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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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订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2号,标准号:GB/T 29424-2012),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

《规范》在涵盖企业年金业务全程数据交换内容、体现企业年金基金常用的管理方式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涉及的数据交换内容、接口格式、参数定义、相关术语等做出统一规定,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行为,有利于降低数据交换成本,控制数据交换风险,提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效率。各地人社部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其内容和要求,积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管理机构要准确理解《规范》对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交易类别定义等内容,对单位原有系统的业务功能、类别定义、实现逻辑等进行认真分析,在此基础上开发数据接口,将内部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转化为标准的业务流程、数据集和数据项。数据接口的开发可以通过现有系统升级,也可以建立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但在应用前,有数据交换关系的机构之间要充分沟通、确定双方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

《规范》未对信息传输加密问题做出规定,建立接口的双方需要根据双方对信息安全的具体要求和双方业务系统的支持能力确定对传输内容的加密机制,确保信息安全。

为了推动《规范》的贯彻实施,我们起草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各管理机构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基金监督司沟通。



附:《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附件下载: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doc
http://www.mohrss.gov.cn/shbxjjjds/SHBXJDSzhengcewenjian/201304/P020130410310326989086.doc



附: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年4月



目 录
1. 规范的使用范围 2
2. 规范的实施原则 2
3. 基本业务流程 2
3.1. 计划建立 2
3.2. 信息变更 3
3.3. 缴费处理 4
3.4. 权益分配 5
3.5. 待遇支付处理 5
3.6. 转移处理 5
3.7. 投资处理 6
3.8. 管理费支付 7
3.9. 报告及信息披露 7
3.10. 其它处理 7
4. 建议实施步骤 7
4.1. 系统接口实现 8
4.1.1. 差异化分析 8
4.1.2. 建立对应关系 8
4.1.3. 确定实现方案 8
4.2. 数据传输实现 8
4.2.1. 确定业务流程 8
4.2.2. 配置接口内容 9
4.2.3. 确定数据形式 12
4.2.4. 确定加密机制 12
4.2.5. 确定传输渠道 12
4.2.6. 接口联合测试 12
4.2.7. 接口正式实施 12
5. 小结 13


规范的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计划和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数据交换,监管机构、委托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可参考使用。
  此处所指“受托人”包括法人受托机构,也包括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规范的实施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实施遵循如下三点原则:
  一是从业务需要出发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规定的数据交换内容涵盖了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的绝大部分环节,但具体到实施层面则需要接口双方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选择过程中需要考虑业务量、对人工操作的可替代性和系统开发成本等因素,进而确定交换涉及的数据内容,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业务发展的情况逐步调整。
  二是对业务运行的辅助性原则。通过数据接口实现的信息交换只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交换的一部分,有些信息无法完全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传递。因此即使各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建立了数据接口,双方的业务运行也不能完全依赖数据接口,而是应将数据接口视为业务运行的辅助性手段。
  三是逐步适应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是根据我国企业年金业务发展初期业务探索积累的经验制定的。随着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企业年金行业各机构业务经验的积累,业务运作模式也会随之不断完善,规范的内容也会相应调整。一方面,建立接口的双方机构需要在业务运行过程中逐步适应规范化、自动化的信息传递;另一方面,数据交换规范也会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完善。
基本业务流程
  规范定义的4类、62个数据集基本涵盖了企业年金计划从建立到运行各个环节相关的业务内容。数据集设置对应的基本业务流程分述如下。
计划建立
  计划建立是指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初始建立的过程。在计划建立环节,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需要完成计划、企业、个人等各类信息的记录和相关账户的开立。计划建立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101 计划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2 投资组合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3 服务机构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4 企业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5 企业投资规则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6 个人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7 受益人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以上数据集中,“投资组合信息”、“服务机构信息”两类信息从属于“计划基本信息”,这三类信息共同构成完整的年金计划信息;“受益人信息”从属于“个人基本信息”,这两类信息共同构成完整的个人信息。
  以上数据集中,通过数据项“交易类别”体现业务类型,“交易类别”为“新增”时表示信息建立。
  计划建立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受托人或者账户管理人进行计划建立的业务受理。例如:受托人将计划相关的各类信息发送至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进行信息记录并向受托人返回记录结果,受托人进行确认和审核。
  计划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投资组合、服务机构、企业、企业投资规则、个人及受益人信息的新增处理同样适用此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规定,计划建立环节,受托人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传递相关信息由数据传输双方自行约定。
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是指在企业年金计划的日常运行过程中,对计划、企业、个人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变更的处理。信息变更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101 计划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2 投资组合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3 服务机构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4 企业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5 企业投资规则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6 个人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7 受益人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以上数据集中,通过数据项“交易类别”体现业务类型,“交易类别”为“修改”时表示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受托人或者账户管理人进行计划相关信息变更的业务受理。例如:受托人将变更后的各类信息发送至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进行信息记录并向受托人返回记录结果,受托人进行确认和审核。信息变更时,只需要将变更项目的内容填上即可,不变更的项目可为空。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规定,信息变更环节,受托人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进行相关信息变更处理由数据传输双方自行约定。
缴费处理
  缴费处理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向委托企业及员工收取年金缴费并记录账务信息的过程。缴费处理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01 缴费申请汇总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2 缴费申请明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3 缴费通知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04 缴费通知明细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05 缴费收账通知 受托人→托管人
0206 资金到账信息 托管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7 缴费确认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8 实收缴费汇总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09 实收缴费明细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10 缴费投资分配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以上数据集中,“缴费申请明细”从属于“缴费申请汇总”,“缴费通知明细”从属于“缴费通知”,“实收缴费明细”从属于“实收缴费汇总”。
  缴费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出委托人提交的“缴费申请汇总”和“缴费申请明细”信息,账户管理人在完成应缴处理后,向受托人发出“缴费通知”及相应的“缴费通知明细”;受托人根据缴费通知中的应缴金额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托管人在收到缴费款项后向受托人发出“资金到账信息”。受托人根据应缴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的匹配关系向账户管理人发送“缴费确认信息”和“资金到账信息”。账户管理人完成应缴与实缴的匹配处理,向受托人返回“实收缴费汇总”和相应的“实收缴费明细”。该期新增缴费进行首次投资组合买入处理后,账户管理人向受托人发出“缴费投资分配”信息。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数据集“资金到账信息”也可由托管人直接发送到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依据“资金到账信息”和受托人提供的“缴费确认信息”进行到账资金记录和到账匹配。
权益分配
  权益分配主要指企业公共账户的权益分配处理,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1 权益分配通知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2 权益分配明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权益分配的基本流程为:
  根据委托企业的意愿,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送“权益分配通知”和相应的“权益分配明细”,或账户管理人直接生成权益分配明细,由账户管理人进行分配处理。
待遇支付处理
  待遇支付处理是指根据委托企业和个人的支付申请对个人的年金资金进行的待遇核算和资金支付处理。支付处理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3 支付申请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4 支付明细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15 支付指令及反馈 受托人→托管人→受托人
  以上数据集中,“支付指令及反馈”通过数据项“交易类别”体现是指令发送还是指令反馈。
  待遇支付处理的基本流程为:
  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出委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信息,账户管理人完成支付处理后,向受托人发出“支付明细信息”,受托人根据支付明细信息生成“支付指令”,发送至托管人,托管人完成支付划款处理后,向受托人发送“支付指令反馈”。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待遇支付处理中,不同的受托和账户管理机构根据其管理制度要求可能规定比较繁杂的审批流程。《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暂未包括这些中间审批过程中的信息传递。
转移处理
  转移处理是指年金计划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企业职工在账户管理人之间、企业之间转移或离职转保留的处理。转移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6 转移申请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7 转移报告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受托人←→托管人
  对于职工在两个企业之间调动工作的情况,“转移申请”数据集中同时体现转出和转入企业信息。转入处理不使用单独的信息传递。
  转移处理的基本流程为:
  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送委托人的“转移申请”信息,账户管理人完成转移处理后,向受托人发出“转移报告”;如涉及计划间资产转移,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转移处理中,不同的受托和账户管理机构根据其管理制度要求可能规定比较繁杂的审批流程。《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暂未包括这些中间审批过程中的信息传递。
投资处理
  投资处理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相关投资组合的买卖处理以及投资管理。投资处理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8 资产估值信息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托管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账户管理人
0219 资产估值明细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托管人→受托人
0220 投资成交汇总及预汇总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受托人→托管人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
0221 投资成交汇总(企业级)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不涉及投资户时:受托人←→托管人
需要向投资户划入资金时: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需要从投资户提取资金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
0223 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0224 资金调节表信息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以上数据集中,“投资成交汇总及预汇总”通过数据项“汇总类别”体现是“汇总”还是“预汇总”。“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和“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通过“交易类别”体现是指令发送还是指令反馈。
  投资处理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在约定的预汇总日,账户管理人对本成交周期内,截至预汇总日的各类投资买卖指令进行预汇总,向受托人发出“投资成交预汇总”信息。估值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完成估值,向受托人发出“资产估值信息”及“资产估值明细”,受托人确认后向账户管理人发出“资产估值信息”及“资产估值明细”,在成交日,账户管理人完成成交处理,在约定时间向受托人发出“投资成交汇总”及“投资成交汇总(企业级)”。受托人收到投资成交汇总后,生成“资金划拨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通过“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和“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反馈”完成交易资金划拨处理,并按日核对“资金调节表”信息。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管理费支付
  管理费支付指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的处理过程,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不涉及投资户时:受托人←→托管人
需要从投资户提取资金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
  管理费支付的基本流程为:
  如需从受托户支付管理费,则由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并接收对方反馈;如需从投资户支付管理费,则由受托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给投资管理人,由其核对并准备头寸后发送托管人,托管人在执行完毕后反馈受托人。
报告及信息披露
  《规范》章节5.2.3和5.2.4中定义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中报告及信息披露方面的数据集,在约定的报告期结束后发送至其他管理机构、委托人或监管机构。
其它处理
  在《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其它处理涉及两类,包括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利息收入信息传递和企业公共账户的权益分配处理,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1 权益分配通知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2 权益分配明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上述两类业务涉及的基本流程为:
  对于权益分配处理,根据委托企业的意愿,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送“权益分配通知”和相应的“权益分配明细”,或账户管理人直接生成权益分配明细,由账户管理人进行分配处理。
建议实施步骤
  为了方便各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数据交换规范进行年金业务信息传递,建议通过下列工作步骤,确保数据交换规范能够顺利实施并能有效地提高双方的业务运行效率。
系统接口实现
  系统接口实现指的是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原有业务系统里按照数据交换规范实现数据交换功能或者开发一个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处理系统。由于各机构系统不一,有些机构的系统接口与数据交换规范中的接口在内容上差异较大,根据部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接口系统的实践经验,可参考如下实现过程。
差异化分析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首先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对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交易类别的定义,对比自身系统中的实现逻辑,并详细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形成差异化分析报告。
建立对应关系
  根据差异化分析报告,确定内部业务流程以及数据集和数据项的对应关系,随之确定能将内部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转化为标准的业务流程、数据集和数据项的调整方案,并明确数据交换规范和各机构内部系统在实现上的对应关系。如数据集之间的对应关系,数据项之间的对应关系等。
确定实现方案
  在完成差异化分析以及对应关系的建立后,各机构应尽快确定接口实现方案。通过现有系统升级或建立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实现均可。根据部分机构的实践经验,建立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相对较好,机构内部的系统升级不会影响数据交换,数据交换系统根据数据交换规范调整不会影响内部系统,数据交换实现起来相对灵活。在系统实现的内容上,各管理机构尽量能够实现跟自己角色相关的全部数据集,根据合作对象的情况,确定哪些数据集需要通过电子数据接口传输;各管理机构尽量要实现每个相关数据集中所有的字段配置。
数据传输实现
确定业务流程
  准备建立数据接口的两家机构,应该首先确定双方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本指引第三节描述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在确定数据集类型时考虑的相对普遍的业务流程,但不排除部分管理机构之间可能采用相对个性化的业务处理逻辑。个性化的业务处理逻辑下可能不适宜采用规范中规定的部分数据集。业务流程应从业务需要出发,尽量简单化,并随着将来业务发展以及系统优化逐步向相对标准的业务流程转变。
  确定了基本的业务流程后,即可依据规范中说明的数据集的具体作用选择适宜业务流程的数据集种类。
配置接口内容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规定的数据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各管理机构在进行具体文件传输时,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数据集的种类以及个数进行选择和约定。在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集后,传输双方可对各数据集中的数据项进行选择。数据交换规范中,除少量作为数据集标识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关键数据项外,其它数据项均为非必选项,双方机构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灵活配置。各管理机构的系统应实现对该机构可能涉及的全部数据集及其中的数据项的导入和导出功能,以达到与不同机构进行文件传输时均可实现对数据集以及其中内容的灵活配置。四种管理人可能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数据集名称 受托人 账户
管理人 托管人 投资
管理人
[0101]计划基本信息 √ √ (√) (√)
[0102]投资组合信息 √ √ (√) (√)
[0103]服务机构信息 √ √
[0104] 企业基本信息 √ √
[0105] 企业投资规则信息 √ √
[0106] 个人基本信息 √ √
[0107] 受益人信息 √ √
[0201] 缴费申请汇总 √ √
[0202] 缴费申请明细 √ √
[0203] 缴费通知 √ √
[0204] 缴费通知明细 √ √
[0205] 缴费收账通知 √ √
[0206] 资金到账信息 √ √ √
[0207] 缴费确认信息 √ √
[0208] 实收缴费汇总 √ √
[0209] 实收缴费明细 √ √
[0210] 缴费投资分配 √ √
[0211] 权益分配通知 √ √
[0212] 权益分配明细 √ √
[0213] 支付申请 √ √
[0214] 支付明细 √ √
[0215] 支付指令及反馈 √ √
[0216] 转移申请 √ √
[0217] 转移报告 √ √
[0218] 资产估值信息 √ √ √ √
[0219] 资产估值明细 √ √ √
[0220] 投资成交汇总及预汇总 √ √ √ √
[0221] 投资成交汇总(企业级) √ √ (√)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 √ √
[0223] 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 √
[0224] 资金调节表信息 √ √
[0301] 企业公共账户信息 √ √
[0302] 计划资产净值信息 √ √
[0401]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明细 √ √ √
[0402] 资产负债表 √ √ √
[0403] 利润表 √ √ √
[0404] 净资产变动表 √ √ √
[0405] 计划变动情况-企业账户数信息 √ √
[0406] 计划变动情况-管理机构变动信息 √
[0407] 计划账户管理情况-个人账户数信息 √ √
[0408] 计划账户管理情况-计划资产信息 √ √
[0409] 计划管理费用信息 √ √
[0410] 投资组合管理费用明细 √ √
[0411] 账户管理费用明细 √ √
[0412]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组合资产净值和收益情况 √ √ √
[0413]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资产分布情况 √ √ √
[0414]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风险准备金信息 √ √ √
[0415]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分析 √ √
[0416]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计划基本信息 √
[0417]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基金资产信息 √
[0418]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0419]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企业名单明细 √
[0420]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变动信息表-增加 √
[0421]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变动信息表-退出 √
[0422] 账户管理业务报告-账户管理统计信息 √
[0423] 账户管理业务报告-企业类型信息 √
[0424] 托管业务报告-托管统计信息 √
[0425] 投资管理业务报告-投资组合管理基本信息 √
[0426] 投资管理业务报告-投资组合资产配置信息 √
[0427] 个人账户余额及收益信息 √
[0428] 个人账户资产变动明细 √
[0429] 个人账户期末资产投资情况 √
   上表中,“√”表示该管理人需要传输该数据集,“(√)”表示该管理人可以选择传输该数据集。
确定数据形式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规定了接口数据的三种具体组织形式,包括.TXT文件、.XML文件和.XLS文件三种形式。三种数据形式各有利弊,如:.TXT格式灵活、使用广泛程度一般、传输效率高;.XML格式灵活,使用广泛,由于有起始标签和结束标签故占用空间相对较大,传输数据量一般;.XLS形式手工操作强,跨平台操作不便,传输数据量较小,涉及操作软件的版本问题。
  建立接口的双方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全部数据集可以采用一种数据组织形式,也可以根据数据集代表的业务类型的自身特点,不同的数据集采用不同的数据组织形式。今后将根据企业年金业务发展以及各机构实际使用情况逐步统一数据形式。
确定加密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没有对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加密机制做出规定。建立接口的双方需要根据双方对信息安全的具体要求和双方业务系统的支持能力确定对传输内容的加密机制。
确定传输渠道
  由于尚缺乏普遍适用且能够确保信息安全的公用电子信息传输渠道,《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没有给出信息传输渠道的建议方案。建立接口的双方可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业务需要确定传输渠道。现阶段,各机构普遍采用的数据传输渠道有:采用邮件传输方式;采用网上文件服务器(或网上银行)的传输方式;采用第三方传输平台进行文件传输。
  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传输平台的设想也在积极研究当中,将根据数据交换规范的应用情况考虑是否实施。
接口联合测试
  建立接口双方应进行系统的全面联合测试。通过联合测试,可以找出双方在数据内容、形式等方面不一致的地方,也可以发现数据信息传递流程与业务流程衔接不畅的环节,以及传递内容中不满足业务运行需要的部分,在联合测试阶段可以对这些环节进行修正。
  同时联合测试也是实际运行的提前演练,通过联合测试的磨合,可以使业务人员熟悉系统功能和流程,使接口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更加顺畅。
接口正式实施
  在完成联合测试后,接口双方即可在确定的时间点开始接口的正式实施。
小结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制订和实施是相辅相成的两个环节。统一的数据规范,会降低各管理机构实施数据交换工作的难度,支持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编写过程中广泛吸收了各管理机构的经验和意见,各管理机构实施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也是《规范》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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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科发[2005]97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企业:

  《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杭州市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和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10个大类(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既可以是应用了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杭州市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杭州市××示范工程,××——参照附件1中新技术的有关名称)。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的示范工程立项、成果验收和推广工作,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杭州市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新开工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交通、水利等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二)市级示范工程(即综合性示范工程)为应用八项(含)以上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市××示范工程(即市级单项示范工程)必须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
  (三)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目标。
  (四)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
  (五)应用新技术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一式三份)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方案,向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申报,并送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原则上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季度申报一次,经审核,并现场踏勘核实,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主办的“杭州建设”网站上公布。已经被确定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市建委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的工程,将从市级示范工程中挑选,由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进行评估,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上报。

第三章 实施和检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强化管理,及时总结,并在施工中对新技术的应用情况及时进行文字、照片、视频图像进行记录,被隐蔽的技术应用部分应及时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条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应申报单位应将工程新技术应用的形象进度表报市土木建筑学会。市土木建筑学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代表性的工程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等活动,以推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检查中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将酌情取消其申请验收的资格。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在工程竣工验收45天内,申请单位准备齐全应用成果验收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申请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3),送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局核实后,向市土木建筑学会申请验收。在市内的工程可直接申请。
  第十二条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应在接到申请后,一般在一个月内对有关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专家委员会对工程应用新技术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报市建委备案后生效。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验收成果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验收由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验收专家委员会进行。示范工程验收专家委员会由具有丰富实际经验的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5~7人组成。被验收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验收专家委员会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水平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形成后,由验收专家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五章 验收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该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消申报验收资格。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经评审,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发给《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成果验收证书》,并及时在“杭州建设”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市级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西湖杯”优质工程评选应优先录取取得《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成果验收证书》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成果验收证书》的企业在市场招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评分和评比中给予加分和鼓励,以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参与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市场监管中应作为对个人考核的工作业绩或给予适当加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京劳社医发(2001)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取得定点资格,由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协议,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经总后卫生部批准有资格对社会开放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定点资格的,可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供本单位参保人员选择。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市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根据业务量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院长(主任)负责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部门;有满足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第七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市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列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现行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除外)。
(五)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和常见病诊疗常规目录。
(六)上年度业务收支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单病种等有关资料,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七)单价收费在2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医疗机构注册地以外的分支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
第八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征求区、县卫生、财政部门的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时书面征求市卫生、财政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对已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后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其原定点资格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以及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医疗服务能力、医院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变更书》到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的意愿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监测网;严格执行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卫生、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