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4〕40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对 1978 年以来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自 2004 年 7 月 1日起,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 48 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1);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 10 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2)。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照所废止和停止实施许可规定的文件目录,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时清理、调整、规范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促进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责任政府的建设,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目录( 共 48 件)
序号 1
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执行“规定”的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革〔1979〕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5 年 1 月 6 日市人大通过的《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所代替
序号 2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有毒害工种的工人享受保健食品供应的报告的通知》(武政〔1980〕5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购小汽车审批办法的通知》( 武政〔1980〕76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年十月七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蔬菜基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1981〕54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一年五月七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88 年 12 月 30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 年 9 月 26 日修改的《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代替
序号 5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武政〔1982〕8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七日
废止说明 已被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1989 年 11月 24 日通过)、《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0 年 11 月 12 日通过,1998 年 6 月 24日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1997 年 11 月 20 日通过,2003 年 3 月 24日修改)等地方性法规所代替
序号 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武政〔1982〕10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7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更新老旧汽车和进一步搞好封车节油工作的通知》(武政〔1982〕10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8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容卫生的通告》( 武政〔1983〕70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八日
废止说明 已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所代替
序号 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整顿民间营业性业余演出团队的请示的通知》(武政〔1983〕10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10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深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政〔1984〕4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四年五月五日
废止说明 管理对象已不存在、时效已过
序号 11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1985〕103 号)
发布时间表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4 年 7 月 21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代替
序号 12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政〔1985〕14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3 年 2 月 2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2000 年 7 月 8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1995 年 1 月 6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 年 7 月 5 日修改的《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代替
序号 13文件
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对电镀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武政〔1985〕12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且国家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序号 14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知》(武政〔1985〕12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已被 2003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2003 年 1 月 27 日交通部颁布的《路政管理规定》以及 1998 年 4 月 24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所代替
序号 1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竹木排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1987〕年 6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序号 16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渔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1987〕6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六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86 年 1 月 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2001 年 10 月 3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代替
序号 17
文件名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通知》( 武政〔1987〕13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1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拟订的武汉市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1988〕2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 3 号 1989 年 9 月 26 日国务院批准)代替
序号 1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武政〔1988〕2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废止说明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已被 2002 年 12 月 1 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序号 2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磷矿石、磷肥、白石膏、盐、大米和饼粕资源开发基金的通知》(武政〔1988〕7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1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等单位拟订的武汉市联运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88〕9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废止说明 此文件所设立的开办联运企业许可证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序号 22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武政〔1988〕10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
废止说明 社控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序号 23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武政〔1988〕10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八日
废止说明 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已转移给建筑业行会管理
序号 24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人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 武政〔1989〕3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退外来劳动力和做好待业青年安置工作的通知》(武政〔1989〕8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武政〔1989〕9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7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临时占用道路的通告》(武政〔1990〕49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委拟订的武汉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和护照办理手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1〕8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废止说明 此文件的上位法依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 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已被废止,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已取消
序号 29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地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3〕8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且此文所涉及的外地药品登记审批项目已取消
序号 3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外资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武政〔1994〕19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1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4〕2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2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无线电波秩序的通告》(武政〔1994〕33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3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我市重大火险隐患及整改意见报告的通知》(武政〔1995〕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4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5〕3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废止说明 已被 2003 年 7 月 30 日国务院颁布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 387号)代替
序号 35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征收城市增容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5〕3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废止说明 国家已废止相应规定,取消外地迁移人口的审批项目(《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 号))
序号 36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通知》( 武政〔1995〕4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7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1995〕4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废止说明 此文所涉及的外来人员就业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公布取消,且 1998 年 11月 25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序号 3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5〕7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废止说明 已被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武政〔1999〕38 号),1998 年 11 月 25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 3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区施工渣土清运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6〕5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废止说明 已被 2003 年 4 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告》(武政〔2003〕25 号)代替
序号 4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1997〕6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9 年 10 月 14 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72 号令)代替,且此文所涉及的核定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审批项目已被市政府公布取消
序号 41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持改革进一步搞活集体企业的通知》(武政办〔1986〕12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六年七月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2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对企业法人实行分级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89〕11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3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糖流通管理的通知》( 武政办〔1991〕4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4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经营指标有偿使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2〕11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并已相应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序号 4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西瓜摊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1994〕12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拟订的武汉市生产、销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办〔1994〕12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废止说明 已被《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办〔1998〕141 号)代替,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审批项目已被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
序号 47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1994〕12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此文所涉及的失业、待业人员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审批已取消,且 2003年 9 月 25 日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序号 4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烟花爆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0〕96 号)
发布时间 二00年五月十六日
废止说明 阶段性工作、已失效
附件 2
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
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 10 件)
序号 1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6〕14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中“关于处理误捕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说明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2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1999〕8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第一款中“关于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户外灯饰”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3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1〕59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资质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资质性行政许可应由国家统一设定的规定。
序号 4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2〕34 号)
发布时间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关于审查施工图纸和竣工备案中必须有节能规范,否则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
序号 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2〕48 号)
发布时间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三点中“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以及第六点中“关于不参保企业,地税部门不发给营业发票,工商部门不办理年审手续”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
序号 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企业注册登记前置互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03〕22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三点中“ 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将社会保障扩面征缴作为前置审批项目”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7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知》(武政〔2003〕25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一点中“关于对清运施工渣土实行资质管理”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资质性行政许可应由国家统一设定的规定。
序号 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步伐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7〕7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所设定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性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不得设置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通知》( 武政〔1999〕14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四点中“ 关于发布专利广告和转让技术广告须经专利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1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1〕122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关于对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单位进行资质管理”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资质性行政许可应由国家统一设定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的制定是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要求的体现,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采取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在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从全国情况看,发展仍不平衡,少数地区将起征点的确定权限层层下放,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为保收入任务而人为调高不达起征点业户定额的情况,使税收优惠大打折扣。为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动员全系统的力量查找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二)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阐明落实优惠政策与保持税收增长的关系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
(三)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中央制订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税务机关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省、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克服畏难情绪,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要求,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
(五)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六)要按照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七)为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规范集贸市场业户税收的核定工作,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省、市税务机关要做好农民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区域间平衡工作,避免区域间纳税定额差距过大;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要在对本辖区个体共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核定定额的方案。在定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
(八)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杜绝为税不廉,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税的,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户的定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为了确保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岁末年初工作任务繁重的困难,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为了便于总局及时掌握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必须在2004年2月底前将本省落实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安排意见上报总局。
各省税务局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及时向总局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将于今年3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各地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