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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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下列组织不在登记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组织;
(二)国家财政拨款建立的基金会及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
(三)参加人员和活动范围均限于单位内部的组织。
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社会团体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管理机关与职责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受理社会团体的复议案件;
(四)开展有关社会团体工作的咨询服务;
(五)建立并管理社会团体档案;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其业务并具有资格审查能力的部门。业务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主要业务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所属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二)处理所属被注销、撤销登记、取缔和命令解散的社会团体的善后事宜;
(三)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所属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建原则
第八条 组建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有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业务上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负责人;
(三)会员不少于30人;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或财产;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联络地址;
(六)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七)每年至少能组织一次集体性的业务活动。
组建社会团体法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还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组建基金会还必须具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与其等值外汇的注册资金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 组建社会团体应执行国家制定的分类标准。
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系统、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组建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
第十条 限制组建校友会、同乡会、同学会等联谊性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不得组建以某一姓氏或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下(不含县)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一般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准在其会址以外的地区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特殊需要设置的,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实体机构,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对社会团体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
(一)全省性的,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二)市地内活动的,由市地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三)县(市、区)内活动的及城市街道、乡镇以下区域活动的,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四)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天主教教区和基金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天主教教区经省宗教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基金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向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三)社会团体的章程;
(四)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五)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的证明;
(六)会员名册;
(七)资金信用证明。
成立宗教社会团体,还须提交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等资料。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活动地域;
(四)经费来源;
(五)组织机构;
(六)会员资格;
(七)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八)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十一)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二十条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其中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后10日内,向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和开具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的印章、印模和帐号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变更或者注销,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名称;
(二)变更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三)改变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四)业务主管部门变更;
(五)增减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由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应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收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出借。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施下列监督:
(一)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等二十四条的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展活动情况及社会效益估价;
(二)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举行成立大会、换届选举会、年会和进行涉外活动等,应事先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将编辑出版的图书报刊及时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活动经费: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协作单位提供的经费;
(四)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五)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
(六)举办展览、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收费标准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一切经费收支均须纳入财务管理,按规定合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银行、教育、财税、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社会团体进行宣传报道时,新闻单位应查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无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不予宣传报道。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遵守年检、重大活动报告、图书报刊报送等制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活动:
1.伪造、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3.违反本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从事活动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登记或者依法取缔:
1.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盈利数额较大的;
2.违反本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从事活动,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3.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命令解散。
第三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处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
社会团体被依法撤销或取缔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布。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者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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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


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


流行性出血热(简称出血热)是由病毒引起以几种鼠类为主要传染源的自然疫源性疾病。根据主要传染源种类不同,本病分为野鼠型、家鼠型和实验动物型3种类型。典型病例有发烧、出血和肾脏损害。由于病原学研究的进展,特异性实验诊断方法的应用,对非典型病例已可能确诊。


近年来在流行病学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进一步掌握了本病的流行规律,发现哺乳动物中的啮齿目、食虫目、兔形目和食肉目中有30余种动物携带本病病毒;确定了黑线姬鼠和大林姬鼠为野鼠型出血热的主要传染源;褐家鼠为家鼠型出血热的主要传染源;基本上查清了我国的疫
区范围,明确了我国存在野鼠型、家鼠型和家鼠野鼠混合型3种出血热疫区,这些研究进展使预防和控制本病的措施更有针对性。
但是,近年来作为本病主要传染源鼠类的数量增多,更多的疫区不断被发现,发病率逐年上升,在农业区、林区和城镇又不时有暴发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影响经济开发、四化建设和国际交往。
当前,防治本病尚缺乏经济、简便、特效的方法。但是实践证明,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有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认真抓好组织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完全有可能
控制本病流行,有效降低其发病率和死亡率。

预防部分
近年的血清流行病学研究证明,黑线姬鼠和褐家鼠是流行性出血热的主要宿主动物和传染源;它主要由于接触宿主动物及其排泄物经皮肤、消化道或呼吸道传播,也可能经螨媒传播;人群对本病普遍易感。近年家鼠型出血热常有暴发流行。为了控制和减少发病,应采取以灭鼠为主的综
合性预防措施:疫区灭鼠要在搞好卫生和防鼠的基础上,以药物毒杀为主,结合灭鼠进行灭螨,同时做好疫源地的消毒和个人防护等工作。
一、监测:
监测是卫生防疫部门防治疾病的耳目,应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好。但监测是手段,控制是目的,监测要为控制服务。出血热流行病学监测包括:人间疫情监测、鼠间疫情(或称宿主动物和传染源)监测、疫区监测、病原类型监测、传播途径监测、易感人群免疫情况监测和预防(控
制)效果监测等。各疫区应普遍开展人间疫情和鼠间疫情监测。
1.人间疫情监测:主要由相当于县级防疫站来做。内容包括及时掌握确实的疫情,分析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为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疫情登记要详细,必要时应进行个案调查和采血检查抗体,以核实疫情。
(1)新发、偶发和散发地区:对每个病例都应进行个案调查,用间接免疫萤光方法进行血清学核实。
(2)高发地区:抽取50-100个临床诊断病例,进行血清学核实。
(3)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流行高峰期或家鼠型出血热暴发时,对临床病例和发热病人,抽样检测血清抗体,以检查误诊和漏诊情况。
(4)疫情统计分析:每年要画出1张疫情分布地图。发现病例随时点出,1个点代表1个病例,以便观测疫情发展趋势。要统计历年的发病数和病死数,计算发病率和病死率。统计逐月的发病数和发病率,明确发病高峰季节。
2.鼠间疫情监测:凡有条件的县级防疫站,要逐渐查清疫区和非疫区宿主动物的种类、分布、密度和带毒率,并进行宿主动物带病毒率的动态调查。在带病毒鼠聚集场所或病例较为集中的居民点,在其周围200米范围内进行疫区处理。
(1)监测地区:重要城市、港口和交通要道等。
(2)监测时间:在家鼠型和野鼠型出血热发病高峰前进行。
(3)监测对象和数量:家鼠、野鼠各100只以上。实验用的大白鼠等也要定期检查。
(4)方法:对不清楚是否疫区的地区,可先应用免疫萤光法或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查抗体。已确定存在有本病疫情的地区,要同时检测鼠类等动物特异性抗原和抗体携带情况。
二、灭鼠防鼠:
为了取得预防和控制本病的良好效果,必须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组织措施。以灭鼠为主,灭鼠和防鼠相结合。重视效果评价,坚持长期战斗。
1.灭鼠
(1)指标:无论家鼠、野鼠,灭鼠后的密度都要低于3%。
(2)重点:在疫区普遍动员灭鼠的前提下,要着重抓好发病率大于十万分之三十的高发病区的灭鼠工作,港口、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地也要重点灭鼠。
(3)时机:无论家鼠型、野鼠型出血热,均要在本病流行高峰前进行灭鼠。家野鼠混合型疫区,春季着重灭家鼠,秋冬季着重灭野鼠。
(4)次数:每年进行2-3次突击灭鼠,在高发病区,还要抓好经常性灭鼠措施的落实。
(5)范围:以居民区内及其周围3-5华里为重点。
(6)方法:以毒饵法为主,结合器械捕打和改变鼠的栖息条件。由于猫能携带病毒,本病疫区不宜提倡养猫。
(7)效果考核:毒鼠前后要用鼠夹法进行鼠密度调查。有条件地区可结合测抗体调查鼠感染率、测抗原调查鼠带毒率。
(8)本病系通过接触带毒鼠或其排泄物传播,因此在灭鼠时应尽量减少人与鼠的接触。疫区应严禁玩弄鼠类,发动群众灭鼠时,严禁采用交死鼠或鼠尾的做法,应根据效果考核的结果来评价灭鼠成绩。
2.防鼠:新建和改建住宅时,必须遵照防鼠要求,安装防鼠设施,以防止鼠类侵入。
三、灭螨防螨:应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对高发病区的野外工地、工棚、宿舍或重发病村,用滴滴畏等有机磷杀虫剂进行灭螨,同时要保持居室干燥、通风和一般卫生。尽量清除室内外草堆、柴堆,经常铲除周围杂草,以减少螨类孳生场所和叮咬机会。
四、食品卫生及其管理:为了杜绝病从口入,要做好食品卫生、食具消毒、食物保藏等工作。在本病疫区特别是家鼠型疫区,除开展灭鼠工作外,要防止鼠类排泄物污染食品和食具。剩饭菜必须加热或蒸煮后方可食用。
五、加强消毒工作,对发热病人的血、尿和宿主动物排泄物及其污染器物,以及死鼠等,均应进行消毒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六、注意个人卫生和个体防护:凡是在疫区生活或劳动的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做好防护工作。包括:不直接用手接触鼠类及其排泄物,不坐卧草地或草堆,劳动时注意保护皮肤,防止破伤,如有破伤应消毒包扎。在野外工作时,要穿袜子,扎紧裤腿、袖口和腰带,皮肤露出部位

可涂防蚊剂,以防止螨类叮咬。
七、严格执行《流行性出血热实验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以防发生实验室感染。
八、野外作业工地的预防措施:水利、农垦、国防、桥梁、铁路等野外作业工地,在施工前均应进行流行病学侦察和疫源的监测,如属出血热疫区或可疑疫源地,必须采取预防性措施,事先做好灭鼠防病工作。
1.施工前应开展灭鼠工作,鼠密度应控制在3%夹次以下。如工地内发现螨类,还应采取灭螨措施。
2.建立工棚时,应选择地势高、干燥和向阳的地方,工棚要搭成“介”字形,粮仓和厨房应与工棚分开搭盖。
3.在野外施工时,尽可能不住工棚。必须搭工棚住宿时,住宿工棚亦应单独搭盖,架高床铺(铺面距地面不应低于0.5米),铺不靠墙,铺下不放杂物和食品。铺草要喷洒杀虫药物,经常翻晒。宿舍、工棚应保持干燥、无鼠、无螨。
4.应搞好工地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食具消毒和食物保藏等工作。
5.搞好宣传和培训,抓好防治出血热的“三早一就”(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措施。

诊断和治疗部分
一、诊断依据:
目前,特异性血清学诊断方法在基层单位虽已逐渐推广,尚不能广泛普遍应用,本病的诊断仍需以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调查为主要依据。
(一)临床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资料:在发病季节,于发病前两个月内曾到过疫区,或有与鼠类直接和间接接触,食用鼠类污染的食物或有接触带病毒的实验动物史。
2.症状:起病急,有发热、头痛、腰痛、眼眶痛(即三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常依次出现低血压、少尿及多尿现象。
3.体征:面、颈、上胸潮红(即三红)重者似酒醉貌,眼结合膜和咽部充血,软腭、腋下、前胸等部位可见出血点(点状、条索状、集簇状),并可伴有眼结合膜水肿及眼睑、面部浮肿,肾区有叩击痛。
4.实验室检查:
(1)早期尿中出现蛋白,且迅速增多,有红细胞、管型或膜状物。
(2)血象: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偏低,随着病程进展逐渐增高,淋巴细胞增多,并出现异型淋巴细胞,血小板数下降。
(3)血生化检查:血尿素氮(BUN)或非蛋白氮(NRN)升高。
5.病程经过:病程中有发热、低血压、少尿、多尿及恢复期五期经过。不典型病例或经早期合理治疗,可不出现低血压或少尿期。
(二)确诊依据:
经血或尿特异性抗原检测阳性,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双份血清特异性IgG抗体4倍增高者(间隔1周)。
二、早期诊断:
在流行地区,流行季节如有原因不明的急性发热病人,应首应考虑本病可能,应仔细观察以下临床表现,并按疑似出血热处理。
1.发热伴有头痛、腰痛、眼眶痛、全身痛及消化道症状。
2.体检时应特别注意球结膜、面、颈及上胸部充血、皮肤、腋下出血点、咽部及软腭充血、瘀点和肾区叩痛。
3.发热病人如早期出现尿蛋白阳性(偶有尿蛋白阴性者),且迅速增加者。
4.血象检查有血小板减少,出现异型淋巴细胞对本病诊断有帮助。
5.有条件单位可早期作血液和尿蛋白细胞内病毒抗原检测,并检测血清特异性IgM和IgG抗体。
三、临床分型:
根据病情轻重对确诊病例区分为五型:
1.轻型:
①体温在39℃以下,中毒症状轻。
②血压基本在正常范围。
③除皮肤与/或粘膜有出血点外,无其他出血现象。
④肾脏损害轻微,尿蛋白在+-++,没有明显少尿期。
2.中型:
①体温39-40℃,全身中毒症状较重,有明显的球结膜水肿。
②病程中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脉压<26mmHg。
③皮肤、粘膜及其他部位有明显的出血现象。
④肾脏损害明显,尿蛋白可达“+++”,有明显的少尿期。
3.重型:
①体温≥40℃,全身中毒症状及渗出现象严重,或出现中毒性精神症状者。
②病程中收缩压低于70mmHg,或脉压低于20mmHg,并呈现临床休克过程者。
③出血现象较重,如皮肤瘀斑,腔道出血。
④肾脏损害严重,少尿持续在5日以内,或尿闭2天以内者。
注:以上1、2、3型,各具备2项或2项以上者方可诊断。
4.危重型:在重型基础上,出现以下任何严重症候群者。
①难治性休克。
②出血现象严重,有重要脏器出血。
③肾脏损害极为严重,少尿超过5天以上,或尿闭2天以上;或尿素氮超过120毫克/dl以上。
④心力衰竭,肺水肿。
⑤中枢神经系统合并症,如脑水肿、脑出血、脑疝形成者。
⑥严重继发感染。
⑦其他严重合并症。
5.非典型:
①发热在38℃以下,没有中毒症状。
②皮肤或粘膜可有散在出血点。
③尿常规检查阴性,或尿蛋白±。
④血或尿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阳性。
四、治疗:
出血热的特效疗法已开始试用,疗效有待观察,目前仍然以综合疗法为主,应抓好“三早一就”(即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早期休息和就近治疗)。特别应抓好发热期的治疗,认真把好“三关”(休克、出血及肾功能衰竭关)。
(一)发热期治疗:
1.早期卧床休息,给予高热量、多维生素、易消化的饮食。对呕吐不能进食者应静脉补充葡萄糖液。
2.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发热早期成人一般补液量为1500毫升左右,呕吐、腹泻者可酌情增加,尽量口服,不足部分静脉补充。发热后期(病程3-4日)多有血液浓缩,此时应抓紧预防性治疗,给予静脉补液。其补液量可参照体温、血液浓缩程度及血压情况给予,若有
少尿倾向,应区别是肾前性还是肾性,以便合理补液。
补液采取以平衡盐液为主的综合液体疗法,同时注意热量摄取(高渗葡萄糖)。部分病人发热后期中毒症状重,有恶心、呕吐,应依照病情调整酸碱平衡,以维持体内环境相对稳定。
3.抗病毒药物及免疫调整剂治疗:病毒唑、恢复期血清、干扰素、聚肌胞、阿糖胞苷、环磷酰胺、转移因子、植物血凝素、胸腺素及联合抗过敏疗法(阿糖胞苷、赛庚啶、654-2、阿斯匹林)等可在仔细观察下试用。
4.发热后期,尿量每日少于1000毫升以下,可酌情应用利尿剂。
5.对症处理:高热、中毒症状重者,可选用氢化考地松,每日100-200毫克,或地塞米松5-10毫克,稀释后缓慢静脉滴注。
6.中药的应用:可用丹参、黄芪和中医辨症论治。
(二)低血压期治疗:
本期治疗以积极补充血容量为主,同时,应针对微循环功能障碍、酸中毒、心功能不全等,进行相应治疗,力争血压尽快回升,4小时左右稳定,补充血容量应早期、快速、适量。
1.补充血容量:
(1)早期:收缩压低于100毫米汞柱,或低于基础血压20毫米汞柱,脉压小于26毫水汞柱,即应扩容补液。
(2)快速:
低血压时静脉快速滴注,100滴/分钟左右。
发生休克时,首次300ml液体在三十分钟内静脉推注,随即脉滴入100ml(130-150滴/分),以后根据血压回升情况及血液浓缩改善程度,调整补液量及速度,快速补液应注意液体温度(适当加温)及心肺情况。对老年及心功能不良者补液速度适当减慢。
(3)适量:补液是否适量要观察是否达到下述五项指标:
①收缩压达90-100mmHg;
②脉压大于26mmHg;
③心率100次/分左右;
④微循环障碍缓解;
⑤红细胞、血色素及红细胞压积接近正常。
(4)液体成份:以综合性液体如平衡盐溶液,低分子右旋糖酐等溶液为主,渗出严重者胶体液量可加大。有条件者可用血浆或白蛋白等胶体溶液。
2.调整酸碱平衡:有酸中毒时可选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或3.64%三羟甲基氨基甲烷(THAM)。
3.强心剂的应用:当血容量已基本补足,而心跳仍在140次/分以上者,可选用西地兰或毒毛旋花子苷K。
4.血管活性药物的应用:一般不宜早期应用,经快速补液、强心、纠酸等处理血压回升不满意者,可酌情选用血管活性药物。如:阿拉明、多巴胺等。
5.中药应用:在综合治疗的基础上,可用生脉散、四逆汤、参附汤静脉注射液等静脉滴注。
(三)少尿期治疗:
尿量在500-1000毫升/日为少尿倾向,尿量在500毫升/日以下为少尿,50毫升/日以下为尿闭。本期治疗原则为稳定机体内环境,促进肾功能恢复。
1.稳定机体内环境:
(1)水及电解质平衡:在机能性少尿阶段,每日可补充电解质溶液500-1000毫升,同时应用利尿剂,使尿量保持在50ml/小时以上,若进入器质性少尿阶段,应限制液体量,即入量=出量+500-600ml液体,以高渗葡萄糖为主。
除非有确切指征,证实有低血钾外,一般应限制钾盐输入。
(2)热量及氮质平衡:
①每日糖量不低于200克,热量不低于1200卡,必要时可加用胰岛素。
②维持酸碱平衡,对重症酸血症,CO2结合力低于30容积%者,应酌情纠酸。
2.促进利尿:
(1)高效利尿剂:常选用速尿,利尿酸钠、丁尿胺等。
(2)血管扩张药:可试用苄胺唑啉、心得安等。
3.导泻:常用甘露醇、硫酸镁,中药大黄、芒硝等。
4.放血疗法:由高血容量综合症引起的急性心衰肺水肿,可应用放血疗法。
5.透析疗法:
(1)透析指征:
①少尿超过5天或尿闭2天以上,经利尿等治疗无效或尿量增加缓慢,尿毒症表现日趋严重,血尿素氮大于80-100mg/dl。
②高血容量综合征保守治疗无效,伴肺水肿、脑水肿及肠道大出血者,可与药物治疗同时进行。
③合并高血钾(6.5毫克当量/dl),心电图出现高血钾图形,用一般方法不能缓解者。
④凡进入少尿期后,病情进展迅速,早期出现严重意识障碍,持续性呕吐、大出血、尿素氮上升速度快,每日超过20mg/dl(高分解代谢型),可不拘于少尿天数及血液生化指标,尽早透析。
(2)方法: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6.中药应用:可选用桃仁承气汤、大陷胸汤、导赤散或八正散等。
(四)多尿期治疗:
度过少尿期后,若尿量每日增至500-2000毫升为少尿向多尿移行阶段,尿量超过2000ml为进入多尿期。而本病是否有多尿期,则以尿量是否达3000毫升以上为依据。本期治疗原则为调节水、电解质平衡及防治感染。
1.补充适量液体:对液体补充,原则上无需限制,但又不宜输入过多,一般多尿开始后,补液量可为尿量的三分之二,以免延长多尿期(欠量补液)。要注意维持出入量及电解质平衡。老年患者特别要注意发生脱水和电解质紊乱。
多尿期补液以口服为主。食欲不佳者可静脉补液。
2.支持疗法:鼓励患者食用营养丰富、易消化、含钾量较高的饮食,对严重贫血者可酌情输入新鲜血液。
3.尿量超过3000毫升/日,应补钾,以口服为主,必要时可缓慢静脉滴入,同时注意钠、钙等电解质补充。
4.对日尿量超过5000毫升者,可试用安妥明或双氢克尿塞、去氧皮质酮、垂体后叶素、消炎痛等。
5.中药的应用:可选用金匮肾气汤、麦味地黄汤。
(五)恢复期治疗:
1.继续注意休息,逐渐增加活动量。
2.加强营养,给高糖、高蛋白、多维生素饮食。
3.出院后可根据病情恢复情况,休息1-3个月;重型病例可适当延长。
4.中药应用:可选用参苓白术散、十全大补汤、六味地黄丸等。
(六)合并症的治疗:
1.心衰、肺水肿及呼吸窘迫综合症。
(1)停止输液,必要时减慢输液速度,取半卧位,保持呼吸道通畅。
(2)吸氧。
(3)苄胺唑啉:一般应用5-10mg加入10%葡萄糖液250ml缓慢静滴,如情况紧急可采用0.3-1.0mg加入50%葡萄糖10ml稀释后缓慢静注。
(4)强心利尿:可选用毒毛施花子苷k、西地兰、氨茶碱等。
(5)对呼吸急促、烦躁不安者,可应用苯巴比妥钠、吗啡或杜冷丁,但有中枢性呼吸衰竭及昏迷患者则应禁用。
(6)根据具体情况给以降压、导泻、放血或透析等措施。
(7)对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可给地塞米松,必要时进行人工终末正压呼吸。
2.中枢神经系统合并症的治疗:
止痉可选用苯巴比妥钠、安定、阿米妥钠、10%水化氯醛或付醛等镇静剂,亦可用654-2。对脑水肿引起抽搐可用20%甘露醇或选用速尿、丁尿胺等。
3.高血钾的处理:
(1)25%葡萄糖液200ml,加入胰岛素10单位,缓慢静滴。
(2)10%葡萄糖酸钙20ml,加入50%葡萄糖40ml,缓慢静推。
(3)5%碳酸氢钠80-100ml,缓慢静滴,有高血容量者不用。
(4)经以上处理无效者可进行透析。
4.大出血治疗:
应鉴别出血原因有针对性地治疗。如消化道出血可选用白药,亦可试用去甲肾上腺素稀释后口服(去甲肾上腺素4-5mg加入100ml水中,每日3次,每次30ml)。如为DIC或继续发性纤溶亢进引起大出血时给予相应处理。如有血游离开肝素增高者,可用鱼精蛋白。
5.防治继发感染:
(1)加强病房卫生,避免交叉感染,并注意室内温度。
(2)注意饮食卫生,预防肠道感染。
(3)加强无菌操作,作好口腔及褥疮护理。
(4)疾病的整个病程均要密切观察体温、脉搏、血压、呼吸变化,及时检查血象,认真体检,以便早期发现感染病灶。
(5)合并细菌感染时,可根据病情选用青霉素、氯霉素、红霉素等。对肾脏有损害的卡那霉素、庆大霉素应慎用或不用。若双重感染,可根据菌株种别进行治疗。
五、加强护理工作:
各期护理重点:
(一)发热期:
1.密切观察体温变化,作好高热患者护理,体温过高时应及时采用物理降温,并与医生联系。
2.及时查尿,观察尿蛋白变化情况。
3.定期测量血压,以便及早发现低血压倾向。
(二)低血压期
1.严密观察血压变化情况,每15-30分钟测量血压1次,并作好记录。
2.注意补液速度,早期应快速补液,用血管活性药物时,应根据血压情况调整药物滴入速度,防止血压骤高骤降。
3.注意尿量,及早发现少尿倾向。
4.患者应绝对卧床,严禁搬动,以防血压波动。
(三)少尿期:
1.准确记录出入量,入量=出量+500毫升左右。
2.做好病人清洁护理,定时帮助病人翻身,严防继发感染。
3.观察出血情况。
(四)多尿期,加强营养,注意水和电解质平衡。



1987年2月4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建质[20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多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十一五”期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逐年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建筑施工规模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易发多发。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不断完善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重点推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三项制度的有效实施。适应新形势需要,制定修订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修订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统一技术规范》等。深入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期造价内在规律,制定保障合理工期造价的相关规定。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施工。深入推进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带头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重点,加强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突出检查工程建设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实行督办约谈制度。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工程招投标环节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肢解发包、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企业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不按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不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的行为。要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引导工程建设单位选用信誉好、能力强、安全生产状况好的企业,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四)严肃认真查处安全事故。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督办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核实及报送事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吊销岗位证书等行政处罚。建立事故分析与通报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要将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建筑安全监督检查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又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工程项目及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性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组织加强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性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组织公开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进行暗查暗访。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在认真仔细上下功夫,真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隐患。要严肃认真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切实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生产安全隐患。

  (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技术难度较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要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工作岗位安全技能,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掌握基本安全技能和防护救护知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费用投入,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八)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区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稳定建筑安全监管队伍,不断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来源,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建筑安全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及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管水平。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效能,并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九)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依法维护和落实建筑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员工监督举报各类建筑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开监督。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营造全社会共同重视建筑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积极认真对待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新闻报道,及时对新闻报道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公开查处结果;情况有出入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让社会公众及舆论全面地知晓情况。

  三、切实加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组织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研究和积极宣传《意见》精神,全面把握《意见》基本原则和丰富内涵,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自觉性。紧密联系实际,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及特点,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和前瞻性,统筹安排好建筑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更好地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