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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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8﹞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粤审法〔2002〕175号)、《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粤审经责〔2004〕96号)和有关审计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围绕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市、镇(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经济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按照审计流程,对审计任务组织安排、准备、实施到审计终结的操作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镇(区)审计办(以下简称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经济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上级抽检”的原则,各级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同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镇区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干部,由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级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审计,审计经费应纳入当年单位经费预算。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加强计划性,坚持“集中管理、统一安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年底前,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由审计部门根据委托部门提交的被审计单位名单对其分别进行审前调查,核实工作量,草拟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报同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确定。审计部门按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确定的审计计划统筹安排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依据委托部门的通知,安排审计人员组织实施。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除市审计局直接审计的以外,其他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审计计划,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六条 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经济责任人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无法实施审计的;
(二)已定居国外或失踪、死亡的;
(三)已离开任职的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已被提拔、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岗位的;
(五)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无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遇有下列情形应优先安排审计:
(一)党委、政府要求优先安排的任务;
(二)领导干部已临近退休年龄;
(三)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
第八条 组成审计组。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审计部门应根据任务情况,选派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相当业务水平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审前调查和学习。
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前,应当依照《审计方案准则》和委托部门的要求,开展审前调查。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掌握委托部门对该审计事项的特别要求,了解审计期间和审计范围;
(二)走访纪检监察机关,听取他们对被审计经济责任人的意见和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审计部门可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配合、支持;
(三)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或审计组组长与有关人员,在两2人以上参加,可与被审计经济责任人谈话,了解其任职、分工的主要情况,任期内所负责的主要工作和重大经济决策活动,以及遵纪守法的有关情况;
(四)了解并收集被审计经济责任人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概况、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财务运作流程、财务软件的使用以及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
(五)了解并收集涉及被审计经济责任人所在单位的特殊政策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六)查阅了解以往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七)查阅了解被审计经济责任人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有关资料。
学习内容主要是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以及必要的审计技术和方法等。
第十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在审前调查和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审计方案准则》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的意见。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的经济责任人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要求、方式和延伸审计单位,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进点时间、具体实施步骤,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编制日期及审批意见。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所涉及的审计时限范围,按如下情况确定:
(一)任职时限较长(一届以上)且未进行年度和届中审计的,重点审计最后一届任期;
(二)已进行年度和届中审计的,可重点审计最后一届任内未审计的年度。并根据需要追溯或延伸到相关年度和阶段。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核。编制完成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审计实施方案应贯彻于审计的全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具体情况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编写、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前公示。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要求,编写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经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审计组应在进点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经济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和委托单位,办理送达签收手续,并在被审计经济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适当位置进行审前公示。
第十三条 召开进点会。实施审计时,由审计部门领导带队进点。应召开由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和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及和有关财务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座谈会,通报审计工作安排,提出审计要求。重大审计项目进点时,可提请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由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和配合的事项。
第十四条 进驻被审计单位。审计组进点后应主动听取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向财政财务等有关部门收集审计所需资料,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并签收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拖延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组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 评审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农村审计的特点,在调查和了解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审计组应对经济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运用审计的专业技术与手段判断测试结果并对其做出评价,相应作出是否对原审计实施方案中实质性测试程序和内容进行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简单,内控环境很差或被审计单位近期已接受过审计,其内部控制情况变化不大则无需进行内控调查和测试,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十七条 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运用审核、观察、询证、监盘、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财政、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各项责任经济指标(经济考核指标)、重大决策经济项目、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经济政策及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实质性测试,进而获取审计证据和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实质性审查过程中,必须随时就所查问题收集有关的审计证据,并按照审计证据必须具备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要求加以分析、鉴定和综合,形成具有足够数量,能充分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组合。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经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涉及经济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应严格按关联性重新取证。
第二十条 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编写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记载审计事项的名称、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突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包括对已查明的审计结果作出的评价意见及其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要点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了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事实是否清楚;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当;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复核人员不得涂改和撤换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对存在的问题可督促编制人员及时修正,并编制相应工作底稿,同时要保留修改前底稿。复核后应签名并书面表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经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应按照审计事项的内容及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二十三条 初步交换意见。汇总审计资料后,应对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审计意见,并与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就一些必要的事项初步交换意见,对事实不清、不完整的事项进一步查实。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列出提纲,指定专人起草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即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方法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审计报告格式样本由市审计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可形成单独的专题报告或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计发现经济责任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经济责任人涉嫌经济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涉嫌经济犯罪行为,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事项;
(四)党委、政府指令审计的重大事项和组织部门委托审计的群众举报事项等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单独反映或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邀请委托部门一起征求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对有关问题进一步研究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保留修改前意见和修改理由。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报送本单位分管领导。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部门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和其他有关人员;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或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组和所在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提议的有关人员。审计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经会议主持人签阅。
第二十七条 进行审计复核。审计报告实施三级复核,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下同)代拟审计部门有关文书(包括正式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报告的标题统一为“中山市×××(具体审计部门)关于×××(被审计经济责任人的任职单位、职务及姓名)同志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一般会计核算问题或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相关的问题不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内容格式参照审计组审计报告,表述上做到层次分明、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简明易懂、文字精炼,充分考虑报告使用者的阅读和理解。
第二十八条 送达审计文书。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报告送达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部门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按一定程序将审计结果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告,并逐步扩大审计公告范围。具体公告办法参照《中山市审计局审计(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立卷归档。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并经审计组长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立卷归档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审计对象的分类:为科学安排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对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
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d、e五大类。
a类:24个镇区,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活动总量较大、掌握财政资金较多的财政、农业、民政、文教卫生、交通(公路)、建设、社保等市直属机关及事业单位。
b类:授权经营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c类:有下属单位或专项经费(包括:科技三项、农、林、水、电等)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及以及规模和资金总量较大的市属公办院校、科研单位等。
d类:党委部门,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属下无独立经济组织或资金总量和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政法机关、事业单位等。
e类:镇区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村(组)级集体经济。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需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确定审计重点。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结合预算执行和绩效审计,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和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围绕经济责任人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运用专业技术和手段进行判断与确定审计重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指导思想,从领导干部管理经济运作的能力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和工作绩效。
a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突出对重要财政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
b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应突出对董事长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决策的绩效,以及总经理执行的一致性和执行效果、管理的规范科学进行审计。
c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评价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并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内部分配及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d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查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内部分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个人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e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集体土地的征用和转让增减变动情况;干部收入、社员分配及集体福利情况;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基本建设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实绩考核指标中相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镇区每年应组织进行内部审计,审计报告于当年三月底之前提交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在内审结果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实施方式:
a类 实行“任中必审加离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属于市审计局重点审计监督对象,采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有机结合的审计方式。
b类 实行“内部年审制,加必要的年度抽审”。由市审计部门组织抽审,也可以采用委托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方式。市国资委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需要,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和下管一级的原则,可以组织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监管的二级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c类 实行“内部年审制,加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延伸审计”。由市审计部门和内审机构组织实施,采用在内部审计的基础上结合每年市财政同级审计作延伸专项审计。
d类 实行“采取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制”。由单位内审机构或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决算审计,审计报告和所发现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专题报告报市审计局备案。
e类 实行“采取单位年度审计报告制”,由镇区审计办或镇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具体指导,审计结果以年度综合报告和所发现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专题报告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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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一线施工人员安全健康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一线施工人员安全健康的紧急通知

建安办[2005]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进入高温酷暑期,又正值夏季施工高峰期。为做好高温酷暑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一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对一线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完善、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对重点企业、重点现场和重点部位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广大一线施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合理调配工人的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同时,要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减轻劳动强度,积极为广大工人创造良好的作业和休息环境。

  三、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符合标准要求和满足防暑降温工作需要。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好高温酷暑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和调度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妥善处理。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核算,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1.经国家批准成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的对外承包公司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总包单位)名义对外承揽业务
,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2.各公司驻外机构、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以下简称国外公司);
3.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房地产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国内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补充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具体补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国外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和上级的补充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及所属项目组适用的会计制度,并报国内公司备案。
五、有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其投出的资金和分得的利润,应列入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对于接受企业投资的单位,如果是国内单位,应按照不同行业,执行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如果是国外单位,按当地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六、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参与经营决策,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不能设置独立财务会计机构的项目组,必须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总会计师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国外公司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税法规定计算和交纳税金。
八、本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国政府对会计年度另有规定的,国外公司应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但对国内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年度。
九、企业应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十、国内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国外公司以当地币为记帐本位币。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其他外币如美元为记帐本位币。
对于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收支业务,或以其他货币进行结算的往来款项,除用原币登记其实际发生的数字外,还应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
十一、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十二、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十三、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致。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得脱节,不得提前或延后。
十四、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实际成本核算,市价发生变动,一般不调整帐面价值。但国外公司在年度终了时,对于市价低于帐面实际成本的库存材料物资,也可以按市价调整帐面实际成本。
十五、企业应划清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为取得本期收益的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
十六、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上级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十七、大、中型企业应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积累经验,逐步提高。

第三章 投入资本的核算
十八、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无偿拨入供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用的资金,应作为“国家基金”入帐。
拨入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实际收到数入帐。拨入的外币,应按收到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入帐。
拨入的材料物资,按拨入原价或实际成本入帐。
拨入新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购建部门确定的价值入帐。拨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原安装成本)减帐面累计折旧(减原安装成本的折旧)后的帐面净值入帐、或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累计折旧后的重估净值入帐。
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免税期间从留用利润中分得的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按照规定的比例转作“国家基金”管理的部分,应于年度终了时,按实际转入数入帐。
十九、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而收到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应作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入帐。
投出单位用材料物资或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应按协议确定的价值入帐。
二十、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企业拨入供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用的资金,应作为“上级拨入资金”,按实际拨入数入帐。
二十一、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或免税期间留用利润中分得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以及按照规定从成本中提取和国家拨入转作生产发展基金使用的创汇奖励金,应作为“企业发展基金”,于年度终了后按照实际分配数、提取数或拨入数入帐。

第四章 货币资金、短期借款和往来款项的核算
二十二、企业应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开立存款帐户,包括当地币存款帐户(国内公司为人民币存款帐户)、外币存款帐户等。有外汇额度收入的国内公司,还应按照规定开立外汇额度帐户。
国内公司的一切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都要通过银行结算。
国内公司发生的外汇收支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并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严禁乱用、坐支和套用国家外汇。
国外公司的全部外汇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当地支出和经总公司核定保留的周转金限额外,其余部门应兑换成自由外汇(如美元等),及时汇回国内。
二十三、企业从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还款期不到一年的款项,应作为“短期借款”,按照收到借款的日期和金额入帐,并根据规定,支付利息支出。
二十四、企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日记帐逐笔登记。对于包汇额度,应单独设帐登记。
二十五、企业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往来款项,应分别不同货币设帐登记,并及时催收、清偿,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对合同规定延期付款项目的应收合同款,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经严格审查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
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冲减预提的“坏帐准备”。
二十六、企业对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除登记实际发生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国内公司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国外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
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减少时,按帐面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因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作为外汇兑换损益处理(简称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一般应以实现数为准。国内公司按帐面汇率计算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人民币年末帐面余额,经财税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年末汇率进行计算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将外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所采用的记帐汇率和帐面汇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记帐汇率,可以采用当天汇率,也可以采用固定汇率。可以采用每月一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月的固定汇率,也可以采用每年一月一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年的固定汇率。帐面汇率,可以采用
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计算。不论采用哪种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五章 材料物资的核算
二十七、企业的材料物资,是指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低值易耗品、生活物资等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用原材料物资,以及对外提供成套设备项目中所需的工艺设备。
二十八、各种材料物资应按原价或实际成本记帐。
国内采购或国外采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各种材料物资,按购入原价(包括买价和手续费)入帐。采购材料物资所发生的各种储运费用(包括国内外运杂费、仓储费、包装费、口岸费、保险费、港口费等)应单独核算,不包括在原价之内。
二十九、国内采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各种材料物资,向国外调拨时,按结算价格(包括材料物资的结算价格和储运费的结算价格)转帐。
三十、年度终了时,国外公司库存的主要材料物资,如果由于当地市价下跌,其可变现的净值(估计售价减销售费用)低于帐面实际价值较大的,当地政府规定可以按当地市价或可变现的净值确定其价值的,其差额列为当期损失。但国外公司向国内报送的会计报表仍应按国内财务制度
的规定办理。
三十一、耗用、销售材料物资的原价或实际成本,可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后进先出、分批实际等方法中选用一种进行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
三十二、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对于各种在途材料,要随时检查到货情况。逾期未到的,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已经到达尚未验收入库的,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国外公司按工程用料定额采购并运抵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可以按运到工地数计入工程成本。但在工程竣工时,应将剩余的材料物资作价变卖,冲减工程成本。
三十三、企业的材料物资应定期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审查批准,按照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或列作营业外收支。

第六章 长期投资和长期负债的核算
三十四、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应作为“向其他单位投资”,按实际支出数入帐。
用现金支付的,应以实际支付数入帐。以材料物资或固定资产作价支付的,应以协议确定的价值入帐。
向其他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应作为“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按实际收入数入帐。
向其他单位投资收回时,收回数大于或小于原投资数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损益,列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三十五、企业购入的长期债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应作为“债券投资”,按实际支出数入帐。
到期归还债券发生的利息收入,除国库券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作为税后留利处理外,其余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
三十六、企业向银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借入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借入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借款”,应作为“长期负债”,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日期和金额,分别借款种类和借款货币入帐。借款的利息支出,除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
支出,在购建期内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外,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作经营管理费。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三十七、企业应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固定资产的依据。
三十八、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 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船舶、其他大型设备、生活及管理设施等七大类。企业可以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再进行明细分类。
三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固定资的原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作为“国家基金”拨入的固定资产,新购建的,按购建部门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使用过的,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减原安装成本)或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调入后的安装成本也应包括在原价之内。
作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
购入新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原价减实际进价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后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需要安装的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安装费
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关税和其他有关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革新的改造所发生的能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就调增固定资产的原价。
四十、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当地政府对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另有规定的,国外公司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计算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计算。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份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份起停计折旧。
四十一、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四十二、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调入、购入、出售、转让、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加强管理,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登记。
国外公司免税运入的固定资产,在调拨、转移、报废时,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
四十三、企业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审查批准,及时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以重置完全价值和估计累计折旧入帐,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将其原价和累计折旧从帐上冲销,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并扣除可以收回的残值和向过失人、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的净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八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
四十四、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场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四十五、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原价入帐,并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十六、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应作为“开办费”入帐,在开始营业后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和大修理所发生的支出(不包括增添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按支出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限。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四十七、企业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严格计量检验、财产物资收发领退和统计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四十八、企业在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支出,工资、奖金、津贴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或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或费用;凡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
用,分期摊入成本或费用。
四十九、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汇集施工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原则上应以每一承包合同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一个合同承包的工程,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或者单位工程较多的,可以独立的单位工程或施工区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同一承包合同由几个施工单位施工的,以各施工单位各自承担的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
象;同一地区有若干承包合同,规模小、工期短、交叉作业、费用难以划分的,也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国内公司汇总的成本项目分为:材料费、人员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物资储运费、临时设施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八项。
国外公司的成本项目由国外公司根据所在国的税法及有关规定,参照投标报价的成本项目和国内公司汇总的成本项目自行规定。
(1)承包工程的成本项目分为材料费、人员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物资储运费、临时设施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八项。
(2)劳务合作项目的成本项目分为人员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三项。
(3)技术服务项目的成本项目分为人员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四项。
(4)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从事房地产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单位,其成本项目由企业自行规定。
经营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施工所发生和各项业务经营费和管理费用。业务经营费包括广告宣传费、考察联络费、招标投标费、交际费、业务资料费、手续费、佣金、其他业务费等费用。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文体宣传费、固定资产使用费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国外生活设施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坏帐准备、保留金、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创汇奖励金、税金、上级管理费等费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有关成本项目,如对外提供成套设备的企业可以在“材料费”项目下增设“其中:设备费”项目,将部门承包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进行的企业可以增设“转包工程费”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可以增设“技术资料费”项目,等等。
五十、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分清已结算项目成本和未结算项目成本的界限,分清延期付款项目成本和非延期付款项目成本的界限,分清不同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
五十一、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加强成本管理的需要,确定成本计算和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五十二、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成本和费用计划,加强成本、费用的控制,按计划掌握支出,建立责任成本制度,定期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成本、费用的升降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外汇收入。


第十章 结算和利润的核算
五十三、企业在年度内向业主或发包单位办理结算时发生的已完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的价款收入,以及多种经营业务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等,应全部记入本年度帐内,并相应结算其实际成本和费用。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费
用,或者只记成本费用,不记收入。
五十四、国内公司向国外公司提供材料物资(包括储运费用)和结转出国人员的国内费用,应按结算价格进行结算。结算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或费用间的差额,作为内部调拨利润,包括在国内公司的利润总额之内。
五十五、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结算利润。
承包工程一般应按施工进度结算年度利润,年末未完施工作为未结算项目处理。如果合同规定竣工一次结算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竣工利润。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项目的利润应单独核算。
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利润,多种经营业务、材料物资销售和内部调拨的利润,应按季结算。
五十六、企业的利润总额由承包工程利润、劳务合作利润、技术服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物资销售利润、内部调拨利润、管理费结余、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组成。
营业外收入的内容,包括收回调入职工的欠款,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回扣收入、罚款收入、保留金节余、证券收益、投资效益、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盘盈等。营业外支出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非常损失、转出调出职工的欠款、离退休职工工资、罚款支出、保留金超支、证券损
失、投资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盘亏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所包括的内容,非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增加。
五十七、企业的利润总额加上期转来应由本期分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利润,减分给有关单位的利润和转入下期分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利润后,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
企业的税后利润总额,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分别转作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企业在免税期间的全部留利,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应按照规定的比例转作国家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五十八、企业发生的亏损,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五十九、财政部制定《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为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编报会计报表的依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财政部制定的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企业在不违反财经制度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
对于明细科目和内部会计报表的设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六十、企业的会计科目按照经营管理的需要,一般分为资产、负债、资本和损益四大类。
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十一、企业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有关附表。
六十二、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企业领导、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六十三、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国内公司除规定必须用美元填列的以外,一律用人民币填列;国外公司用当地币和美元填列,将当地币折成美元的汇率,应在报表中注明。
六十四、国内公司对国外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数进行汇总,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属的资金和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六十五、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财务计划和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各种资金的运用和增减变动情况,成本的升降情况,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所得税和其他税金的交纳情况,延期付款项目的分期付款情况,实物结算项目的利润和实物销售
情况,外汇收支和创汇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报废情况,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和创汇收入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时,如有特殊情况,也应作简要文字说明。
六十六、国内公司的会计报表应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外经部门和有关的开户银行。
国外公司的会计报表,除报送国内公司和我国驻外经(商)参处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向当地政府报送会计报表。
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规定。
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应附送这些单位的会计报表。
六十七、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
国内总公司的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国外公司及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列期限内自行规定。

第十二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六十八、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发单位的签章。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签证。
企业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伪造或涂改凭证、虚报冒领等行为,应拒绝办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内容不全、手续不齐、数字差错的凭证,应予退回、补填或更正。原始凭证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写记帐凭证。
六十九、企业的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填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金额、凭证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内容,并经过填制人、审核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才能据以记帐。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各种记帐凭证应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有关债权、债务、合同等需要单独保管的重要凭证,应在该原始凭证和有关记帐凭证上加注说明。
七十、企业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都要依次编号,并应自留副本或存根。误写或收回作废的对外原始凭证正本,应与原编号码的副本一并保存。短缺或不能收回的,应在副本或存根上注明理由。
七十一、国外公司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应用中文或同时用当地文字填写。
企业用外国文字开出的原始凭证(副本)和收到用外国文字填写的原始凭证,应在凭证的空白处用中文注明主要内容。
七十二、企业应设置日记帐、总帐和明细帐三种主要帐簿和必要的辅助性的备查帐簿。
各种帐簿格式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可以采用三栏式帐页,也可以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录外币收支业务的帐簿格式,可以采用双三栏式复币帐页,也可以按不同货币分设三栏式帐页。
七十三、各种帐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进行登记,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各种帐簿的记录,不得刮擦、挖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发生错误时,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七十四、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妥善保管。凡未打成书面记录的,其磁带、磁盘等必须继续保留,不得洗去。
七十五、国外公司的帐簿,在一般情况下,应用中文或同时用当地文字登记。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
七十六、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都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调阅会计档案,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严格办理手续,到期收回。
七十七、为了便于所在国家会计公证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纳税申报和其他有关事项,国外公司按照会计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副本)使用完毕以后,要及时收回,妥善保存。
七十八、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当地会计公证机构的查帐报告,以及与国外业务有关的重要经济资料,如承包协议、合同、章程、预算、投标和估价文件等,必须永久保存。
一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销毁。销毁清单应永久保存。

第十四章 附 则
七十九、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等规定,以后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执行新的规定。
八十、国外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如与当地政府法律规定不一致,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
八十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八十二、本制度自1989年起试行,199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 录:


一、对外承包企业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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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科 目 名 称 ┃科目编号┃ 科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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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类 ┃ 171 ┃ 固定资产
┃ 10-15流动资产 ┃ 172 ┃ 累计折旧
101 ┃ 现 金 ┃ 173 ┃ 固定资产清理
102 ┃ 银行存款 ┃ 179 ┃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111 ┃ 有价证券 ┃ ┃ 18-19无形资产及
121 ┃ 应收票据 ┃ ┃ 其他资产
123 ┃ 应收合同款 ┃ 181 ┃ 无形资产
124 ┃ 应收销货款 ┃ 191 ┃ 其他资产
125 ┃ 公司往来* ┃ ┃ 2.负债类
126 ┃ 分包单位往来 ┃ ┃ 20-26 流动负债
127 ┃ 内部往来 ┃ 201 ┃ 短期借款
128 ┃ 备用金 ┃ 211 ┃ 应付票据
129 ┃ 其他应收款 ┃ 212 ┃ 预收合同款
131 ┃ 待摊费用 ┃ 213 ┃ 应付购货款
145 ┃ 材料物资 ┃ 214 ┃ 应付工资
155 ┃ 在途物资 ┃ 215 ┃ 应交税金
┃ 16长期投资 ┃ 216 ┃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161 ┃ 向其他单位投资 ┃ 219 ┃ 其他应付款
163 ┃ 债券投资 ┃ 221 ┃ 坏帐准备
165 ┃ 拨付所属资金 ┃ 222 ┃ 预提费用
┃ 17固定资产 ┃ 251 ┃ 职工福利基金*
261 ┃ 职工奖励基金* ┃ 421 ┃ 物资销售收入
┃ 27长期负债 ┃ 422 ┃ 物资储运费收入*
271 ┃ 长期借款 ┃ 423 ┃ 出国人员费收入*
277 ┃ 实发公司债券 ┃ 424 ┃ 管理费收入*
┃ 3.资本类 ┃ 431 ┃ 承包工程支出
301 ┃ 国家基金* ┃ 432 ┃ 劳务合作支出
311 ┃ 上级拨入资金 ┃ 433 ┃ 技术服务支出
321 ┃ 企业发展基金 ┃ 448 ┃ 其他业务支出
331 ┃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 451 ┃ 辅助生产支出
341 ┃ 本年利润 ┃ 461 ┃ 物资销售费
351 ┃ 利润分配 ┃ 462 ┃ 物资储运费
┃ 4.损益类 ┃ 463 ┃ 国外人员费
┃ 40-46经营损益 ┃ 464 ┃ 经营管理费
401 ┃ 承包工程收入 ┃ 465 ┃ 汇兑损益
402 ┃ 劳务合作收入 ┃ ┃ 47-48 营业外收支
403 ┃ 技术服务收入 ┃ 471 ┃ 营业外收入
418 ┃ 其他业务收入 ┃ 481 ┃ 营业外支出
━━━━━━┻━━━━━━━━━━━━━━┻━━━━┻━━━━━━━━━━━━
*国内单位专用科目。


二、对外承包企业会计报表格式
外 包 会01表
单位:美元;元
资 产 负 债 表 当地币: 元、个
_年_月_日 汇率:1美元= 当地币 (币名)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资 产 ┃行次┣━━━┳━━╋━━━┳━━┫ 负 债 及 资 本 ┃行次┣━━━┳━━╋━━━┳━━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流动资产: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现金 ┃ ┃ ┃ ┃ ┃ ┃ 短期借款 ┃ ┃ ┃ ┃ ┃
银行存款 ┃ ┃ ┃ ┃ ┃ ┃ 其中:银行借款 ┃ ┃ ┃ ┃ ┃
有价证券 ┃ ┃ ┃ ┃ ┃ ┃ 其他短期借款 ┃ ┃ ┃ ┃ ┃
应收票据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应收合同款 ┃ ┃ ┃ ┃ ┃ ┃ 预收合同款 ┃ ┃ ┃ ┃ ┃
其中:延期付款┃ ┃ ┃ ┃ ┃ ┃ 预收销货款 ┃ ┃ ┃ ┃ ┃
项目 ┃ ┃ ┃ ┃ ┃ ┃ 应付购货款 ┃ ┃ ┃ ┃ ┃
减:坏帐准备 ┃ ┃ ┃ ┃ ┃ ┃ 应付工资 ┃ ┃ ┃ ┃ ┃
应收销货款 ┃ ┃ ┃ ┃ ┃ ┃ 应交税金 ┃ ┃ ┃ ┃ ┃
减:坏帐准备 ┃ ┃ ┃ ┃ ┃ ┃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 ┃ ┃ ┃ ┃ ┃
预付购货款 ┃ ┃ ┃ ┃ ┃ ┃ 基金 ┃ ┃ ┃ ┃ ┃
应收公司款 ┃ ┃ ┃ ┃ ┃ ┃ 应付公司款 ┃ ┃ ┃ ┃ ┃
应收(预付)分┃ ┃ ┃ ┃ ┃ ┃ 应付分包单位款 ┃ ┃ ┃ ┃ ┃
包单位款 ┃ ┃ ┃ ┃ ┃ ┃ 应付内部单位款 ┃ ┃ ┃ ┃ ┃
应收内部单位款┃ ┃ ┃ ┃ ┃ ┃ 其他应付款 ┃ ┃ ┃ ┃ ┃
备用金 ┃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 ┃ ┃ ┃ ┃ 预提费用 ┃ ┃ ┃ ┃ ┃
未结算项目支出┃ ┃ ┃ ┃ ┃ ┃ 职工福利基金 ┃ ┃ ┃ ┃ ┃
在产品 ┃ ┃ ┃ ┃ ┃ ┃ ┃ ┃ ┃ ┃ ┃
支出┃ ┃ ┃ ┃ ┃ ┃ 职工福利基金 ┃ ┃ ┃ ┃ ┃
━━━━━━━━━┻━━┻━━━┻━━┻━━━┻━━┻━━━━━━━━━━━┻━━┻━━━┻━━┻━━━┻━
资产负债表续表一
当地币: 元、个
_年_月_日 汇率:1美元= 当地币 (币名)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资 产 ┃行次┣━━━┳━━╋━━━┳━━┫ 负 债 及 资 本 ┃行次┣━━━┳━━╋━━━┳━━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在产品 ┃ ┃ ┃ ┃ ┃ ┃ 职工奖励基金 ┃ ┃ ┃ ┃ ┃
待摊费用 ┃ ┃ ┃ ┃ ┃ ┃ ┃ ┃ ┃ ┃ ┃
材料物资 ┃ ┃ ┃ ┃ ┃ ┃ ┃ ┃ ┃ ┃ ┃
在途物资 ┃ ┃ ┃ ┃ ┃ ┃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长期负债: ┃ ┃ ┃ ┃ ┃
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 ┃ 长期借款 ┃ ┃ ┃ ┃ ┃
债券投资 ┃ ┃ ┃ ┃ ┃ ┃ 其中:银行借款 ┃ ┃ ┃ ┃ ┃
拨付所属资金 ┃ ┃ ┃ ┃ ┃ ┃ 财政部门借款 ┃ ┃ ┃ ┃ ┃
长期投资合计 ┃ ┃ ┃ ┃ ┃ ┃ 主管部门借款 ┃ ┃ ┃ ┃ ┃
固定资产: ┃ ┃ ┃ ┃ ┃ ┃ 合作基金借款 ┃ ┃ ┃ ┃ ┃
固定资产原价 ┃ ┃ ┃ ┃ ┃ ┃ 其他长期借款 ┃ ┃ ┃ ┃ ┃
减:累计折旧 ┃ ┃ ┃ ┃ ┃ ┃ 实发公司债券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 ┃ ┃ ┃ ┃ ┃ 长期负债合计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资本: ┃ ┃ ┃ ┃ ┃
固定资产购建 ┃ ┃ ┃ ┃ ┃ ┃ 国家基金 ┃ ┃ ┃ ┃ ┃
支出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合计 ┃ ┃ ┃ ┃ ┃ ┃ 上级拨入基金 ┃ ┃ ┃ ┃ ┃
无形资产及其他┃ ┃ ┃ ┃ ┃ ┃ 企业发展基金 ┃ ┃ ┃ ┃ ┃
资产: ┃ ┃ ┃ ┃ ┃ ┃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 ┃ ┃ ┃ ┃
无形资产 ┃ ┃ ┃ ┃ ┃ ┃ 未分配利润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资本合计 ┃ ┃ ┃ ┃ ┃
无形资产及其他┃ ┃ ┃ ┃ ┃ ┃ 货币换算差额 ┃ ┃ ┃ ┃ ┃
资产合计 ┃ ┃ ┃ ┃ ┃ ┃ 负债及资本总计 ┃ ┃ ┃ ┃ ┃
资产总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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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年报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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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 次 ┃ 金 额 ┃ 项 目 ┃ 行 次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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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 ┃ ┃ ┃ 3.全年完成营业额 ┃ ┃
(1)国内注册资本(人民币)┃ ┃ ┃ 其中:承包工程 ┃ ┃
(2)国外注册资本 ┃ ┃ ┃ 劳务合作 ┃ ┃
2.本年已签合同: ┃ ┃ ┃ 技术服务 ┃ ┃
(1)已签合同份数 ┃ ┃ ┃ 其 他 ┃ ┃
(2)合同总金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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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
外 包 会02表
利 润 表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年_季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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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 期 数 ┃ 本 年 累 计 数
项 目 ┃ 行 次 ┣━━━━┳━━━━╋━━━━┳━━━━━━━
┃ ┃ 当地币 ┃ 美 元 ┃ 当地币 ┃ 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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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工程收入 ┃ ┃ ┃ ┃ ┃
减:承包工程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承包工程利润 ┃ ┃ ┃ ┃ ┃
其中:延期付款项目利润 ┃ ┃ ┃ ┃ ┃
二、劳务合作收入 ┃ ┃ ┃ ┃ ┃
减:劳务合作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劳务合作利润 ┃ ┃ ┃ ┃ ┃
三、技术服务收入 ┃ ┃ ┃ ┃ ┃
减:技术服务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技术服务利润 ┃ ┃ ┃ ┃ ┃
四、其他业务收入 ┃ ┃ ┃ ┃ ┃
减:其他业务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其他业务利润 ┃ ┃ ┃ ┃ ┃
┃ ┃ ┃ ┃ ┃
五、物资销售利润 ┃ ┃ ┃ ┃ ┃
其中:对内销售利润 ┃ ┃ ┃ ┃ ┃
对外销售利润 ┃ ┃ ┃ ┃ ┃
结算物资销售利润 ┃ ┃ ┃ ┃ ┃
六、内部调拨利润 ┃ ┃ ┃ ┃ ┃
其中:物资调拨利润 ┃ ┃ ┃ ┃ ┃
物资储运费结算差额 ┃ ┃ ┃ ┃ ┃
出国人员费结算差额 ┃ ┃ ┃ ┃ ┃
七、管理费结余 ┃ ┃ ┃ ┃ ┃
八、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 ┃ ┃ ┃ ┃ ┃
九、营业外收支净额(支大于收用 ┃ ┃ ┃ ┃ ┃
“-”号表示) ┃ ┃ ┃ ┃ ┃
利润总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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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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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 本期数 ┃ 本 年 ┃ 项目(国内公司汇总填) ┃行次┃ 本期数 ┃ 本 年
┃ ┃ ┃ 累计数 ┃ ┃ ┃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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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净收入的计算: ┃ ┃ ┃ ┃二、外汇净收入的分配: ┃ ┃ ┃
1.外汇收入 ┃ ┃ ┃ ┃ 1.计算留成的外汇净收┃ ┃ ┃
2.减:外汇支出 ┃ ┃ ┃ ┃ 入 ┃ ┃ ┃
3.外汇净收入 ┃ ┃ ┃ ┃ 2.减:企业留成外汇净┃ ┃ ┃
4.加:以前年度转入本年可分┃ ┃ ┃ ┃ 收入 ┃ ┃ ┃
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净收┃ ┃ ┃ ┃ 3.应交国家外汇净收入┃ ┃ ┃
入 ┃ ┃ ┃ ┃ 4.加:期初欠交外汇净┃ ┃ ┃
5.减:应由以后年度分配的本┃ ┃ ┃ ┃ 收入 ┃ ┃ ┃
年延期付款项目净收入┃ ┃ ┃ ┃ 5.减:本期已交外汇净┃ ┃ ┃
6.计算留成的外汇净收入 ┃ ┃ ┃ ┃ 收入 ┃ ┃ ┃
其中:非自由外汇 ┃ ┃ ┃ ┃ 6.期末欠交外汇净收入┃ ┃ ┃
┃ ┃ ┃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创汇 ┃ ┃ ┃
┃ ┃ ┃ ┃ 奖励金: ┃ ┃ ┃
┃ ┃ ┃ ┃ (人民币:元) ┃ ┃ ┃
┃ ┃ ┃ ┃ 1.承包工程带出物资 ┃ ┃ ┃
┃ ┃ ┃ ┃ 创汇奖励金 ┃ ┃ ┃
┃ ┃ ┃ ┃ 2.物资销售创汇奖励金┃ ┃ ┃
┃ ┃ ┃ ┃ 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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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变动表
外 包 03表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__年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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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 当地币 ┃ 美 元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化 ┃行次┃ 当地币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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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金来源 ┃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
1.本年利润: ┃ ┃ ┃ ┃ 1.现金 ┃ ┃ ┃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 ┃ ┃ ┃ ┃ 2.银行存款 ┃ ┃ ┃
损失: ┃ ┃ ┃ ┃ 3.有价证券 ┃ ┃ ┃
(1)固定资产折旧 ┃ ┃ ┃ ┃ 4.应收票据 ┃ ┃ ┃
(2)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 ┃ ┃ ┃ 5.应收合同款(已减坏帐 ┃ ┃ ┃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 ┃ ┃ 准备) ┃ ┃ ┃
(4)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 ┃ ┃ ┃ 6.应收销货款(已减坏帐 ┃ ┃ ┃
(减收益) ┃ ┃ ┃ ┃ 准备) ┃ ┃ ┃
小 计 ┃ ┃ ┃ ┃ 7.预付购货款 ┃ ┃ ┃
2.其他来源: ┃ ┃ ┃ ┃ 8.应收公司款 ┃ ┃ ┃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 ┃ ┃ ┃ 9.应收(预付)分包单位款┃ ┃ ┃
理费用) ┃ ┃ ┃ ┃10.应收内部单位款 ┃ ┃ ┃
(2)增加各种长期借款 ┃ ┃ ┃ ┃11.备用金 ┃ ┃ ┃
(3)增加发行公司债券 ┃ ┃ ┃ ┃12.其他应收款 ┃ ┃ ┃
(4)收回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13.未结算项目支出 ┃ ┃ ┃
(5)收回债券投资 ┃ ┃ ┃ ┃14.在产品 ┃ ┃ ┃
(6)增加国家基金 ┃ ┃ ┃ ┃15.待摊费用 ┃ ┃ ┃
(7)增加企业发展基金 ┃ ┃ ┃ ┃16.材料物资 ┃ ┃ ┃
(8)其他单位增加投资 ┃ ┃ ┃ ┃17.在途物资 ┃ ┃ ┃
(9)总公司分来的利润 ┃ ┃ ┃ ┃ ┃ ┃ ┃
(10)上级增加拨入资金 ┃ ┃ ┃ ┃ ┃ ┃ ┃
(11)所属交回资金 ┃ ┃ ┃ ┃ ┃ ┃ ┃
(12)所属上交利润 ┃ ┃ ┃ ┃ ┃ ┃ ┃
(13)上级拨入弥补亏损 ┃ ┃ ┃ ┃ ┃ ┃ ┃
(14)货币换算差额 ┃ ┃ ┃ ┃ ┃ ┃ ┃
小 计 ┃ ┃ ┃ ┃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 ┃ ┃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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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变动表续表一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__年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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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 当地币 ┃ 美 元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化 ┃行次┃ 当地币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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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资金运用 ┃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
1.利润分配: ┃ ┃ ┃ ┃ 1.短期借款 ┃ ┃ ┃
(1)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 ┃ ┃ ┃ ┃ 2.应付票据 ┃ ┃ ┃
(2)分给分包单位的利润 ┃ ┃ ┃ ┃ 3.预收合同款 ┃ ┃ ┃
(3)拨付所属弥补亏损 ┃ ┃ ┃ ┃ 4.预收销货款 ┃ ┃ ┃
(4)应交所得税 ┃ ┃ ┃ ┃ 5.应付购货款 ┃ ┃ ┃
(5)交上级利润 ┃ ┃ ┃ ┃ 6.应付工资 ┃ ┃ ┃
(6)交主管部门利润 ┃ ┃ ┃ ┃ 7.应交税金 ┃ ┃ ┃
(7)提取发展生产基金 ┃ ┃ ┃ ┃ 8.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 ┃ ┃
(8)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 ┃ ┃ ┃ 9.应付公司款 ┃ ┃ ┃
(9)提取职工奖励基金 ┃ ┃ ┃ ┃10.应付分包单位款 ┃ ┃ ┃
小 计 ┃ ┃ ┃ ┃11.应付内部单位款 ┃ ┃ ┃
2.其他运用: ┃ ┃ ┃ ┃12.其他应付款 ┃ ┃ ┃
(1)购建的固定资产 ┃ ┃ ┃ ┃13.预提费用 ┃ ┃ ┃
(2)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 ┃ ┃ ┃14.职工福利基金 ┃ ┃ ┃
(3)增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 ┃ ┃15.职工奖励基金 ┃ ┃ ┃
(4)偿还各种长期借款 ┃ ┃ ┃ ┃ ┃ ┃ ┃
(5)偿还公司债券 ┃ ┃ ┃ ┃ ┃ ┃ ┃
(6)增加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 ┃ ┃ ┃
(7)增加债券投资 ┃ ┃ ┃ ┃ ┃ ┃ ┃
(8)减少国家基金 ┃ ┃ ┃ ┃ ┃ ┃ ┃
(9)减少企业发展基金 ┃ ┃ ┃ ┃ ┃ ┃ ┃
(10)增加拨付所属资金 ┃ ┃ ┃ ┃ ┃ ┃ ┃
(11)交回上级拨入资金 ┃ ┃ ┃ ┃ ┃ ┃ ┃
(12)货币换算差额 ┃ ┃ ┃ ┃ ┃ ┃ ┃
小 计 ┃ ┃ ┃ ┃ ┃ ┃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 ┃ ┃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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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