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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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1959年8月26日通过)

1959年8月26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报告。
会议对于195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在去年大跃进的基础上继续跃进的成就,和国务院对于工业、农业、运输业和国内外贸易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表示满意。
会议根据国家统计局对1958年农业产量的核实数字,并且考虑到今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最近以来出现的大面积的严重水旱虫灾,批准将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原定的主要指标作如下调整:
钢的产量为1200万吨(土钢除外)。
煤的产量为3.35亿吨。
粮食和棉花的产量在1958年的核实产量的基础上,各增产10%。
其他指标也作相应的调整。
会议认为,对年度国民经济计划作实事求是的调整是正确的,必要的。调整以后的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仍然是一个继续跃进的计划。不包括土钢的钢产量的增长,无论绝对数和相对数都超过1958年的增长。煤产量增长6500万吨即24%,也是巨大的增长。粮食和棉花的产量,在今年的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条件下,仍然比去年的特大丰收增长10%,这尤其充分地显示了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伟大力量,显示了人民公社制度和十年来特别是两三年来大规模水利建设的伟大力量。
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将使原定第二个五年计划的主要指标在今年内完成、超额完成或者接近完成。这将使我国国民经济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并且使整个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经济发展速度,保持一个跃进的速度。因此,实现今年的计划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会议认为,调整以后的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在全国人民轰轰烈烈地进一步展开增产节约运动的条件下,不但可以完成,而且有许多项目可能超额完成。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坚持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光荣旗帜,继续鼓足干劲,反对右倾思想,抓紧从现在起的四个多月的时间,千方百计地进一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为完成和超额完成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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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3]19号


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县(市)**青年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在***乡(镇)团委的指导下,由本区域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组织和青年联合发起成立,自我组织、自主管理,服务会员、服务社区的青年组织。

  第三条 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依法自主设计和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中心的地址: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会员加入和退出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年龄在39岁以下,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年龄在45岁以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承认本章程;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查,团体会员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向中心推荐理事;

  (四)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章程,执行中心工作决议;

  (二)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除外。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经理事会审查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可以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但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实行推举制。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50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乡(镇)团委可推举部分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2/5。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长实行年度选举制度,一届任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中心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依法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拨款;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中心运行经费主要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筹集,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

  中心的资产管理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

第五章 标识

  第三十三条 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形象设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心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年*月*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发改办价格[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及《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为规范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我委制定了《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监审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按照《监审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从事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二、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200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取得成本监审资格证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成本监审临时资格证。

三、持有成本监审临时资格证的人员须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第一次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连续两次不能通过考试者,收回其临时资格证,且在未获得成本监审资格证前,不得继续从事成本监审工作。

四、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04年2月15前将本级具备成本监审临时资格的人员名单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报送格式见附件二。

五、我委将于2004年3月底前对具备成本监审临时资格的人员颁发临时资格证。

六、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邀请参加成本监审工作的专家,不需要资格认定。

附件:一、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二、价格成本监审临时资格人员登记表



附件一:

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本监审机构管理,规范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及《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人员是指承担价格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的成本监审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成本监审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必须持有成本监审资格证。

第四条 成本监审人员参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命题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成本监审资格证。

第五条 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命题,分级组织。省级成本调查机构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组织,市县级成本调查机构人员资格考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颁发成本监审资格证。参加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统一颁发成本监审资格证。

第七条 成本监审资格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编号。不再从事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应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收回其资格证并予以注销,同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成本监审资格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价格成本监审临时资格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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