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6]9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前期费资金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2005年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部、省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则和运行规范,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认真做好全省项目前期费资金的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
(三)统一管理,滚动使用。重大前期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核。前期费资金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收回再安排资金作为全省重点项目前期费专项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依据生产经营性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性质,项目前期费资金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方式。生产经营性的前期项目,按借款性质下达;政府公益性前期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按拨款性质下达。
第二章申报、审批、下达
第七条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报程序。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项目前期费资金使用单位(简称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改委。无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发改委。
第八条前期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隶属关系、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单位、前期费总估算。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案: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前期费的金额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等。
第九条省发改委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前期费资金报告后,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规划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当年安排计划,分批下达。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前期费资金计划后,与省发改委签订前期工作责任书。
第三章拨款、借款、还款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项目计划,待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后,持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到省财政部门办理项目前期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凡属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省发改委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
第十三条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还款的项目单位,暂缓和停止该项目主管部门今后申请项目前期费资金的安排,由省财政厅协助扣回应交资金。
第十四条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作出前期费资金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依据文件,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核销,并将借款剩余额如数退还省重大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第四章管理、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使用前期费资金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底将项目前期费资金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使用前期费资金的任务最终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前期费资金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前期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资金安排和使用纳入全省重大项目稽察范围,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使用前期费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或项目前期费资金下达文件所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州的其他项目前期费资金,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前期费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资金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第十八条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我部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目录》修订,主要是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品种;二是对《药品目录》的凡例进行了补充;三是修订了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药品目录》及此次新增药品品种执行。各省、区、市可直接将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转发试点城市执行,也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儿童用药的调整,调整的数量控制在此次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总数的15%以内。各省、区、市调整的药品品种要报我部审核。
三、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本省的《药品目录》和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品种,不得调整或另行增补。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四、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儿童治疗性医院制剂,试点城市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儿童制剂品种,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
五、各地要做好《药品目录》修订后在使用管理上的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要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控制指标,要将相关部门制定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等技术标准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1.《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2.《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3.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分 类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剂 型
备 注
1抗微生物药物
1.5抗病毒药
1.5.4蛋白酶抑制剂
E01
金刚乙胺
Riman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口服液体剂
3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3.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E02
阿苯
Aspirin and Phenobarbital
口服常释剂型
E03
赖氨匹林
Lysine Acetylsalicylate
注射剂
7营养治疗药
7.1肠外营养药
7.1.1氨基酸类
E04
复方氨基酸(19AA-I)
Compound Amino Acid(19AA-I)
注射剂
限配合肠外营养用
8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8.8其他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E05
高血糖素
Glucagon
注射剂
9调节免疫功能药
9.2生物反应调节药
E06
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Human Immunoglobulin
注射剂
限川崎病
12神经系统用药物
12.5中枢兴奋药
E07
哌甲酯
Methylphenidate
缓释控释剂型
12.3抗癫痫药
E08
奥卡西平
Oxcarbazepine
口服常释剂型
E09
拉莫三嗪
Lamotrigine
口服常释剂型
14呼吸系统药物
14.3平喘药
E10
布地奈德福莫特罗
Budesonide and Formoterol
吸入剂
14.4其他
E11
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
注射剂
◇;限新生儿使用
15消化系统药物
15.4 泻药、止泻药
15.4.2止泻药
E12
消旋卡多曲
Racecadotril
颗粒剂
16循环系统药物
16.1强心药
16.1.1洋地黄类
E13
去乙酰毛花苷
Deslanoside
注射剂
附件2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分 类
编号
药品名称
备 注
1 内科用药
1.1解表剂
1.1.2辛凉解表剂
E01
小儿热速清颗粒(口服液)
E02
五粒回春丸
1.1.3表里双解剂
E03
小儿双清颗粒
E04
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口服液)
1.3清热剂
1.3.1清热泻火剂
E05
小儿导赤片
1.3.2清热解毒剂
E06
小儿化毒散
E07
小儿咽扁颗粒
1.3.4清脏腑热剂
1.3.4.4清利肠胃湿热剂
E08
小儿泻速停颗粒
E09
小儿肠胃康颗粒
1.4温里剂
1.4.1温中散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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