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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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湖财行〔2002〕43号



市级各行政单位、各区管委会、市本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01]3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所属行政单位请自行转发。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高于本规定标准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二○○二年二月八日







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一)正、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飞机一等舱、火车软席车、轮船二等舱、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下同)。

(二)除本条(一)款所列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飞机普通舱、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第三条 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且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四条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杂费,省外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市(指市本级,下同)外出差在每人每天10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以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下派、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班学习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市内出差凭据按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含出租车费)。

第五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除本规定第二条(一)款所列人员的住宿费按实报销外,对其他工作人员采取限额控制、超支自负的办法。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外150元、市外120元、市内80元。超限额部分个人自负比例为30%。

同一次出差,可以住宿费发票为凭,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报销。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25元、市外15元、市内10元,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适用本规定的单位,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仍按我局湖财行[1997]219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出差补贴包干”。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下派、支援工作等,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5元、市外8元、市内5元,休息天不算。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车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

(四)参加各部门、各系统举办的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培训班,培训期间伙食自理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15元、市外8元、市内5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培训班,培训期间伙食自理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等,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限报销伙食费、住宿费。

第八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市级、区级各部门以及乡镇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计发误工补助,每人每天的误工补助标准分别为20元、15元、10元。伙食补贴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发误工补助、伙食费、车船费等各种补贴。

第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200元的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的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人员;

(二)对方招待或回单位报销餐费的人员;

(三)待分配人员;

(四)借出人员;

(五)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的工作人员;

(六)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可视情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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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征收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特别关税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征收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特别关税的紧急通知


署税发[2002]166号

发文日期 2002-6-28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署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6号),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普通中厚钢板的进口量已达到关税配额总量,将于2002年6月28日开始对超出配额总量进口的普通中厚钢板加征特别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以下简称《海关公告》)的规定,自2002年6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的普通中厚钢板(税则号列72083700、72085200)按20%的税率加征特别关税。加征特别关税的上述产品的原产国别为未列入《海关公告》附件3中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附件3所列的韩国和印度。
原产于《海关公告》附件2所列国家的上述产品按《海关公告》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总署正在开发有关征税程序。在征税程序下达前,请各关暂时采用手工方式加征特别关税并做好征收特别关税的统一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开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我局决定于2000年1月13日起,启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正本规格为40cm×29cm,副本规格为24cm×17cm,副本封皮规格为25cm×18cm。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副本封皮均印有国徽、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和防伪标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字样,副本和副本封皮印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中均载明如下登记事项:企业名称、投资人姓名、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副本和副本封皮印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中均载明如下登记事项: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中均载明注册号、发照机关和发照日期。执照副本中还印有“年度检验”及四个贴花用方格。
三、民族自治地区的营业执照样式
内蒙古、西藏、新疆自治区的营业执照样式和内容同上,其内容加印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清样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四、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编制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由13位数字码连续排列组成,前6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为2;后6位为个人
独资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赋予企业的顺序号。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清样已委托江西昌和特种票证有限公司制作,营业执照的质量标准和印制组织工作由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另行通知。请各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200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