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河捕捞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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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河捕捞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江河捕捞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江河渔业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和增殖水产资源,保障国家和从事江河渔业捕捞单位、个人(以下简称渔业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提行规定。
第二条 渔业者必须向户籍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渔业许可证后,方准从事渔业生产。本规定实施后需增置捕捞船只,必须事先经户籍所在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发给渔业许可证。
渔业者合法 经营的水域、船网工具、设施和产品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渔业者作业时必须携带渔业许可证。
渔业许可证不得出卖、出租、转借、转让、涂改和伪造。如有遗失,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补发。
第四条 渔业者必须缴纳渔业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用于江河渔业资源的增殖和管理,其征收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国家拨款进行人工增殖资源的地方,收费标准为渔业者正常年产值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第五条 渔业者应在其户籍县(市)从事江河捕捞生产。但经本县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对方县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跨县生产。在共有边界河流生产的,不属跨县生产,但渔业者的户籍必须属共有该水域的某一县(市)。
渔业者跨县生产,必须按当地规定的标准给对方县缴纳渔业资源费:一年内捕鱼时间达半年以上的缴纳百分之一百,不足半年的缴纳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机关、学校、厂矿航运等非渔业生产单位,不得经营江河捕捞渔业。沿河驻军需从事少量的自给性江河捕捞生产,须征得驻地所在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江河鱼类重点保护对象及其最抵可捕标准是:鲟鱼五市斤,青鱼、草鱼、鳙鱼一点五市斤,鲈鱼、鲥鱼、鲢鱼一市斤,鲤鱼、鳜鱼、*鱼、唇鱼五市两、鳊鱼、鳗鲡、卷口鱼(嘉鱼)二点五市两,鲮鱼、赤眼鳟二市两。
大鲵、鳖、河蚌、河蟹、沼虾等经济水产动物也要加以重点保护。
凡捕到小于可捕标准的幼体,应立即放生;如网产中小于可捕标准的幼体占百分之三十(按尾数计)以上,应立即转移渔场或改变作业。
第八条 农历四月二十日至七月二十日为幼鱼保护期。在保护期内,西江、北江、东江、韩江、鉴江、南渡江等江河的干流及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区,禁止一切定置作业生产。同时,在西江的思贤窑下游、北江的三水县城下游、东江的石龙镇下游的江河水域(包括分叉河),禁止用任何
工具捕捞蟹和幼蚬。
第九条 保护人工投放的水产苗种。在投放苗种后二十天内,禁止在放种的河段进行任何捕捞作业;在投放苗种后三十天内,放种地点上下游各十公里范围内的河段,禁止抛网、密元眼网、刮网、绞罾、铲罾、尖尾拖和各种定置作业捕鱼。放种单位在放种前要先发通告,并在禁捕范围
设立标志,以便渔业者执行。
在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和亲鱼洄游通道,繁殖季节期间划为禁渔区,树立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禁渔区捕鱼。禁止期限由水产部门制定。
第十条 禁止机动船在江河拖网作业。严禁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取缔鸬鹚捕鱼和危害幼鱼的滩边罟、布罟、密围罟、竹箔及大口铲等作业。
第十一条 捕捞虾蛋(虾春)、银鱼(白凡)、苗虾、禾虫等作业,只准在该项作业的汛期进行。
大缯、中缯、企门缯及其它定置作业,须经渔政部门专项批准,并限于汛期在指定地点作业。
各种刺网类网目不得小于第七条规定的可捕标准所应使用的网目。在珠江口作业使用的黄皮网和马鲚网,汛期可分别小至七元眼(五点三六厘米)和十一元眼(三点四一厘米)。
第十二条 实行江河人工增殖的县(市),要成立人工增殖领导机构,重点渔区要成立渔政站,沿江有关区配备政员,负责江河的种苗流放和渔政管理工作。
渔业者必须按照本暂行规定从事江河捕捞生产,接受渔政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渔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第二条和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外,机动渔船罚款五十至二百元,非机动渔船罚款二十至五十元。对重犯和屡犯者,按情节予以加倍罚款、没收渔具、停止作业三至六个月,直至没收渔船的处罚。
二、对违反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其全部渔获物和捕捞工具,并罚款五十至七百元。
三、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的,一经查获,吊销其许可证,并处以罚款二十至三百元。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情节严重,使水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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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8〕1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县(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和值班工作信息报告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采用标准



(一)信息内容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包括: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生产事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疫情和中毒事件等;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自然灾害、火灾及交通事故;涉及50人以上、行为超常、影响较大的群体上访或有冲击党政机关、堵占公路、铁路等过激行为的群体性事件等。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2、值班工作信息。鸡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情况和动态以及其他需报告市政府的紧急重大事项。具体包括:较大以上煤矿安全事故和生产企业安全事故;较大规模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较大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火灾、交通事故;水灾、旱灾、雪灾、雹灾、地震等较大自然灾害和较大疫情;其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此外,还包括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的预警性信息,上述情况均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3、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政务值班室)约稿。即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领导指示或编辑《值班报告》、《鸡西应急与管理》需要上报的各类信息、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及典型经验等。



(二)采用标准



对于报送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后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示的信息,以及在编辑《值班报告》、《鸡西应急与管理》时综合采用的信息。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通报主要以信息报送及时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市政府应急委员会通过《鸡西应急与管理》,每季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一次,对未按规定不报、迟报、漏报、瞒报、误报、越级上报信息的,严格按照问责制的要求,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每年度对(县)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进行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重视不够存在薄弱环节的通报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综述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采用总体情况,对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进行通报。



二是以表格形式反映县(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件数,并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值班工作信息”、“约稿”3类,对信息分别进行统计。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为“数量”、“按时报送”、“采用情况”(包括“送阅”、“综合”、“反馈”);“值班工作信息”分为“数量”、“按时报送”、“采用情况”(包括“送阅”、“综合”、“反馈”);“约稿信息”分为“数量”、“按时报送”。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履行职责。



  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强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识,提高做好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市委办公室办字[2007]27号、市政府办公室鸡政办发[2007]26号等文件和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全面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职责,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保障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分类报送,要素齐全。



  一是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要写明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是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的报告,要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



  三是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的报告,要写明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及需要上级政府协调事项、处置结果及善后工作;



  四是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报告,要写明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及提供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三)及时报送,确保质量。



  县(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报送速度和质量。信息报送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上报时限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和续报。未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越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做书面报告。



四、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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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闻
出版局(版权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
著作权管理上,以版权局的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文化厅,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
管理,由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
更的审批职能。
  2.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
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
位的审批和管理职能。
  3.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将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的认证登记、涉外图
书出版合同登记和出版、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的认证、登记以
及作品自愿登记、售付汇管理中有关著作权引进用汇的审核和认证、涉外录音录
像作品著作权的认证和侵权作品的鉴定职能交给局直属事业单位。  
  2.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取消报纸、期刊定价、出版合刊、增加协办单位的备案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
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总体布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
施。  
  (三)审核或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
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以及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出版物(包
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
批发、零售市场;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新闻
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四)审批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负责内部
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
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  
  (五)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活动;组织审读各类出版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
版物市场,制订出版物市场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六)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发行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
党和国家重要文献的发行工作及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八)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
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
理、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九)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物资供应和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
的科技工作。  
  (十)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  
  (十一)管理省出版集团和其他直属单位;指导省级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
会、研究会的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机要、信访等
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新闻出版行
业统计工作和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保证行业经济政策及有关措施的落实;受委
托监督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及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  
  (二)图书管理处  
  负责新建图书出版社的审核、登记;指导图书出版社体制改革;审核图书出
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由国家控制的图书选题;统一管理书号,监督图书质量,协
调图书出版;组织本版图书审读工作,查处违禁图书。  
  (三)报纸期刊管理处  
  研究制订报纸、期刊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指导报社、期刊社体制改革;审核
或审批新办报纸、期刊及报纸、期刊主要项目的变动;组织报刊审读,查处违禁
报纸、期刊。  
  (四)电子音像出版管理处  
  负责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的归口管理;承办音像制作单位的设
立和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的审批工作;负责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
设立的备案管理;审核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制订重点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印刷发行管理处  
  制订印刷和发行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办理印刷企业、书报刊总发行单位与
二级批发单位、图书进出口单位、“三资”发行企业和批发、零售市场的审核报
批工作;负责出版物印刷(包括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和境外其他来料加工印件
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科研、印刷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中小学
教材、重点书刊的印制、发行工作;承办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核报批业务;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境外委印进料加工业务及原、辅材料的进出口工作及书报刊市
场和书报刊进出口贸易;管理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指导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
制订市场管理规定,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查处印刷企业的违法
违规活动。  
  (六)版权法规处  
  负责提出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规草案;负责版权合同审核,作品著作权认
证、作品著作权登记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的
工作;监督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开展版权行政管理对外交流活动;监督、
指导著作权贸易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处著作权合同纠纷,会同有关部
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挂审计室牌
子)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安全保卫、计
划生育工作;承办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制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定;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出版专业技术资格及工人技师的评审、考核;制订新闻出版系统
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
群、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
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5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