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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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卫人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目 录

  序 言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二)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三)大力开发医药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四)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类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三、制度与机制创新

  (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二)建立全科医师制度

  (三)建立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四)完善村级卫生人员管理制度

  (五)建立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化制度

  (六)强化医药卫生人才投入机制

  (七)创新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八)创新医药卫生人才使用评价机制

  (九)创新医药卫生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十)创新医药卫生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四、重大工程

  (一)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支持计划

  (二)医学杰出骨干人才推进计划

  (三)紧缺专门人才开发工程

  (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

  (五)医师规范化培训工程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三)建立评估机制

  (四)营造良好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撑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划。

序 言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医药卫生人才是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医药卫生人才规模不断扩大,人才质量不断提高,人才结构得到改善,人才效能明显提高。2009年我国卫生人员总量已达778万人,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1.75人、注册护士1.39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0.53人。然而,面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任务,以及国际人才竞争的新特点,我国医药卫生人才总量仍然不足,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结构和分布尚不合理,政策环境亟待完善,特别是基层卫生人才严重短缺,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今后10年,是我国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以及人口快速老龄化,将带来新的挑战;一些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环境污染、职业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问题进一步凸显,使我国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任务更加艰巨,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迫在眉睫。因此,必须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突出我国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机制创新,完善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人才全面协调发展,为人民健康、国家强盛提供强大的医药卫生人才支撑。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落实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突出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人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实现医药卫生人才全面发展,为加快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医药卫生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

  ——促进发展,强化基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为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夯实人才基础。

  ——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统筹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优化医药卫生人才专业结构,改善医药卫生人才区域与城乡分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完善制度,创新机制。营造促进应用型人才与研究型人才协调发展的政策环境,创造有利于医药卫生人才发展的新机制,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造就一支数量规模适宜、素质能力优良、结构分布合理的医药卫生人才队伍,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加快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医药卫生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到2015年,卫生人员总量达到953万人,比2009年增长175万人;到2020年,卫生人员总量达到1255万人,比2015年增长302万人,人才规模基本满足我国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

  ——医药卫生人才结构与分布进一步优化。到2020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2.10人、注册护士达到3.14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达到0.83人;城乡和区域医药卫生人才分布趋于合理,各类人才队伍统筹协调发展。

  ——医药卫生人才素质与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初步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规范化培训和准入制度;到2020年,所有新进临床医疗岗位的医师均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形成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规范化培训和准入制度;高层次人才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全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到80%,人才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提高。

  ——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政策环境显著改善。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更加完善。

国家医药卫生人才发展主要指标

指 标
单 位
2009年
2015年
2020年

卫生人员总量
万人
778
953
1255

执业(助理)医师
/千人口
1.75
1.88
2.10

注册护士
/千人口
1.39
2.07
3.14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
/千人口
0.53
0.68
0.83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建立一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需要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达到387万人,其中全科医师达到18万人;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达到462万人,其中全科医师达到30万人以上。

  主要举措:加强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以临床培训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为主体,以规范与提升临床诊疗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的培训网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学历层次,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大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研究制订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配备标准及评价办法;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保障政策,鼓励和引导医药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乡人才联动等多种途径,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通过设置全科医师特设岗位等多种形式,鼓励特设岗位医生长期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探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着力加强村级卫生队伍建设与管理,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卫生人员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制度。

  (二)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强化公共卫生的政府职责,按照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需要,以培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人员为重点,大力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到2015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达到95万人;到2020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达到118万人,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才满足工作需要。

  主要举措:科学核定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编制,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岗位管理制度。在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专门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加强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管理,开展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尤其是基层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探索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着力提高实验室检验检测和现场处置能力,以及应对社会卫生热点问题的能力。探索建立等级卫生监督员制度。

  (三)大力开发医药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建设目标:根据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有重点地分步培养医药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到2015年,注册护士达到286万人,药师达到55万人,其他紧缺专门人才同步增长;到2020年,注册护士达到445万人,药师达到85万人,各类专门人才急需紧缺状况明显改善。

  主要举措:大力培养与培训护理、药师、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儿科医师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合理扩大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医学教育规模,加强对相关领域在岗人员的专业培训。落实国家关于护士配备的相关标准,并作为医院评价的重要指标;切实保障护士待遇;加强专科护士和社区护士培养;探索加强助产士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强药师规范化培训,完善药师岗位培训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以及医院和药店等配备药师的相关政策。加强卫生应急骨干人才培养,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形成一支平急结合、反应迅速的卫生应急队伍。加强精神专科的医疗、护理及康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及卫生信息化等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以提升医学创新能力和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为核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学杰出人才,培养一批高技能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到2015年,培养造就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卫生监督、卫生管理、中医药、食品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等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6.2万人;到2020年,培养和引进9.6万人。

  主要举措:分类制定医药卫生各领域杰出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结合国家人口健康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其他科技计划和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等科研项目实施,以及国家和部门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推动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高水平临床医疗机构与专业学术团体的作用,建立临床诊疗和技能规范培训基地;完善产学研医联合协作的研究模式与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的机制,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医药卫生人才培养与优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构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培养一批国际化、高水平医药卫生人才,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家、创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认真落实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结合人口健康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等产业创新型人才。支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和老中医药专家医术经验继承工作。完善“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医大师”等选拔机制。加强激励高层次人才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类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医学模式转变的需求,优化我国医药卫生人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统筹兼顾,推进各类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主要举措:以适应新的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各类医药卫生人才。完善卫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体系。动态调整医学教育招生规模与结构,优化学科和专业设置,推动以提高素质与能力为核心的医学教育改革。加大对优秀青年医药卫生人才的支持。重视科研人才梯队建设与科研辅助人才培养。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和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口腔医学、临床医学工程和医学康复等各类临床人才培养,提升专业技术水平。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加强健康管理、心理卫生、公共营养、老年护理、社会工作等相关人才培养。促进新兴与交叉学科和专业的人才发展。

  三、制度与机制创新

  (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坚持稳妥起步、逐步推开的实施原则,完善相关政策,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作为临床医师培养的必经阶段。建立并逐步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对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和保障措施等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参加规范化培训人员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训期间享受住院医师待遇,具体由培训基地根据情况确定,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建立全科医师制度。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师制度,为我国城乡居民提供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及健康管理的全方位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使用、激励等机制。加强全科医师的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的体系建设。明确培训基地的准入要求和培训规范,加强师资培训,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和岗位培训等途径培养合格的全科医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的执业注册、岗位聘用、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等鼓励政策。

  (三)建立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政府公共卫生政策,促进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管理制度。按照公共卫生社会公益性质,制定相关政策,吸引和鼓励优秀医学人才及相关专业人才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完善各类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准入的法律法规,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强化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政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强公共卫生文化建设,培养顾大局、讲奉献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

  (四)完善村级卫生人员管理制度。

  明确村级卫生人员工作职责和业务素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完善相关政策,鼓励乡村医生接受业务培训、参加学历教育、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加强村级卫生人员准入管理。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完善村级卫生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政策。

  (五)建立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化制度。

  明确卫生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管理技能、综合素质等要求,建立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完善卫生管理人员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全面提升卫生管理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六)强化医药卫生人才投入机制。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为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医药卫生人才的开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投资医药卫生人才开发,建立多元化人才发展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并合理使用经费,形成支持医药卫生人才发展合力。加强人才发展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创新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建立和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根据需求动态调控医药卫生人才培养规模,完善急需紧缺医药卫生专门人才的专业设置。发展医药卫生职业教育,加大各类医药卫生高技能人才培养,注重培养符合实际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和交叉学科领域人才。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的作用,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医药卫生人才培训体系。

  (八)创新医药卫生人才使用评价机制。

  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按照卫生事业单位发挥公益作用及履行机构职责的要求,建立人员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80%,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社会化评价机制。根据各类卫生人才的工作特性和能力要求,建立健全卫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对从事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论文要求,注重实践能力;对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强化创新能力,鼓励潜心研究。拓宽卫生人才评价渠道,改进卫生人才评价方式,对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合理评价。研究建立更加注重实际贡献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

  (九)创新医药卫生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加强政府对医药卫生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推动医药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加大西部地区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行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建立有利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人才与技术合作交流机制。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医药卫生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和社会化服务,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的医药卫生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十)创新医药卫生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卫生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药卫生人才倾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合理调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专业培训和专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采取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设置特设岗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医生和优秀人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建立多层次医药卫生人才激励制度。

  四、重大工程

  (一)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支持计划。

  着重扩大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规模,提升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的示范作用,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引导各地扩大招聘规模,到2015年,招聘5万名执业(助理)医师,到2020年,显著改善乡镇卫生院专业人员结构。加大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力度,到2020年,完成10万名社区卫生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完成10万名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完成10万名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以胜任岗位为目标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建立城市医院与县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长期对口支援关系,促进人员双向交流。提高乡村医生知识水平,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每年对乡村医生进行轮训。

  (二)医学杰出骨干人才推进计划。

  支持培养、引进高水平临床人才、研发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在国家优先发展学科和国际科技前沿领域,重点支持100个优秀创新团队。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科研基地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信息库,搭建将人才送出去和引进来的国际人才服务平台。到2020年,医药卫生科研人才总量达到10万人年。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方面,加大对我国医药卫生科研工作作出杰出贡献的科研人才的资助力度。

  (三)紧缺专门人才开发工程。

  针对新时期发展的迫切需求,通过对现有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发医药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中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到2015年,培训3.5万人;到2020年,培训10万人。开展公共卫生人员培训及临床执业医师的公共卫生知识培训,到2015年,培训2.5万人;到2020年,培训5万人。加强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建设,到2015年,培训4.6万人;到2020年,培训6.5万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到2015年,培训5.5万人;到2020年,培训11万人。加强临床专科护士、康复治疗人员培训,到2015年,培训4.5万人;到2020年,培训9万人。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到2015年,培训16.5万人;到2020年,培训33万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每3年轮训一次。

  (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

  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以及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到2015年,培训6.65万人;到2020年,达到13.3万人。开展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和民族医药骨干培训,到2015年,培训1500人;到2020年,培训3000人。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基层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继承工作,到2015年,为8700位老中医药专家遴选1.74万名学术继承人;到2020年,为1.65万位老中医药专家遴选3.3万名继承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到2015年,完成500个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1000个中医药优势特色基地和1100个名中医及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工作;到2020年,名中医及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达到2200个。

  (五)医师规范化培训工程。

  通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培训基地招收等招录方式,对将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毕业生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师;通过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对医学毕业生、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管理,逐步完善培训模式和培训制度。到2015年,培训20万名住院医师,4000名公共卫生医师;到2020年,培训50万名住院医师,1万名公共卫生医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卫生部党组统一领导下,卫生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和督促落实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医药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卫生人才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把卫生人才工作列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卫生人才工作。
  (二)落实重点任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为重点,制定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和重大工程实施办法,明确分工和时间进度,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运行保障机制,强化责任,细化步骤,协作配合,确保规划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三)建立评估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各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等督促落实机制。建立医药卫生人才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健全人才资源监测统计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开展规划实施的过程评估。2015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

  (四)营造良好环境。

  广泛宣传实施医药卫生人才规划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主要做法和成效,形成有利于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完善保护医药卫生人才和用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发展的法制环境。营造推动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规划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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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7日,最高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京检发字第39号文收悉,对于文中所请示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查(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被检察院查获的被告人的财物,经查明确系非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收缴,并按照(82)财预字第78号、9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此复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9〕 3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一日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六)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
  (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三)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二十四)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号)规定执行;
  (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省管企业)在省、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一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主体单位。
  第八条 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一)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二)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已批准文件;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八)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九)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十)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一)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
  (十三)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或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加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加;
  (十四)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五)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并组织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考核;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七)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负责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职业安全卫生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颁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安全卫生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负责监督检查机械、民爆物品、轻工、纺织、烟草、冶金、有色、贸易、建材、地质勘探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以及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负责制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负责将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部分。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和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严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发牌、发证、安全技术检验、考核等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关口;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大型客、货运输车辆应用行驶记录仪、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测监控系统、GPS等,加强动态监管;
  (二)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公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督促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采矿许可、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负责制定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工作,对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三)建设部门(含城管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公园、民用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督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GPS系统,推动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设施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辖内河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假牌、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六)强化道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负责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对现有公路的病、险路段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通信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信频率安全;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农机部门职责: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门职责:
  指导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文艺演出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收入挂钩。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管危险废物的处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管、应急监测和防护工作;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体育部门职责:
  负责体育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组织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林业部门职责:
  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监察;
  (二)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除外);负责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严格行政许可,加强证后监管;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发证、监管工作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食品消费环节、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食品消费环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和消费环节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质量和消费环节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的立法和解释;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七条 煤炭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核发和检查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规划矿区,审核新开办煤矿企业条件;
  (三)负责指导煤矿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示范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防科工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及监督管理;
  (三)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
  (四)依法查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违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十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三条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十四条 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做好理赔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第五十七条 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组织或参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五十九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市(州、地)、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不对口单位职责的划分,由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据实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六十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查。
  第六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督促。
  (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
  (三)下达安全生产指令和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政府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每季度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六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安委会明确。
  第六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六十四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收到《整改指令书》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落实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安监、建设、公安、质检、环保、工商等涉及的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办、安监、煤监、交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广电、信息产业、林业、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六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主要指标及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上级人民政府每年考核其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
  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