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等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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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答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的请示》(深工商〔1993〕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城乡集市贸易”是多种经济成分参加、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经营国家政策允许放开商品的市场交易形式。“集贸市场”是以集市贸易这种交易形式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场所。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
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若干条款中,都写明了是城乡集贸市场,城乡集市贸易应包括大城市中的集贸市场。“城乡”顾名思义就是包括城市与农村。1980年国家工商局在沈阳市就召开大中城市开放农贸市场的经验交流会,邀请各省、市、区政府领导
参加。改革开放十几年来,集市贸易不断发展完善,已成为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其内涵和外延较以前有了很大不同。不仅包括农副产品,而且还发展了一批小商品、工业品及废旧物资的市场,经营方式上不但有零售市场,还有批发市场。在当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
上述定义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李岚清副总理在1992年12月24日听取国家工商局工作汇报时还进一步作了肯定,“可以说,集贸市场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摇篮、发源地,因为发展市场最先还是从这儿开始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的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包括集贸市场在内的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管理费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的法定行政规费,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收取。由于加快
市场建设需要多方投资和多家兴办,其市场设施租赁费,可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执行。
三、国务院法制局已将我局上报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列入一九九三年提交国务院审议的立法项目,有些问题将会在该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199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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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令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的处境比李金华更需要担心?

  杨涛

  针对前一段掀起的“审计风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华网联合进行了一项题为“你是否为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担心”的民意调查。参与调查的5200名网友一致对审计长的铁面无私拍手称快,认为虽然李金华的职责就是看管好国有资产,但他有勇气揭露出这么多“黑幕”,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有76%的人对李金华的处境和未来表示出深深的忧虑,担心“有人可能会打击报复”。(据《中国青年报》7月19日报道)

  李金华揭露出这么多“黑幕”,的确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也肯定会引起一些官员的嫉恨与不满,民众为他的处境和未来表示担心也是可以理解。不过,在我看来,至少目前而言为李金华担心还没有很大的必要。

  这是因为,李金华看起来是以一人和一署之力在挑战众多的中央的政府部委和官员,但事实上他并不孤军作战。在上,他有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支持,李金华本人也说:“从总书记到总理,到国务院各位副总理、中央的其他领导,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位跟我打招呼,说这个事你不能审,那个事你不能报。我们审计的所有重大问题,我都如实向国务院汇报……”。在下,他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媒体甚至用“审计风暴”来形容李金华的审计报告在民众和社会中产生的震憾, 民众给予了前所未有的信赖与支持。在这种背景下,想报复李金华的政府部委和官员并不能轻易得逞。同时,由于各种媒体的连续报道,李金华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得到大幅度提升,这也增加了想报复的政府部委和官员的各种成本,使他们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让我更为他们处境担心的倒是那些在基层的审计部门和审计官员。他们地位没有李金华高,他们影响力没有李金华大,他们没有得到媒体的关注,他们不为民众知晓,更为重要的他们的审计工作不仅仅是得罪了地方政府部门,还可能触犯当地政府的政绩和形象,甚至矛头直指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本人。他们得不到当地政府的支持还不算,可能还会遭到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带头的报复,而他们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当地政府的手中,他们的处境是可想而之。总而言之,在地方、在基层,那些秉公执法审计部门和审计官员的处境其实是最应该让我们担心的。

  因而,我们一方面呼吁从制度上改革审计体制,提高审计部门的地位,设立直属全国人大的审计院,保障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公正审计。另外一方面,在现行的体制下,我们也要尽可能关心和支持审计部门,特别是对于那些处于基层的审计部门,上级政府和地方人大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关心,媒体要多将集中一些报道,民众要投入更多的关注,让李金华和地方的“张金华”、“刘金华”们处境更好些,让他们更加大胆放心地进行审计!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