________





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封面式样





  随机抽样标准通知单
  填写单位:稽核总中心
  发送对象:城市稽核分中心
  发送期限:每月25日后通知下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机抽样通知单
  抽样月份:_______
  税金限额:______至______
  抽样号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存根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发票类别编码说明
  编码长度:三位
  编码规则: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 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 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 1、2、3表示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 0表示电脑发票。
  例:141 表示中文四联万元发票   273 表示中英文七联千万元版发票
    140 表示中文四联电脑发票   270 表示中英文七联电脑发票 
  注:未编代码为“无效”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抵扣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售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




…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填报说明:标志字段由抽样员填写,0:随机抽样;1:定向抽样;其他字段必须由纳税人按规定格式和长度填写,不可有空缺。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存根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抵扣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抵扣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抵扣联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
     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填报说明:存根联栏为回执填写栏。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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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柬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三年六月十八日





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是指我市纳入湖南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规划并使用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省配套资金和市、县(市、区)、乡镇自筹资金的项目。

县到乡镇公路:一般指县城通达乡镇的公路。

第三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应遵循分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督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应依照有关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并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实施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任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个人,均须执行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市政府决定,成立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易佑德同志任组长,副市长王善明、市政府助理巡视员袁明毓同志任副组长,市计委、交通、公路、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建设、物价、国税、地税、林业、公安、环保、水利、电力、电信、监察等委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王日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吴锡藩、谢会清、欧阳洪朝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主持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方案,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县(市、区)和有建设任务的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每个公路改造项目,成立一个指挥部,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该路改造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第九条市、县(市、区)计委负责本区域内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总体协调、前期工作管理、计划衔接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县到乡镇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和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建设手续一切从简,局部路基改造一律不办理征地手续,少量占用土地,由乡(镇)政府采取调整责任田的方式或减免农业税等方式解决,整个工程建设各种税费全部免收,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障碍,节外生枝,敲诈勒索,影响工程进度。

第十三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市公路局和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是其管养线路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委托县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市交通局核备。

第三章计划及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计划、交通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编制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年度建议计划,分别报市计委、交通局,市计委、交通局对计划进行审核后,按现行计划管理程序上报省计委和省交通。

第十五条国家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省配套和自筹资金落实到项目的建议计划,由市计委会同市交通局汇总审核后,按现行计划管理程序分别上报省计委和省交通厅,经共同审定后分别下达。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和项目法人上报的年度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纳入国家、省三年和五年建设方案的项目;

——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县(市、区)和乡镇自筹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乡镇必须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路基改造,凡地方积极性高、施工环境好、自筹资金到位及时的项目优先安排路面工程。

第十八条列入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三年和五年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国家已批准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报告,由各县(市、区)计委上市计委,再由市计委上报省计委,进行一揽子审批。计划部门在向上级计划部门申报之前,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其中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单独报批。

第二十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建设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国家采取每公里补助30万元的办法。对已列入计划的县到乡镇公路改造项目,省定额补助配套资金。省配套资金的补助标准是:娄星区、冷水江市、双峰县每公里平均补助10万元;新化县、涟源市是国家、省扶贫重点工作县,每公里平均补助13万元。

国家及省安排的补助资金为项目路面工程的补助经费。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项目改造工程的难易程度等,提出具体项目使用省、市配套资金的方案 ,经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其路基工程(含桥涵改造、挡土墙、水沟等)、路面底基层及征地拆迁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筹措资金完成;“三杆”迁移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由相关部门自行完成。对超过220千伏的杆线,由市、县(市、区)政府和电力部门及业主协商,适当补助材料费。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资金用于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市里从市政府预算资金中争取安排资金适当补助县(市、区)、乡镇路基和路面底基层改造工程。

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乡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各县(市、区)应将80%用于县到乡镇公路改造的路基和路面底层工程。

公路沿线乡村农民适度负担义务工,允许以资代劳,标准由所在村村民大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发动社会捐资,积极争取当地单位、个人出资建设公路。各县(市、区)和有建设任务的乡镇都应该根据建设任务的大小和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筹资方案。

第二十四条作为2003年至2007年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工作县的新化县和涟源市,其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用于县到乡镇公路的中央专项基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资金按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计划、财政、交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中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省财政预算资金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程质量、进度等提出的拨款意见,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专户。

由交通部下拨的中央专项基金由省交通厅将资金划拨到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根据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质量、进度等提出的拨款意见,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专户。

省安排的养路费及通行费由省财政划拨到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资金划拨到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根据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质量、进度提出的拨款意见,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专户。

项目法人只能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资金专户,严禁多头开户。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7〕457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湘财建〔2001〕55号)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及基建报表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乡镇的自筹资金应按所承担的工程内容,根据工程进度足额及时到位。

第五章勘察设计

第三十二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一般由市交通局审批,并抄报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但安排了以工代赈、交通扶贫资金的项目,按现行管理程序由省交通厅或委托省公路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费达到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三十四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建设,凡已达到技术等级标准的公路,一般只对路面进行改造。等外路一般应进行线路改造,使其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特殊地段(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车流量又较小)其技术指标可适当放宽,但路基路面宽度应满足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低限的要求,经济条件允许的乡镇,可以适当提高公路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路面基层结构设计提倡采用水泥稳定结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坚持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合理选择路面结构,根据我市公路的实际情况,凡列入这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计划的县乡公路一律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其路面面层厚度最小不得小于20厘米,对车流量较小、排水条件较好的市公路局管养的部分路段可以采用沥青路面,但必须采用拌和法施工。

第三十七条路基的排水、沿线防护、安全设施以及田路分家应作为设计的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重大工程设计变更须经监理同意,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十九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实行委托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予以核准。

第四十条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每个合同段由项目法人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投标。邀请投标单位名单必须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经过专家评审后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的代表以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三条市交通局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后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在湖南省指定的媒介上对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市交通局核备,同时报市计委备案 。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必须对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四十六条招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并在市监察、计委重大项目稽查办和交通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下进行。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其路基工程(含桥涵改造、挡土墙、水沟等)、路面底基层及征地拆迁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筹措资金按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路基和路面底层工程完工后,必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路面工程。

路基和路面底基层由该路的指挥部组织施工,由指挥部向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开工申请。在开工申请批准后,项目法人派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放线及技术交底。工程建设施工中,,项目法人必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路面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向市交通局申请项目开工,只有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开工批复应报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交通颁布的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单位要搞好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安排工期。

第五十条项目法人要加强施工路段的管理,保证过往车辆通行。对施工期间必须封闭交通的路段,应制定可行的绕行方案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十二条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第五十三条各项目法人每月25日向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到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理费用在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工程监理人员由项目法人选聘,必须实行异地监理,选聘监理人员经市交通质监分站审定后,报市交通核备。

第五十五条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和省交通厅认可的监理资格证或经省交通质监站进行培训合格后颁发的“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证”,持证上岗。

第五十六条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市交通质监分站对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路面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到市交通质监分站申请质量监督,同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二)开工报告批复文件;

(三)监理委托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自检人员名单及资质说明;

(五)资金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路基工程的验收报告。

质量监督部门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对纳入年度监督计划的项目,应及时确定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监督检验的重点部位、工序和要求,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五十九条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关键工序完工后,经市交通质监分站组织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九章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资料,申请项目法人对项目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缺陷期满后,经市交通质监分站对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具体可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交由原管养单位进行管养,质量缺陷期内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第六十二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应做好资料汇总归档。资料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善准确、安全和便于有效利用。

第十章目标考核

第六十三条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项目法人的工作积极性,;圆满完成全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任务目标,制定《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十四条考核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进度:按期完成省下达的计划任务项目;

(二)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按里程计算);

(三)资金管理:地方自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能严格执行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和省配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无截留、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五)廉政建设:建立并落实廉政责任制度。

第六十五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县(市、区)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运函[201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部分地区少数蔬菜品种发生“卖难”问题后,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稳定蔬菜市场的紧急通知》(商运函[2011]24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1]249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作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切实解决菜农困难,请各地结合实际,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组织开展蔬菜“卖难”紧急救助行动,进一步维护好蔬菜市场稳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超对接救助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引导大型连锁超市召开产销对接会,直接采购“卖难”蔬菜。“农超对接”试点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采购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并在超市门店设立“卖难”蔬菜销售专柜,支持销售“卖难”蔬菜。

  二、建立农批对接救助机制

  农产品综合试点地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购销“卖难”蔬菜。“双百市场工程”等财政资金支持的大型批发市场,要设立“卖难”蔬菜销售专区,减免“卖难”蔬菜场地费。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临时收储一批 “卖难”蔬菜。

  三、建立网上救助机制

  积极宣传商务部“商务预报”、“新农村商网”等网上产销对接平台。出现蔬菜“卖难”的地区,要细化监测品种和范围,建立主要“卖难”品种的交易量、批发价格日监测制度,强化对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及时组织农业合作社和种植户,通过网上产销对接平台发布蔬菜“卖难”信息。销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流通企业开展网上对接撮合。

  四、拓宽菜农直销渠道

  蔬菜流通环节多、成本高,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并存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既要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突出蔬菜流通设施的公益性,建设一批社区平价菜市场。鼓励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设立临时性蔬菜直销专区,允许菜农免费进场销售自产蔬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鼓励开展“农社合作”,在注重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支持农业合作社和农民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蔬菜;研究在城市特定区域和时段,设立免摊位费的“周末市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既要维护好农民利益,也要解决好城市居民消费需求。各大中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菜篮子”有关工作,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地要及时将当地蔬菜“卖难”情况,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报商务部。

  联 系 人:市场运行司 黄翔
  联系电话:010-85093851,传真:010-85093846。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