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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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2〕2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控违查违工作激励机制,全面提升控违查违工作实效,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案》(荆办文[201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在2012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控违查违工作的考核奖惩。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是指东宝区、掇刀区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和市城市管理局。市直相关单位在控违查违工作中负有协助、配合职责。
  第二章考核办法和内容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负责对各区、市直相关单位的控违查违考核工作,并通报考核结果;各区负责对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场)和区直相关单位的控违查违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并报市控违办备案。
  第四条各区的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10日前对上月工作进行月度考核,当年12月进行年度考核,2014年12月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结束时进行总考核。各区应制订全年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处置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并逐月分解,于每月28日前提出下月拆除计划、处置计划报市控违办,作为市控违办对该区控违查违工作考核的依据。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工作力度大的责任主体进行加分。月度和年度考核内容见《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2)。总考核时,以各年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为总考核得分。
  第五条市直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见《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件3)。对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的单位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考核参照市直相关单位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时,以月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为年度考核得分,总考核时,以各年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为总考核得分。
  第三章奖项设置及奖励条件
  第六条设立奖励基金600万元。奖励基金由市、区共担,对各区、街道、社区的奖励,由市财政按照奖励金额的50%拨付各区,各区按照市奖励金额配套50%;对市直相关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奖励,由市财政按照奖励金额全额拨付。市级奖励基金从提取土地收益业务费和控违查违追缴城建配套费及办案经费中解决;区级承担部分主要从控违查违罚没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另行筹资解决。
  第七条设置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2名,优胜单位2名,优胜街道办事处(镇)2名,优胜社区(村、场)20名,优秀工作者30名。
  以上奖项在奖励对象未达到获奖条件时,可以空缺。
  第八条中心城区控违查违工作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总考核得分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率100%。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总考核排名前2名的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奖金可全部用于奖励区及相关单位控违查违工作人员。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总考核排名前2名的街道办事处(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街道办事处(镇)奖,各奖励30万元。其中,奖金80%可用于奖励街道办事处(镇)控违查违工作人员。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总考核排名前20名的社区(村、场),颁发优胜社区(村、场)奖,各奖励20万元。其中,奖金80%可用于奖励社区(村、场)干部。
  第九条对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且总考核排名前2名的市直相关单位,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单位奖,各奖励10万元。奖金可全部用于奖励控违查违工作人员。
  第十条对控违查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工作者奖,各奖励1万元,并向组织部门推荐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章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控违查违工作优胜街道办事处(镇)、优胜社区(村、场)的获奖名单由各区根据控违查违工作考核情况,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查,经市控违办复核后,报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街道办事处(镇)、优胜社区(村、场)申报时,应向市控违办提供申报单位符合评奖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优胜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获奖名单由市控违办根据控违查违工作年度考核情况,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查,提出获奖名单,报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市控违办将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获奖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荆门日报、荆门晚报等大众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控违办组织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加强控违查违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奖励标准兑现奖励基金。
  第五章惩处
  第十五条实行“违法建设无限责任制”,即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新发生的违法建设负“无限责任”,凡任期内对新增违法建设不制止、不处理或制止不力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责任人晋职晋级工作时,应征求同级控违办意见。
  第十六条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一)各区、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场)根据考核情况实行行政问责。
  1、一年内3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一年内4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对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岗位或建议免职等组织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一年内5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60分以下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岗位或建议免职等组织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市直相关单位受到3次通报批评或月度考核得分60分下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出现违建后48小时内既未发现、处置,又未上报,或瞒报、谎报的,经查证核实后,每新发生一起,扣除社区(村、场)干部、驻社区城管执法人员人均年工资总额的10%。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非法、越权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续,或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区应依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控违查违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控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区月度考核)附件.doc 5d77921ffe795b9194cf98be11304b03.doc (82.00 KB)
http://www.jingmen.gov.cn/zwgk/xxgkzd/zfwj/jzf/2012/2012-02-20/32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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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阳府〔2004〕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力量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表彰为我市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市内外有功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对象

从境外(包括港澳台)引进的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及承接珠三角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转移项目,并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和缴税的,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

项目引荐者是指引荐外商到我市投资,促成项目落户的机构及所有自然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荐者,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按照企业投产后一年内应交纳的属于地方税收总额的10%给予奖励。

2、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厂一策的特别奖励措施。

第四条 奖励程序

1、 引荐者的确认。引荐者从项目洽谈开始时应到市外经贸局备案,并不断通报项目洽谈进展情况;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方书面认可,报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者,引荐者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荐者自行商定解决。

2、 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荐者向市外经贸局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②项目验资报告;③企业工商执照;④投资方和落户方对引荐者的认可证明;⑤引荐者身份证明;⑥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 申报期限。引荐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12个月内由引荐者向市外经贸局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4、 审查核实。引荐者申报奖励,由市外经贸局会同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引荐者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奖金的发放。奖励申报经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引进项目(企业)实现纳税情况兑现奖励。

6、 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以投资项目的税务登记进行划分,属市直接收税的项目,其奖励金由市财政解决;属县(市、区)收税的项目,其奖励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属于市和县(市、区)税收分成的项目,其奖励金按照分享比例分担。

引荐者奖励收入为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应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缴交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对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市政府确认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措施给予引荐者特别奖励。

第六条 对引进投资建办投产后前几年没有税收或上缴税收极少,但社会效益明显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一次性给予引荐者适当奖励。

第七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