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0:09:08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方式为子女教育积蓄资金,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在总结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开办教育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此项业务顺利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管理和协调,督促、检查本辖区教育储蓄业务的开展情况,并将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上级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3月28日

附件: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三条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第四条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第五条 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第六条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第十条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
(二)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 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 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五条 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七条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6]9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前期费资金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2005年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部、省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则和运行规范,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认真做好全省项目前期费资金的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
  (三)统一管理,滚动使用。重大前期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核。前期费资金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收回再安排资金作为全省重点项目前期费专项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依据生产经营性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性质,项目前期费资金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方式。生产经营性的前期项目,按借款性质下达;政府公益性前期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按拨款性质下达。



第二章申报、审批、下达



  第七条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报程序。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项目前期费资金使用单位(简称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改委。无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发改委。
  第八条前期费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隶属关系、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单位、前期费总估算。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案: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前期费的金额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等。
  第九条省发改委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前期费资金报告后,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规划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当年安排计划,分批下达。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前期费资金计划后,与省发改委签订前期工作责任书。



第三章拨款、借款、还款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项目计划,待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后,持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到省财政部门办理项目前期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凡属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省发改委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
  第十三条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还款的项目单位,暂缓和停止该项目主管部门今后申请项目前期费资金的安排,由省财政厅协助扣回应交资金。
  第十四条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作出前期费资金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依据文件,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核销,并将借款剩余额如数退还省重大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第四章管理、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使用前期费资金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底将项目前期费资金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使用前期费资金的任务最终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前期费资金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前期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资金安排和使用纳入全省重大项目稽察范围,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使用前期费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或项目前期费资金下达文件所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州的其他项目前期费资金,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前期费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资金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第十八条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我部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目录》修订,主要是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品种;二是对《药品目录》的凡例进行了补充;三是修订了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药品目录》及此次新增药品品种执行。各省、区、市可直接将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转发试点城市执行,也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儿童用药的调整,调整的数量控制在此次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总数的15%以内。各省、区、市调整的药品品种要报我部审核。
  三、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本省的《药品目录》和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品种,不得调整或另行增补。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四、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儿童治疗性医院制剂,试点城市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儿童制剂品种,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
  五、各地要做好《药品目录》修订后在使用管理上的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要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控制指标,要将相关部门制定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等技术标准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1.《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2.《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3.对《药品目录》凡例的补充及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修订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西药部分)

分 类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剂 型
备 注

1抗微生物药物
 
 
 

 
1.5抗病毒药
 
 
 

 
 
1.5.4蛋白酶抑制剂
 
 
 

 
 
 
 
 
 
E01
金刚乙胺
Riman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口服液体剂
 

3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3.1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E02
阿苯
Aspirin and Phenobarbital
口服常释剂型
 

 
 
 
 
 
 
E03
赖氨匹林
Lysine Acetylsalicylate
注射剂
 

7营养治疗药
 
 
 

 
7.1肠外营养药
 
 
 

 
 
7.1.1氨基酸类
 
 
 

 
 
 
 
 
 
E04
复方氨基酸(19AA-I)
Compound Amino Acid(19AA-I)
注射剂
限配合肠外营养用

8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8.8其他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E05
高血糖素
Glucagon
注射剂
 

9调节免疫功能药
 
 
 

 
9.2生物反应调节药
 
 
 

 
 
 
 
 
 
E06
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
Human Immunoglobulin
注射剂
限川崎病

12神经系统用药物
 
 
 

 
12.5中枢兴奋药
 
 
 

 
 
 
 
 
 
E07
哌甲酯
Methylphenidate
缓释控释剂型
 

 
12.3抗癫痫药
 
 
 

 
 
 
 
 
 
E08
奥卡西平
Oxcarbazepine
口服常释剂型
 

 
 
 
 
 
 
E09
拉莫三嗪
Lamotrigine
口服常释剂型
 

14呼吸系统药物
 
 
 

 
14.3平喘药
 
 
 

 
 
 
 
 
 
E10
布地奈德福莫特罗
Budesonide and Formoterol
吸入剂
 

 
14.4其他
 
 
 

 
 
 
 
 
 
E11
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
 
注射剂
◇;限新生儿使用

15消化系统药物
 
 
 

 
15.4 泻药、止泻药
 
 
 

 
 
15.4.2止泻药
 
 
 

 
 
 
 
 
 
E12
消旋卡多曲
Racecadotril
颗粒剂
 

16循环系统药物
 
 
 

 
16.1强心药
 
 
 

 
 
16.1.1洋地黄类
 
 
 

 
 
 
 
 
 
E13
去乙酰毛花苷
Deslanoside
注射剂
 


附件2

《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中成药部分)

分 类
编号
药品名称
备 注

1 内科用药
 
 
 

 
 

 
1.1解表剂
 
 

 
 

 
 
1.1.2辛凉解表剂
 

 
 

 
 
 
 
E01
小儿热速清颗粒(口服液)
 

 
 
 
 
E02
五粒回春丸
 

 
 
1.1.3表里双解剂
 

 
 

 
 
 
 
E03
小儿双清颗粒
 

 
 
 
 
E04
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口服液)
 

 
1.3清热剂
 
 

 
 

 
 
1.3.1清热泻火剂
 

 
 

 
 
 
 
E05
小儿导赤片
 

 
 
1.3.2清热解毒剂
 

 
 

 
 
 
 
E06
小儿化毒散
 

 
 
 
 
E07
小儿咽扁颗粒
 

 
 
1.3.4清脏腑热剂
 

 
 

 
 
 
1.3.4.4清利肠胃湿热剂

 
 

 
 
 
 
E08
小儿泻速停颗粒
 

 
 
 
 
E09
小儿肠胃康颗粒
 

 
1.4温里剂
 
 

 
 

 
 
1.4.1温中散寒剂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