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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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1996年9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实施工作。
  新闻、教育、文化、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诊疗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级机关的办公室、会议室,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
  (四)影剧院的观众厅,录像厅、游艺厅、歌舞厅、音乐茶座;
  (五)体育场馆的观众厅、比赛厅;
  (六)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阅览室;
  (七)商店、书店和邮电、金融系统的经营场所;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除销售专柜外,严禁摆放烟草及烟具,不准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可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或指定吸烟区;
  (六)对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被动吸烟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到指定的吸烟室(区)吸烟或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执行本规定;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者处10元罚款。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出示市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九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本规定第三条划定的范围之外,确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并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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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外贸出口经营环境,鼓励我省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出口奖励金制度
(一)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制度
1、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省政府筹集并用于补贴部分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所需银行贷款的利息。
2、贴息资金的来源:动用省财政出口风险资金3000万元,并由省财政厅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安排专款1600万元,共4600万元。贴息资金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安排使用。
3、贴息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不含厦门市),其当年新增的出口额部分,按每美元定额人民币标准予以贴息:(1)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外贸专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省工贸公司和地市外贸公司;年出口额10
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县(市、区)外贸公司。上述企业的当年出口实际增长幅度达到全省出口计划增长幅度(今年为13%)以上。(2)当年出口实际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各类外贸出口企业。
4、贴息资金使用时,由企业提出贷款的贴息申请,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拨付。
5、金融部门要大力鼓励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请各商业银行尽最大努力保证企业对出口信贷资金的需求。
(二)出口奖励金制度
1、出口奖励金主要用于奖励对出口创汇、扭亏增盈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外贸出口企业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出口奖励金的来源:由省财政厅在1998年、1999年两年间,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
3、出口奖励金由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对实施奖励的企业和个人,由同级外经贸部门推荐,经省外经贸委审核,报省政府审定。
(三)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出口奖励金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外经贸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款规定,制定相应措施,鼓励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二、返还出口大宗农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
(四)对确定为省定重点扶持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在享受国家统一退税政策的同时,各县市政府财政要对外贸出口企业缴纳的农产品特产税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予以全额返还。
(五)省定重点扶持的大宗农副土特产品包括:1、单项商品全省年出口累计5000万美元的产品;2、该产品的全社会产量主要用于供应出口;3、以农产品为产要原料的加工品,其产品出口对工农业生产有全局影响的。
今年确定的具体产品如下:活鳗鱼、烤鳗鱼、干(鲜)香菇、水煮笋、松香、磨菇罐头、芦笋罐头、桔柑橙、黑木耳、茶叶、竹制品、冰鲜鱼、冻鱼、冻鱼片、活梭子蟹。以上品种可视出口及生产发展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适当调整。
(六)农产品特产税返还可采取按委申报预付,年终清算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研究制定。
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七)各有关部门、各外贸出口企业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外经贸部门应检查、督促外贸出口企业进一步健全出口退税岗位责任制,及时、准确地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在加强出口退税审
核的前提下,对应退税款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退给外贸出口企业。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应简化内部工作程序,及时提供各类单证,录入相关信息,确保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有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八)在国家改进、简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出台前,税务部门可选择部分出口额大,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出口退税未发生过重大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作为出口退税试点企业。出口退税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时,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收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退税。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凭证,可以不按月附送但需装订成册备查。
四、用足用好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
(九)建立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分配使用的激励机制,奖优罚劣,用足用好有限的配额。省外经贸委每年拿出部分出口商品计划配额和主动配额,奖励给出口规模大、效益好、配额使用好的外贸出口企业。
(十)根据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实际情况,省外经贸委每半年对配额许可证的使用进行一次调整。获得奖励配额的外贸出口企业,若无该项商品经营权,可委托有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
(十一)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分配使用的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外经贸委研究制定。
五、大力发展加工贸易
(十二)改善经营环境,强化配套服务。
1、在加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的单证正确无误的情况下,外经贸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中行在1个工作日内,国税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企业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一次性予以指出。
2、各类来料加工装备服务公司和加工贸易代理公司要为加工企业和外商提供从加工贸易的合同拟稿、审批、申领报关手册、台帐、托收直至结汇一条龙服务。
3、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加工贸易的支持力度。全省各海关实行周六验货加班制,特殊情况下给予周日验货预约。海关实行按合同核发手册数量,放宽对企业核销手册发放数量的限制。外管部门要改进“差额核销率”办法,根据企业实际进料货值对其出口实行差额核销。各金融机构对
有创汇能力和还贷能力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增加本外币贷款,同时对加工贸易企业开证押汇和远期结汇提供方便。
(十三)重申对外加工装备企业工缴费所得税实行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
(十四)积极鼓励外商来我省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根据国家外经贸部《来料加工装备项目分类指导目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限制类甲来料加工,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各地市各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类
来料加工业务。
六、减少对国有外贸企业的收费
(十五)比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外贸企业目前应缴交的各项税外费区别情况予以减免。
1、省政府规定的对国有外贸企业征收的各项收费(不含社会事业发展费)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2、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3、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属出口企业,5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全省出口计划增幅(今年为13%)以上的地市县企业,当年出口增幅达到20%以上的各类国有外贸企业,其应缴交的社会事业发展费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个案优惠。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5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秘函[200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局(局、总公司),中央管理的有关大型企业:

  建设部办公厅在组织编纂出版《中国建设年鉴》的工作中,得到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的大力支持。为进一步做好《中国建设年鉴》的组织编纂出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年鉴》按年度编辑出版,每年一卷。其组稿、编辑、出版、发行和彩版征集汇编工作,由《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负责。具体办法详见《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编辑工作的说明。

  二、2004年《中国建设年鉴》的组稿编辑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做好稿件撰写和报送等工作,于2005年6月20日前寄送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联系电话:010-68394259)或《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撰稿中有关的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联系(联系电话:010-88082113,010-88082112,010-68394982)。

  2004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秘函[2004]173号)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编辑工作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六日

  附件:

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编辑工作的说明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秘函[2005]3号)精神。为了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的编辑和发行工作,说明如下:

  一、抓紧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的组稿和编辑工作

  《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将全面记载2003年度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总体情况和主要成就、出台的政策法规和重大改革举措及其取得的成就。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城镇住宅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等,要重点记载。

  《中国建设年鉴》采用纪实性文体,文稿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实事求是,数字准确。各地区稿件一般在2万字左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部机关各司局稿件在1万字左右。文稿可选配4-6幅工程建设和重大活动照片,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珍贵照片,包括中央领导同志出席重大建设活动、视察重大建设项目的照片,或具有典型意义与史料价值的建筑工程照片,将作为“特载”刊登《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

  《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建设大事记”专栏,按月、日简要记载了国家和地区2003年度建设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点工作。每条文字300字以内。各地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编写、推荐。

  《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没有交稿的单位请于2005年6月20日前将文稿(及光盘)连同照片寄建设部办公厅《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文本体例可参照《中国建设年鉴》(2003卷)撰写。

  二、请协助做好《中国建设年鉴》的发行工作

  《中国建设年鉴》是一部大型文献史料性工具书。不仅全面、系统地记载了国家建设事业各个领域每年度的发展状况和达到的水平,还收录了国务院领导、建设部领导讲话,及国务院和有关部委一批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具有重要史料价值、实用价值和收藏价值。因此,请各地协助做好《中国建设年鉴》发行工作。具体办法参见《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关于发行工作的办法。

  三、已经向《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送交了《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稿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积极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5卷)稿件的组织编写工作。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办公厅《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

  邮  编:100835

  联 系 人:邱迎方

  联系电话:(010)88082113 (010)88082112

       (010)6839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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