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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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 [2002] 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规范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经省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 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三个层次”模式运作。
第一层次: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全部国有资产实行宏观管理,并按投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企业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财务总监。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国资办”)是省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及省国资委交办的工作。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授权经营范围内主要从事资产经营,盘活存量资产,集聚优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营运功能,实施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高效运作;承担授权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按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实现出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适应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通过资本金注入、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归并、国有股权划拨、国有资产重组等途径组建。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经营业务以资产经营为主;
(四)省国资委批准其公司章程;
(五)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的来源:
(一)政府注入资本金;
(二)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
第九条 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应划拨或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审批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1〕32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应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省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董事会应规范工作程序,包括决策程序和议事方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管理按照苏组发〔2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应分设。
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方案。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一)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
(二)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
(三)依法向其投资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
(四)对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五)依法收取投资收益;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四)接受省国资委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五)承担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国家和省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对纳入授权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核实国有资本,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协议转让价低于投资成本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事项;
(六)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财产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应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省国资委批准的除外),并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等市场机制运作。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其投资企业提供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必须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并按《担保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建立备查账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应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弥补,连续五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
公司应依法与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办法。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报酬由省国资委考核后决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总额可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的职责是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对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进行“过程监督”, 维护出资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由省审计厅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经营者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国有资产经营业绩、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质量、收益状况,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母子公司体制情况等。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省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从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第八章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核定的国有资本依法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或省规定的其他收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收益(包括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收益和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二)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利润;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的30%上缴省财政,纳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管理,用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本金再注入等。
第三十六条 经省国资委批准用于公司再投资的国有资产收益,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第九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国资委应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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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部分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针对乡镇卫生院中具备《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报名条件,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进行执业注册,并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二、试点条件

乡镇卫生院中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求,且通过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招募、定向培养等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的省(区、市),可以按照我部制定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并报我部备案后进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

三、有关要求

(一)拟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11年2月28日前向我部备案,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中人力资源情况分析。包括在岗行医人员的情况,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乡镇卫生院数量、所占比例等;

2.本省(区、市)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的实施方案。

(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地区要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并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切实做好宣传、报名、考试组织等工作。

试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联系人: 张文宝、李大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010-68792211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综合处联系人:王瑾、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附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并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一、 试点目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 试点依据

试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

三、 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

(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三)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五)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四、 考试类别

考试设临床和中医(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

五、 考试形式

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六、 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七、 考试组织与管理

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试点省(区、市)考区负责本省(区、市)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设置单独考场、单独报送考试答题卡等。

八、 合格线划定

考试结束后,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各试点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建议合格分数线,划定本省(区、市)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九、 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贵州XX县 乡 镇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 试点要求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试点省(区、市)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应当对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

(二)做好知情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

(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在试点中各地要综合考虑向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对口支援等,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执业注册执业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注册执业。

十一、 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以及《“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构建绿色通信网络,全面实现通信业“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通信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通信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力量。“十一五”时期,通信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部署,全面推行节能低碳创新战略,深入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积极探索建立节能自愿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单位电信业务总量综合能耗从2005年的68.5千克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51.4千克标准煤/万元,累计下降24.9%。在保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虽然通信业能源消耗总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但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以及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务的蓬勃发展,通信网络规模快速扩张,通信业能源消耗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能源消耗占全国能源消耗的比重和对全社会的影响逐年增加。同时,通信业节能减排基础管理比较薄弱,能耗统计体系、监测管理体系和市场节能机制有待完善和提升,绿色发展任务艰巨,节能减排面临较大挑战。
  
  党的十八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对通信业的绿色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全行业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大科技创新和研发力度,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中心,以推动行业实现绿色发展为主线,以推广信息化应用促进全社会节能为重点,坚持把网络演进升级作为绿色发展的主攻方向,坚持把节能降耗作为绿色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坚持把资源环境保护作为绿色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把技术应用创新作为绿色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把管理效率提升作为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突破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促进通信业实现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企业是节能降耗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要通过加强政策导向和信息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自主实施节能技术示范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广泛采用信息通信技术开展节能减排。
  
  技术节能与管理节能相结合。加强通信节能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进一步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完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能耗统计体系、能耗监测体系、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加强能耗统计的信息化建设。
  
  绿色增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强化新建工程项目的绿色采购、绿色设计、绿色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增量。提高现有网络设备的利用率,积极开展节能挖潜,提升通信网络的整体能效水平。
  
  应用牵引与系统节能相结合。充分发挥信息通信技术优势,加强应用牵引,着力推动信息通信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推进通信网络结构和系统的优化,创新共建共享模式,有效节约资源、减少重复建设,进一步优化通信网络系统节能效果。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末,通信网全面应用节能减排技术,高能耗老旧设备基本淘汰,初步达到国际通信业能耗可比先进水平,实现单位电信业务总量综合能耗较2010年底下降10%;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社会节能减排量达到通信业自身能耗排放量的5倍以上;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能耗效率(PUE)值达到1.5以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全面推进,数量上有提高、范围上有拓展、模式上有创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逐年提高。
  
   三、重点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通信业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和提升的关键战略机遇期,要充分发挥信息通信技术优势,立足信息通信产业价值链,通过节能降耗、绿色环保新技术的全面应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一)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发推广有助于节能减排的信息技术应用,推动面向全社会的信息服务,重点加大电子商务、移动办公、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等应用推广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节能减排。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强化信息通信技术对传统工业节能减排的支撑作用,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带动全社会更广泛的节能降耗。
  
  (二)加快网络结构优化升级。鼓励企业采用节能新技术和设备,推进通信网络结构性和系统性节能创新。新建通信网络应全面引入节能技术和设备,积极推动老旧设备退网,加快传统交换设备和高耗能设备的升级改造,实施网络软交换、IP化集中改造,提高网络集约化水平和资源利用率。
  
  (三)统筹部署绿色数据中心建设。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电监会 能源局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促进数据中心选址统筹考虑资源和环境因素,积极稳妥引入虚拟化、海量数据存储等云计算新技术,推进资源集约利用,提升节能减排水平;出台适应新一代绿色数据中心要求的相关标准,优化机房的冷热气流布局,采用精确送风、热源快速冷却等措施,从机房建设、主设备选型等方面降低运营成本,确保新建大型数据中心的PUE值达到1.5以下,力争使改造后数据中心的PUE值下降到2以下。
  
  (四)加大绿色基站建设力度。结合实际采用分布式基站、软件无线电节能基站(SDR软基站),采用智能调整等手段降低基站主设备能耗。推广以自然冷/热源和蓄电池温控为基础的空调温控技术,合理利用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同时积极采用建筑保温等新技术对已建基站进行节能改造。
  
  (五)深化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继续加大电信管道、杆路、铁塔、基站、机房、光缆、住宅小区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力度,实现电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扩展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深度和广度,探索跨行业的共建共享,扩大共建共享带来的节能效应。
   
  (六)实施生产用房节能改造。全面贯彻落实《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要求,优化机房布局、合理配置线缆,充分考虑节能减排需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选用节能建筑材料,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开展已建机房节能减排普查和整治,整合机房设备,提高机房利用率和能耗效率。严控办公场所公共区域照明设备及大功率用电设备运行时间,控制室内空调温度。优化设备运行状态,实施照明等用电设施节能改造。

  (七)推进电力能源合理使用。合理设计供电方案,加强对在网高能耗供电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高压直流供电和高效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等节能技术和设备。加快电表改造和分表计量工作,准确耗电计量,有效防止用电“跑冒滴漏”。提高风能、太阳能、新型蓄电池等新能源占比,构建绿色通信网络。

  (八)加强产业链各环节节能减排力度。以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核心,联合设备制造、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网络运行维护等产业链各环节,从产品的设计、运输、使用、维护、回收出发,引导通信设备制造的绿色设计、清洁生产,强化绿色采购和资源回收再利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产业链各环节的节能、节地、节材、废弃物回收及环境保护工作,营造健康的生态环境。

  (九)完善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积极鼓励电信运营企业签订节能自愿协议,做好已签订节能自愿协议履约情况的评估和总结,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研究探索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模式,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合同能源模式在通信业的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业发展指导。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的基础研究,着力做好通信业节能减排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有序推进重点环节、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废旧手机终端回收渠道及激励措施;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设备研发制造、设备采购、工程设计、建设安装、运营维护全过程的节能减排工作,确保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电信运营企业作为通信业节能减排的主体,要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能耗统计体系、能耗监测体系、绩效考核管理体系等;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节能减排工作机构、充实人员,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作为联系电信运营企业、系统设备提供商、节能技术产品提供者以及政府部门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为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政策、新标准的研究制定建言献策,积极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加强经验交流,共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宣传交流。充分利用电信运营企业信息平台优势,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发挥好引导作用;不断提升行业人员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认识,营造行业节能减排氛围;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提高行业节能减排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