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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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财政部办公厅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农(2001)7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促进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是指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小型生态公益林、小型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
二、补助原则
第四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1.农民直接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受益。
2.自愿民主的原则。安排补助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公益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严禁包办代替和强制摊派。对直接安排补助给农户的项目,必须直接征得农户的同意。补助农户的项目选择和资金分配应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3.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安排补助农村小型公益项目重点应注重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安排补助资金要突出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项目补助资金不能用于一般生产性项目,不能转为有偿资金。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编制农村小型公益设施中期建设规划。应当分清轻重缓急,分年安排补助项目,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应当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公益设施缺乏和农民聚居相对集中的村。
三、补助范围
第五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村级供水设施:指农村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和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小型引水、提水、改水等小型水源工程。
2、农村能源设施:指沼气、秸秆气化、薪炭林、风能、太阳能等。
3、小型生态公益林和水土保持工程:指有利于改善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小型公益林建设和小型水土保持工程。
四、补助条件和补助依据
第六条 符合以上补助范围的村或农户,可以申请本项资金补助。已申请扶贫资金补助的村或农户,不应申请本项资金补助。对实行农村费改税试点的村,项目规划好的村优先支持。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补助可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助标准,或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助标准;没有具体标准的,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五、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项目指南。省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分别联合向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项目方案。省以下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同样的方式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项目。
第九条 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分别组织审核各省(区、市)申报的项目方案,并联合批复项目方案。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可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可组织招标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验收。
六、附则
第十四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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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
近几年,许多地方在机场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促进了民航事业的发展。但各地为收回投资,在机场对旅客除征收经国务院批准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外,地方政府还委托当地机场向旅客收取“机场建设基金”或“交通建设基金”、“机场新设施建设费”等,所收费用各不相同。为
整顿机场秩序,统一收费标准,加强机场建设,现对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1995年12月1日起,将地方委托民航机场代收的各种机场建设基金或附加费等,统一并入“机场管理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任何机场建设附加费,也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三、机场管理建设费(不含旅游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
四、机场管理建设费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专款专用,并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在财政上暂定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民航总局向财政部报送年度收支预算,年末报送年度收支决算。
五、各机场于每月10日前将代收的上月机场管理建设费(不含旅游发展基金)上缴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管理局于每月15日前将其50%上缴民航总局,作为全国机场建设的调控资金。另50%留成部分,由各机场与当地政府协商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六、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七、凡不严格执行上述办法,另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机场管理建设费及扩大使用范围的,按违反物价和财经纪律查处。



1995年11月14日

关于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2]132号


关于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直管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污染治理模式的重大变革,对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切实做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旨在动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和服务企业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门法律。该法对涉及推行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规划、财政税收政策、资金支持和鼓励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为各地区、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在应对与环境相关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经贸委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努力开创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首先要认真学好《清洁生产促进法》。各地经贸委要将学习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清洁生产知识的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政府和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丰富内涵,把清洁生产的理念贯彻到工艺技术、产品开发、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服务等各个环节。要通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法律规定,加快实现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开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清洁生产法制观念

  宣传和普及《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基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黑板报、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和作用,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熟悉和了解法律的内容,使全社会全面认识和接受清洁生产理念,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要结合实际,总结各地开展清洁生产的经验,运用生动的案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深入持久、注重实效。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清洁生产促进法》学习宣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学习、宣传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是当前经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经贸委要切实履行好推行清洁生产的组织、协调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确定工作目标,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在《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实施前,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掀起学习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高潮。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的工作计划,于2002年10月15日之前报国家经贸委。

  附件:《清洁生产促进法》宣传用语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清洁生产促进法》宣传用语

  1、热烈祝贺《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

  3、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

  5、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6、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7、推行清洁生产,增强企业竞争力。

  8、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9、从源头抓起,生产全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10、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建节约型清洁型企业。

  11、推广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12、依靠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

  13、提倡合理包装,严禁过度包装。

  14、推行绿色包装,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15、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16、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清洁产品。

  17、提倡使用绿色建筑和装修材料,防治污染。

  18、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19、清洁生产,重在预防。

  20、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工业污染预防。

  21、推行清洁生产,应对入世挑战。

  22、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23、推行清洁生产,重现碧水蓝天。

  (以上宣传用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请使用规范用语,不使用繁体字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简化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