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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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1996年8月27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化工系统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推动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重申和建立的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信访举报线索后,及时向本级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不得向其他人员扩散。
(二)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接到报告后,可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也可以在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实的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将核实结果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同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信访举报线索后,及时向本级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不得向其他人员扩散。
(二)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接到报告后,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实,向本级党委(党组)书记报告,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按照第二条(二)的规定办理。
(三)初步核实后的处理程序,同第二条(三)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原同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对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应按照下列程序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对于部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线索,在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同时,须报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举报线索,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分别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部党组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报告。
(二)对于重要的举报线索应及时报告,一般的举报线索可每月报告一次,每季汇总报告一次。
(三)凡上报的举报线索,报告单位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核查结果或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原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可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举报线索的统计数字,在报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时,每季度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一次。
第八条 对于重要举报线索的初步核实工作,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举报人实施保护。发现诬告的也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对于不按规定报告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不报告真实情况或阻挠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要追究有关组织和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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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本着万隆会议十项原则的精神,愿意建立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关系,以便促进两国文化交流和民族文化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互相了解和友谊。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化、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宗教、医药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电影等方面人士互相进行友好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互相聘请教授、学者、专家到对方工作,其工作期限与待遇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接受对方的留学生,并可设置一定名额的奖学金。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双方艺术表演家和艺术团体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双方体育团体之间的友好合作和交流经验,派遣运动员和体育队互相访问、进行友谊比赛。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新闻、广播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下列办法进行文化交流:
  (一)鼓励和支持双方有关机构和组织交换文化、艺术和其他方面的出版物及艺术品、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
  (二)互相举办各种图片、文化艺术展览会;
  (三)互相举办电影放映和各种友好活动;
  (四)互相推荐各自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

  第八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同意的途径商谈。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政府核准并互相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将核准证书送交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经阿富汗国王批准,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将批准书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协定第九条的规定,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阿富汗王国政府全权代表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教育大臣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