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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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

(2007年2月2日 证监会计字〔2007〕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 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表格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四条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P÷E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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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1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对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 “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取消向外汇局提供相关易货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承包核准件等凭证的要求。出口单位凭出口报关单、核销单、核销专用联或相应进口报关单等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以“进料对口”、“ 进料深加工”、“ 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需进行进料抵扣核销的,取消事先由外汇局进行备案审批的要求。出口单位凭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首次抵扣核销时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等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三、出口单位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对其中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货样广告品出口核销时,取消需提供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外汇局直接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

四、出口单位已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因遗失、毁损等原因申请补办核销专用联的,不再由外汇局审批和出具核准件。出口单位可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办理核销专用联的补办手续。

五、调整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的范围。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在此范围之外的出口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六、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原因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收汇单位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的,取消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的规定。收汇单位凭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复印件、核销专用联等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吉林省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五保供给工作,维护农村孤寡老人、孤儿和残废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保供给工作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是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省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五保供给管理工作;县以上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给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五保供给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五保供给对象(以下简称五保户),是指农村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子女(含继、养子女或其他扶养人)、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和孤儿、残疾者。
第五条 五保户的确定,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当地县(市、区)民政局备案,并核发《农村五保供给证》。
《农村五保供给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六条 五保供给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五保供给的要求是:
一、口粮:保证自食充裕,并配有相应数量的细粮、品种粮和食油等,燃料满足做饭和取暖的实际需要;
二、衣着被品:按冬夏两季及时换着服装(含内衣)、鞋帽和被褥等;
三、住房:安全保暖,及时维修;
四、医疗卫生:患病时及时治疗,丧失自理能力时安排人员护理照料;
五、丧葬: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后事;
六、保证孤儿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五保供给的具体内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及时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第八条 五保供给的具体内容年初由村民小组提出,村民委员会确定,并填入《农村五保户供给证》,年末时全部兑现。如确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兑现的部分,次年初兑现,最迟不得越过春季。
第九条 五保户的供养形式:
一、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寄居亲友家或独自生活,分散供养;
五保户有权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条 提倡举办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敬老院应坚持“依靠集体,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出入自愿”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农副业生产,增加收入,进一步提高老人的生活水平,切实把敬老院办成五保老人安度晚年的乐园。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税务部门对敬老院以提高五保老人生活,改善办院条件为目的而开展的农工副业生产,应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十一条 各乡(镇)应以敬老院为依托建立群众性的五保供给服务管理组织,并配备1-2名专职人员,与村、社的邻里包户组相配合,保证做好分散五保户衣、食、住、医等方面的生活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五保供给服务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负责五保供给费用的筹集和实物的发放;
二、负责无管理能力者的五保供给费用的管理;
三、负责五保供给内容的兑现;
四、负责五保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五保户的各项供给费用,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定项限额,从公共事业统筹费中支付,保证供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定期检查,监督,严禁挪用。
第十四条 统筹的五保供给费用按供养形式,分别由敬老院和五保供给服务管理组织统一管理和发放。除个别无管理能力者的生活费由五保供给服务管理组织代管外,一般都应按期如数交付五保户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敬老院的行政管理费、房屋修建费、五保供给服务管理人员的工资,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筹集。
第十六条 凡有继养子女或其他抚养关系的老人,不应列入五保供给对象。如生活确有困难,可经村委会审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五保供给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五保供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歧视、虐待五保供给对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必须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