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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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司、
室(局):

现将《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
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发布的《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
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
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
重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
任务,做好协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政务信息网络,提供现代化的工作手段,
制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统一
管理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归口管理本局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和
对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局)应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司室(局)政务信
息的收集、加工、报送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设置专(兼)职信息员,
负责本单位、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药品监督管
理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和情况,收集、加工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

(三)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活动和重要
情况;
向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通报本局和直属单位的重要活动、工作动态;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应用计算机输入、传递和接收信息的操作技能。

第八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任务

(一)做好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上报、传输、反馈和存储等
工作;

(二)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在贯彻
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意见、新建议;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三)在执法过程中查处重大案件的问题和情况;

(四)关系人民用药安全的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以及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五)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动态、简报等各类政务信息刊物、
电子数据和政府网站等。

第十一条 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的设置须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查后报单位领导
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一般情况各单位、各部门政务信息刊物不超
过2种。

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发的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应冠以该地方名称。

第十二条 简报、动态等政务信息刊物由单位办公室领导签发,应视其内容确定发
送的范围。

第十三条 对某项重要活动需另行编发临时性简报、动态的,须由承办部门与局办
公室协商,并将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编印。

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报送政务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应
及时将政务信息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凡同级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约定的政务信息,要按时报送;

凡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一事一报,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编发的政务
信息刊物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2份。

第十五条 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报送政务信
息,须经本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向局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本部门主管处领导审核、
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部门主管司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报送信息,须经本单位
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报送信息,须经本局办公室
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政务信息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
或邮寄报送;紧急内容可通过电传报送;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采取密传的途径上
报。上报重要信息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所编辑的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要认真筛选、保证质量。政务
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真实,事例、数字准确,时效性强;

(二)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
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
意;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
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六)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要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
局、本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季
度通报一次。

第十九条 对在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十条 凡印发、报送的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要连同领导签发的原稿一起按
有关规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作人员在政务信息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规定范
围以外扩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
理和存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用随时调用和信息检索的需要。

要逐步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行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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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提高我市污染治理技术装备水平,发挥设施效益,确保污染治理效果,改善和提高我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地区一切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和“三废”综合利用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环保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对污染治理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登记、监督,审批设施的停用、更新或拆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将污染治理设施纳入本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范围,负责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组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监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各单位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运行操作规程,建立治理设施的维修、保养、建档、评级等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不得任意停运、闲置或拆除。因设备更新或其它原因需要停运时,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运。对事故性停运必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恢复设施运行的措施和时间。

  第七条 凡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运行记录、监测数据齐全,治、理效果良好、排污达标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和市、县(区)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每年年终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受奖个人限于分管领导、环保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的化验人员以及其他直接相关人员。

  第八条 因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或不正常运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可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停产。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限期整改外,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和情节加征二至四倍排污费。

  1.擅自更改或拆除治理设施,造成任意排放污染物的;

  2.治理设施损坏失效,不及时修复的;

  3.擅自停用治理设施的;

  4.违反治理设施操作规程或其它原因造成治理效果下降的;

  5.没有监测数据、运行记录或假造数据虚报排污量的。

  加倍征收排污费的时间,从抽查时当月算起。加倍征收的部分应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第九条 对加征排污费的单位,在治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三个月后,方可申请重新检验,经环保部门检查确认后,停止加征排污费。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一条 操作管理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施,致使治理设施停运或不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重大污染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县(区)环保部门监督实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教育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


教监[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监察厅(局)、纠风办: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努力,使教育乱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学校收费逐步规范,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依然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反映依然强烈,治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秋季开学在即,为切实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有效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努力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现就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坚决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地要坚决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今年秋季开学时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任何地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实行。要坚决依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7号)制定本地的“一费制”实施方案,已制定的“一费制”实施方案与中央要求不一致的,必须在秋季开学前予以纠正。严禁将国家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纳入“一费制”中;严禁擅自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严禁学校从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中牟取利益;严禁学校为学生统一办理保险、征订和购买教辅材料。

  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坚决禁止擅自扩大择校生人数,降低择校生分数,提高择校生费用

  坚决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将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纳入统一招生计划,严格执行“限钱数、限人数、限分数”的政策,录取人数、分数和收费要坚持省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内招生指标;严禁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在择校费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坚决遏制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

  各地和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10号)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准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也不准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严禁高校强行向学生提供有偿服务,并从中牟取不当利益。

  各地要进一步严格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对顶风违纪、置高压线于不顾的违规招生、违规收费案件必须严肃查处,尤其是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要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先停职检查,再进行组织处理。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对教育的投入责任,坚决制止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行为

  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实行法定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146号)的有关规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年初预算安排和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均实现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

  各地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认真予以落实。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地(市)政府对其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

  各地要坚决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94号)的规定,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

  五、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依法从严治教,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学校财务管理和收费审计,加大财务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把有限的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各地教育、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坚决把住学校秋季开学的关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借教育收费以权谋私和中饱私囊的,坚决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一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乱收费案件,坚决予以曝光。

  今年秋季开学后,教育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多种方式,对部分省份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坚决予以纠正,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将本《通知》逐级传达到每一所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接受群众监督。

教育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