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渝文审[2007]38)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38号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具体实施分户检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户检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检验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标准。
第六条 分户检验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 分户检验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对以下项目内容进行分户检验:
(一)房间及公共部分空间尺寸;
(二)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
(三)门窗安装工程质量;
(四)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五)防水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质量;
(七)电气工程安装工程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确定,并统一制定分户检验表格。
第八条 分户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检验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检验工作;
(二)分户检验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检验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检验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检验内容进行逐户检查;
(四)分户检验小组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
(五)分户检验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
(六)分户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检验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交给住户。
第九条 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应当对分户检验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工作应包括分户检验小组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检验记录,分户检验的内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分户检验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等内容。核查工作对实物的抽查户数应不少于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
第十一条 验收组在对分户检验的核查中发现分户检验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参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的铭牌。
第十三条 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检验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之日起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应执行本办法。
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6号
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已于2002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评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中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和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为全面、深入地宣传、贯彻和实施《环评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评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的转变
《环评法》的颁布,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评法》中提出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构建了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的管理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深刻领会《环评法》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要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项目型管理向综合型管理的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参与管理的转变,不断创新,开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的新局面。
二、深入学习、宣传《环评法》,结合实际,周密安排,把《环评法》的宣贯工作做到各有关部门,层层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法》的学习,增强对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决策重要性的认识,准确定位,分清本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在执行《环评法》中的职责,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通过认真学习,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正确理解和运用《环评法》的各项规定,提高各级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在2003年6月5日之前,各地要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环评法》。各地可以举办各类学习班、研讨班,可以与新闻单位配合,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优势,宣传和普及《环评法》的内容和有关知识。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环评法》,并自觉遵守《环评法》。
三、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环评法》正式施行前,总局将组织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目录(范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及其设立规定》等五项与贯彻《环评法》配套的规章建设和配套重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确保上述工作在2003年6月30日前顺利完成。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详细了解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资源开发规划的内容和编制要求,清理规划的种类和目录,为制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目录(范围)》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提供必要的依据,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划环评范围,预先告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哪些规划需做环评,依法将规划环评工作纳入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策程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各专业的信息优势,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完成包括环境、生态、经济、资源等信息在内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建设。
2、抓紧研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并将有关建议于2003年3月31日前报我局。
3、按照国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设立规定,在《环评法》正式施行前,设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库。
四、认真贯彻《环评法》,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服务
(一)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各地应自选一些重点生态影响型项目,进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有关省市要继续做好青藏铁路、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重点工程的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环境监理。
(二)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做好新建项目的污染防治
“十五”期间,各地要抓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历史机遇,大力促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项目的发展,要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严格执行“总量控制”规定,充分利用“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多种管理手段,在总体上实现新建项目“增产减污”。
(三)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制度的执行,深入抓好执法检查,加强中小型项目和生态影响型项目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审批环节,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建设项目审批电子化。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受理、评估和审批机制,发挥专家技术审查的作用,从根本上把好科学审批关,做到时效高,环境效益好,企业满意,最终达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要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只要不涉及保密问题,要大力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听证会或调查会、座谈会以及“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促进评价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健全业主公开招标、自主选择评价单位的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指定评价单位。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