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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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废止《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废止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继续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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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市场体系,加强拍卖活动的管理,拓宽各种罚没物、无主物和闲置公物的处理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发生的拍卖活动及参加拍卖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企业受委托人的委托,将拍卖物公开叫价,通过竞买人应价或出价竞争,将拍卖物拍归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特殊买卖活动。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坚持合法、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长春市第一商业局为我市拍卖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长春市典当拍卖行是我市的国有拍卖企业,具体负责拍卖业务。 非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拍卖活动。
第六条 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并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拍卖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下列物资、物品应通过拍卖公开处理: (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辑私、罚没的物资、物品; (二)公安、铁路、民航、邮电、交通等部门依法确认的无主赃物、货物、拾得物; (三)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拟处理的闲置公物; (四)? O詹棵爬砼夂蠡厥盏纳杏惺褂眉壑档奈镒省⑽锲罚? (五)依据司法程序必须强制执行的抵押和以物抵债的物资、物品; (六)破产企业的房屋、汽车、设备、产品、商品和原材料等。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物资、物品必须上缴国库的,处理时可由财政部门委托国营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九条 国家禁止买卖的金银、外币、贵重药材、重要文物、有价证券和枪支、刀具、军警服装、爆炸物品、淫秽物品、毒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鲜活易腐物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召开拍卖大会应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参加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拍卖形式分为集中拍卖、现场拍卖、定向拍卖。具体形式由拍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定向拍卖的竞买人范围,由拍卖企业和委托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有底价拍卖物和底价,由拍卖企业和委托人共同商定,双方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及其职工不得竞买本企业拍卖的拍卖物,也不得授意他人为其竞买。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有权对委托人拍卖物的真实性、来源、所有权及是否经过批准等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对符合拍卖条件的,经估价后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委托合同书,同时对需封存的拍卖物进行封存。 委托人对拍卖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有责任。
第十四条 拍卖以拍卖师拍板或以其它事先声明的方式表示卖定而宣告成立。拍卖一经成立,各方不得反悔。 经两次拍卖仍未能拍出的或因结案需要必须立即处理的拍卖物,可由拍卖企业作价收购,并设专柜销售。
第十五条 拍卖物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企业交纳拍卖手续费,其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凡以外币成交的,拍卖企业可全额留用按规定提取的外币手续费。
第十六条 拍卖收入本着谁委托交付谁的原则,由拍卖企业扣除应收取的手续费后交付委托人。委托人应持拍卖企业出具的凭证,将拍卖收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绢私、罚没物、无主赃物、无主拾得物的拍卖收入,按规定分别上缴各级? 葡抡? (二)铁路、民航、邮电、交通部门已确认的无主货物的拍卖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的闲置公物,保险部门理赔后回收的物资、物品,依司法程序必须强制执行的抵押、以物抵债的物资、物品的拍卖收入,由委托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 ㄋ模┕凶什呐穆羰杖氚垂凶什芾聿棵诺挠泄毓娑ù恚? (五)破产企业的房屋、汽车、设备及产品、商品和原材料等的拍卖收入,按《破产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凡拍卖国家对销售和使用已有政策规定的物资、物品、如专控物品、专营商品等,买卖双方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拍卖物成交后,有关部门应根据拍卖企业出具的拍卖凭证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应当给予下列处理: (一)违反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由财政、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下政处分; (二)委托人、拍卖企业、竞买人在拍卖物成交后反悔的,按《经济合同法? 酚泄毓娑ǔ械Nピ荚鹑危? (三)拍卖企业及其职工竞买本企业拍卖物的,由后卖活动行睡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在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肪啃淌略鹑巍? 第二十条 凡我市有关拍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一商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26日
该案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姚 勇

案情
2002年5月9日原告李某因病入住被告镇江某医院,入院时经肺科检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分不张,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纵隔淋巴结转移。16日经原告亲属签字同意,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支气管镜检查,气管刷检涂片找到癌细胞(鳞癌),初诊为左上肺鳞癌(Ⅲ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27日再次经原告亲属同意,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左上肺叶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出院后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害其知情权,并造成其人身伤害,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一、 医院是否侵害了李某的知情权
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供医疗服务的内容、方法、效果、不良反应和副作用等。患者及其家属有权:1、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在检查、诊断、治疗处理等方面的情况;2、参与涉及患者医疗计划诸方面的决定。而本案中,医院在术前、术后均向李某及其亲属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在手术前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及其亲属征求手术意见,医院在向患者批露真实信息方面不存在过失。
二、 医院是否存在误诊过失
误诊是一种医疗过失,简单说即是医务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未达应有标准,将甲种疾病诊断为乙种疾病的诊疗错误行为。根据目前医疗机构操作常规,在医疗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几种诊断结论,一般而言几种诊断结论应当具有一致性,但由于各种诊断在检查的对象、环境、条件和方法上的差异有时亦会不完全相符。如初步诊断和确定诊断,由于许多疾病在起病初期症状和体征极为相似甚至相同,在初步诊断过程中存在一定限度范围内的偏差是允许的。本案中,医院虽然经检查将李某的病初诊为“左上肺鳞癌(Ⅲ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与最终病理诊断存在差异,但从当前正常的社会医疗水平来看,医学上炎性假瘤“有时难与肺癌区别”,这一差异并不足以证明医院存在误诊过失。同时作为医师应尽的最大义务乃是采取适当医疗措施阻止最坏情况的发生,在初诊具备手术指征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应当是一项合理的选择。手术虽然造成李某左上肺叶被切除,但对于其所患炎性假瘤,“手术切除既可明确诊断,又能治愈本病”,同时手术切除也是对肺曲菌病的积极治疗手段,对原告并未造成身体上的负作用及其他不良后果。
三、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依据上述分析,医院的诊疗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基于本案的事实,毕竟医院的初诊结论与最终的病理学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在当今医疗水平尚不能根治癌症的情况下,即宣布癌症病情,患者及其亲属必将承受巨大的精神打击。这种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过错的无法认定亦导致在主张上失去其原来的依据。这一损害不予弥补,对患者其及亲属显然有失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民法中的公正责任原则,依法对患者及其亲属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