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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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很快。这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方便人民生活,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必须看到,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少数人采取种种非法手段,牟取
暴利,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群众不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必须坚持以法治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多种经济成份,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长期指导方针,必须始终贯彻执行。要继续鼓励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的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
倡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保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同时,要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所有依法经营的合法收入都必须照章纳税,特别要运用
税收等手段调节过高的收入,以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对采取偷漏税收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者,要依法处理,严厉制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二、今年十月底以前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纳税情况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检查整顿的重点是,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1988年以来的经营、纳税情况。方法上,可以采取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对经营规模大、问题多的重点户组织抽查。要严格掌握政策,坚
持自查自报问题处理从宽,被查瞒报问题处理从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税法规定,该补税的立即补交,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检查整顿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征收管理,使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检查整顿,达到以下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合法经营,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视为非法经营,坚决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对经营范围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
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冒领国营、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也不得挂靠到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街道企业)名下经营。已经这样做了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私营企业和达到规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建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对凡要求建帐而不建帐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建假帐的,一经查实,要按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严肃处理。今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和年检时,要把是否建帐作为一项检查内容,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暂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的办法征税。要采用同行业评议等有效办法,确定合理定额。定额确定后,应视其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在收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个体工商户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如不主动申报,应
视同偷税予以处罚。
(五)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开具和取得票证。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管理,查禁一切违反规定的无票证经营活动。
四、一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必须按照规定,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已领取营业执照而末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所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必须主动申报,自觉纳税,税务
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必须主动申报纳税。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做好代扣代缴税款工作。
五、广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国务院责成国家税务局制订普及税法教育的具体计划。各级司法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都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把搞好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教科书和普法
教育等多种形式,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依法纳税的要表扬;拒不纳税的,要依法公开处理。
六、调整加强征管力量,改进征管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合理调整使用干部,保证征管第一线的需要。要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所有税务人员都不得徇私情,接受纳税人的请吃和送礼,接受贿赂。要尽可能改进
交通和通讯等征管手段,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所需征管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应积极支持解决。
七、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识到,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不仅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因此,各级政府都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进行研究,作
出具体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各级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金融税务部门配合的
联合通知》中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本决定贯彻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十一月底前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局。



198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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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明银[2003]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市、县(市、区)分支行、辖内各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流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三明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上海分行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结合三明市实际情况,经市各银行机构共同研究,特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
一、为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提供支持
1.加大技改信贷投入,提高三明市区主导型产业(如机械、纺织、化工和冶金等)技术水平,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培育出有市场知名度的品牌。
2.继续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银行对已承诺的项目贷款,要切实安排好资金,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到位;对新项目要积极介入,主动参与项目论证,按信贷审批权限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上级行的支持;对重点优良企业要合理进行授信,保证企业对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
3.对于高新技术项目贷款,利率可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切实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支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
1.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所需大额资金,可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对项目所需的临时周转资金要及时安排流动资金贷款。
2.试办以工业园区未来收益作为权利质押的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园区发展。
3.探索创新适合工业园区发展的贷款品种,以园区内企业存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仓储保全业务贷款;由园区多个A级以上、有担保能力的企业进行联保的联保协议贷款。
4.对园区企业在授信额度上适当倾斜,对以机器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可提高一至二成抵押率。
5.引导经营业绩好、资信程度高的园区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对此类票据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予以优先受理。
三、大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1.县域银行机构当年存贷款余额比例要力争达到75%以上。
2.要减少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贷款审批环节,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要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首笔贷款除外);对信用等级评定连续两年在2A以上的企业,要积极尝试开展部分信用贷款业务。
3.加大信贷业务创新力度,积极借鉴各地成功作法;推出适合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模式。推广“三包一挂钩”、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或收购、保理业务等贷款方式;对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困难企业可实行封闭贷款;对资信状况较好的县域企业可大力发展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改进担保方式,试办企业间多户联保或企业主管人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贷款业务。
4.灵活运用利率杠杆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把利率浮动与企业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频率和诚信记录、金融产品组合相结合。一般对2A级以上的企业贷款利率可按基准利率下浮,对A
级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不上浮。
四、积极支持外贸出口
1.对因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的出口企业可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资款比例可从现在占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
2.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下浮10%。
3.充分运用贸易融资、进出口押汇、外汇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满足企业国际贸易的短期外汇需求。
五、继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1.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资金,加大对农户信贷投入,支持农民增收。
2.要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分区域将信用最高额度从5000元提高至30000元,农户贷款面要从45%扩大到60%。
3.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信贷规模上给予倾斜。要支持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生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要根据各自经营特色制定扶持计划,支持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形成规模经营,培育有知名度的农产品品牌。积极尝试开办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的抵(质)押贷款业务。
4.银行机构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等业务方面予以倾斜。
六、努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1.银行要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年内力争解决500家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贷款供给面要达到60%以上。
2.会同市经贸委等部门组织举办“银企资金供需洽谈会”,设立“金融服务日”,加强信贷营销,向社会各界推出适合我市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成果和新型信贷品种。同时在政府网站开通“中小企业信贷直通车”,提供公开的金融信息服务,为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创建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
3.推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发展壮大,为中小企业增加贷款创造条件。要通过财政注资、民营企业参股、银行参与等途径,以及将土地、房产、有价证券等实物资产作为担保基金,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对经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一般执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担保的倍数可适当放大。此外,要简化贷款抵押担保手续,有关部门对抵押物要做到合理收费并采取一次评估、多次登记的办法,减轻企业负担。
4.提高成长型企业新设备的贷款抵押率。对创业初期,原始积累少,缺乏流动资金的成长型民营企业,可适当提高新设备的贷款抵押率。
5.帮助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对有市场的产品可发放封闭贷款,专户管理,单独考核。
6.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对达到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贷款利率可下浮10%。
7.引入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分别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状况与资信等级评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创造更好的环境。
七、积极实施下岗再就业工程
人民银行、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通过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担保问题。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尽快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贷款,并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主动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对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贷款需求,各银行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发放个人创业贷款(一般商业贷款)等形式予以支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摘要: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大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载体和平台,在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要做好检察环节各项工作,并探索新途径、新措施,有新作为,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 本质属性

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此领域中积极做好检察环节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各项工作,履行好职责、发挥好职能。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更要主动融入到社会管理大格局中,自觉担负起相关责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新的作为,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和实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措施。
一、深化认识检察机关本质属性,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本质属性,首先要深化对检察工作人民性的认识,从检察权的来源上,我国检察权与西方的检察权相比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分权制衡理念之下,西方国家的检察权实质上资本家瓜分得到的政权,而我国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来源于人民,检察工作也具有当然的人民性。检察机关的人民性,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要本着对人民负责、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宗旨,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尺来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其次,要深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认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周永康同志在重要讲话中突出强调了这个问题。从一般性权能看,法律监督权具有确认、保护、引导、监督、制约等功能,这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从权力的特殊性看,公诉权作为现代检察制度的基础职权,是专门的国家追诉权,能保证国家追诉权客观公正的行使,和批准逮捕权一起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诉讼监督权,能保证侦查、审判、执行活动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运行,防止滥用;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权,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侵犯公民权利,能促使公权力规范运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指引、评价公众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公众行为,矫正社会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检察机关这些特有的功能,为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二、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正确定位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
在社会管理大格局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但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管理还包括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等其他主体及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维稳的最重要力量之一,在社会管理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应当自觉融入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大格局中,思考自身工作定位,探寻新途径,积极参与,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这也是基层基层检察机关的基本追求和重要职责。当前我国阶层分化,流动加速,利益多元,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新老矛盾交织叠加,社会管理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建设的突出问题。社会管理面临着各方利益协调难、矛盾纠纷化解难、流动人口管理难、突发事件处置难等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类违法犯罪尤其是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破坏政务环境的职务犯罪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涉法涉诉信访总体仍呈高位运行,各类社会矛盾不断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基层检察机关基本职能就是依法打击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其执法办案活动就是社会管理活动,从广义上将,基层检察机关属于重要的社会管理主体,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建设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务环境。
二是监督社会管理创新。当代中国正处在快速发展与变化的时期,社会关系不断调整,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这些就给社会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旦出现矛盾,就需要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亟待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以其特殊的国家强制力,对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实施的行为,用法律监督的方式进行调整,使其不脱离社会管理的法律框架。对于涉及社会管理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避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从而促进纠纷得以妥善处理。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规制社会管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完善。
三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当前国家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矛盾集中高发及处理群众诉求的复杂程度和难度加大。同时大量的非检察机关管辖类信访案件涌入检察工作环节,检察机关拥有了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信息资源优势。检察工作的客观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以及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禀赋,使其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优势。有利于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犯罪、修复社会关系、服务人民群众。检察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社会管理的问题提出建议、拿出方案,为党委政府解决社会管理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全面详细的信息参考,从而推动完善社会管理,进而提高社会管理品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三、牢牢把握检察环节社会管理的特点,系统认识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任务
司法本身就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法律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时,要善于把握规律性,注重长效性,要立足发挥和完善法律监督职能,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全面充分的履职,全面把握和实现社会管理的要求和任务。
积极推进检察环节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实践证明,基层检察院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助于检察工作全面进步。社会管理创新是基础,其核心是社会管理资源的整合。作为基层检察院应进一步突出执法办案重点,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检察机关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在检察工作中要注重用执法办案来规制社会活动,弘扬社会正气。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社会管理和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针对关系社会管理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法律监督活动,集中有效地运用检察资源,提高打击精度和影响力,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针对性。要进一步延伸执法办案职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展调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堵塞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切入点。
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创新。一是矛盾排查化解与预警机制。结合检察工作要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对出现的突出矛盾纠纷要及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有效的排查处理。抓源头,清积案,重预防,努力化解预防新老矛盾,要加强对检察环节各个方面矛盾的发展情势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判断清晰、信息快捷、措施到位。加强对敏感事件的风险评估、分级预警,尤其是加强对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对经评估存在风险隐患的案件,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并落实化解矛盾与风险的工作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二是民生检察服务机制。要增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加强涉检受理接待中心建设,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下访巡防、联合接访、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健全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在社区、乡镇设立涉检事务联系点,成立涉农检察服务队,深入一线与群众面对面交流,通过“预约服务、热线服务、上门服务”全方位,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电话、QQ、网络,开通专门民生热线、民生网上申诉邮箱,完善民生诉求办理机制和督查督办机制,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三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落实机制。以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为原则,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要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认真落实“两扩大、两减少”原则,重视不批捕、不起诉的运用,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工作,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工作方式和策略。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适时调整犯罪追诉标准,建立新型敏感案件信息收集研判机制,准确把握范围、标准,利于配套措施的研究制定,使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违法行动调查等手段,对涉及社会管理的诉讼活动予以监督可以保障矛盾纠纷得到依法妥善处理,促进社会管理正常有序进行。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着重关注当前出现的民商事争议案件,尤其是与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相关的民事申诉案件,如劳资纠纷。通过行政诉讼监督,保证相关部门有效公正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积极提供公共服务,确保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得到及时实现及维护和修复。加强和完善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问题,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加大对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力度,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的监督,净化网络环境,探索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发挥作用的渠道和方式。另外检察机关还要加强自我监督和规范化管理,来引领和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第3版
2.周永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求是》,2011年
3.吕山,《立足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检察》,2011年12月(上半月)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杨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