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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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以下简称埃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第七批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自抵达埃塞俄比亚之日起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兹瑞特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与埃塞俄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由医疗工作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医疗队队长担任所在医院的医务副院长,其权力范围应由双方适时商定。
  中、埃双方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职称较低的医生须尊重职称较高的医生的意见。
  按照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埃方将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 中方将提交每个医疗人员的下列内容的材料,并正式译成英文。
  1.两份简历,两张护照照片。
  2.合法职业证书影印件。
  3.文凭或学位,如译成英文应由合法译者严格签字和封印。
  4.正式委任期的经验报告。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埃方提供。
  中方将无偿提供部分药品、医疗器械(包括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使用和保管。上述中方提供的医疗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阿萨布港或吉布提港。埃方将免除上述医疗物资的海关税和其他一切税务,并负责办理这些医疗物资的报关、提取手续和从阿萨布港或吉布提港运至中国医疗队驻地,并负责有关费用。

  第六条 埃方将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直接税以及他们首次来埃塞俄比亚工作、六个月内进口的私人物品包括每人一辆专用汽车的海关税及其他一切税务。如若中国专家在上述期限内未进口车辆,埃方应为该队提供当地交通。
  埃方还将免除中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期间所需的粮食、食品及其他消费品的海关税和其他税务。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薪金、交通费(车辆的燃料、维修和折旧费)和往返中国和埃塞俄比亚之间的国际旅费,以及按第五条规定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的费用(包括国际运保费)均由中国政府无偿提供,上述费用表将由中方适时提交。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水、电及其他基本必需品均由埃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九条 埃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的居留身份证并负担其费用。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和埃塞俄比亚的公共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期。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埃塞俄比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尊重埃塞俄比亚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埃方应负担尸体或伤残者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果埃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定。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
   代     表        代     表
     金 森            伊兹雷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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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勇 谢玉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
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当前在审判实
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
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
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
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
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
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经济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
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
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
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
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
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
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
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
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
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A.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
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B.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
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
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
整。C.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
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D.从欺骗
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
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
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
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
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
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
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
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监察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监察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第三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检察机关所派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各自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分送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必要的调查材料复印件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检察机关可视情况组织办案组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财物或者向他人行贿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渎职行为。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和案件查处工作中,要互通情况,协调配合。

第七条 检察机关发现涉嫌渎职犯罪线索后,根据立案前审查的需要,经检察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和复制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材料和卷宗;可以接触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人员,向其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检察机关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与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一起向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事故调查组作出。

第八条 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

第九条 检察机关应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查处情况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