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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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常委会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 1989 年 4 月 27 日营口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5 月 27 日营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表决和发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办事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向社会公布;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和有关机关、单位;同时,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秘书长请假。

第十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旁听会议的公民一般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及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说明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出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拟提请任免人员职务的议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以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对议案审议情况的综合汇报,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辩论。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一步审议和研究,并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二十二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上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上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视察、调查可以要求报告机关派人参加调查。

视察、调查结束后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其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

报告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市长、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委托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或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交由报告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提出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询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口头答复询问。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在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个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发言的顺序按照事先报名的先后或者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由办事部门编发审议发言摘编。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采用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会议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审议意见、人事任免、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决议和决定执行情况等,在《营口日报》等媒体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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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1]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2年春节运输从1月28日开始,至3月8日结束,共计40天。为认真做好2002年春运各项工作,让全国人民欢度新春佳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客运工作圆满完成

  据预测,春运期间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17.4亿人次,比上年增长3.3%。其中:铁路1.3亿人次,增长2%;公路15.8亿人次,增长4%;水运2430万人次,下降8%;民航725万人次,增长1.5%。

  2002年春运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以客为主,客货兼顾,安全有序,优质快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贸、铁道、交通、民航、城建、公安、劳动保障、旅游、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春运工作,综合制定春运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共同做好春运工作。对春运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等,各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安排。

  各地春运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经委)或综合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春运的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经贸委或综合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春运的规律和特点,做好春运期间的客货运输组织工作。要制定应急情况下的预案和对策,及时掌握春运动态和信息,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提前做好春运安全准备工作。在春运之前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春运安全检查,排查事故多发路段和夜间行车安全没有保障的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和道路安全保障设施,改善通车条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春运期间要如强对运输设施的检查维修,确保车船、飞机及其他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车站、码头、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要严格管理,加强值班,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工作,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为运输部门和企业提供准确的气象服务。

  2002年春运要继续把制止长途客车超载作为安全工作重点。各地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在总结近年来春运工作和今年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反超载方案和措施。要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025号)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的要求,加大对公路客车超载、农用车载客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非法改装车、农用车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参加春运,遏制客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治安管理,改善运输秩序

  强化交通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确保广大乘客和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和重点部位进行综合治理,严防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各种破坏行为,严禁旅客携带“三品”乘坐车船、飞机旅行,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危及行车安全的犯罪活动。规范客运市场,整顿运输秩序,打击“拉客、倒客、‘宰’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充足运力,满足旅客出行需要

  铁道、交通、民航等运输部门要根据客流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运量预测工作,根据各种交通方式的特点及不同地区的客运需求,合理安排运输能力,适时增开列车、班车和航班。要充分考虑民工、学生及假期旅游的客流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运输方案。为应对客流及气候的变化,要适当储备应急运力,提高应变能力。城建部门要重点抓好铁路、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等与市内交通的衔接疏运。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民工输入、输出集中的地区做好民工客流的重点监控工作,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组织引导民工有序流动。

  春运期间,各运输部门在重点做好旅客运输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好节日市场供应物资和重要工业原材料、外贸物资运输,保障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在客流量比较集中的地区,要提前安排好重点物资运输,尽可能减少旅客运输对货物运输的影响。

  五、发挥舆论作用,提高服务质量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春运动态和车船、航班、气象信息等,为旅客出行提供参考和帮助。在大力宣传报道好人好事的同时,也要及时揭露批评不正之风。

  各运输部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增设售票网点,组织上门售票或流动售票,延长预售日期,开展铁路客票联售、异地代售、往返联票等业务,维护站车秩序,为旅客购票和出行提供方便。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输正点率。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表彰先进,进一步提高春运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2002年春运工作总结,请抄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8月1日,外经贸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质取胜”发展出口战略、提高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经营质量、特按照全面质量管理原理,结合外贸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经营质量,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满足客户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实现企业效益的优劣程度。主要包括:出口商品质量、对外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高低。
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全体职工和各个部门参加,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和科学方法,控制贸易活动中影响经营质量的因素,通过改善和提高相关的工作质量,保证以最佳成本提供客户满意的商品和服务,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要以经营质量为中心,突出出口商品质量,把管理的重点放在经营质量赖以形成的工作质量上,以工作质量的提高,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对外服务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是指企业以保证和提高经营质量为中心,运用系统原理和方法,把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职能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目标职责和标准、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质量管理网络。主要包括:开展方针目标管理,建立组织保证体系和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第五条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组织保证体系,一般由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质量管理专职机构(办公室)和“国际市场调研组”、“收购、销售质量保证组”、“储运质量保证组”、“单证结汇质量保证组”、“供货单位全面质量管理组”5个专业质量保证小组3级质量管理网络构成。
第六条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或称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经理、副经理、三总师、企管办、经理办、计划、业务、财会、单证、样宣、包装、仓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公司经理任组长,总经济师或主管企业管理工作的副经理任副组长,全面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网络,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责任、权限,审定相应的工作规范、标准;
(二)审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全面计划,并展开为各部门、各环节不同时期的分目标,建立质量管理的计划体系和目标体系;
(三)领导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质量管理跟踪检查;
(四)组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项目攻关和成果发布工作。
第七条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专职机构(办公室),一般可由企业管理办公室和质量检测中心或质监科联合组成。由总经济师或主管企业管理的副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企管办主任和质监室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协助经理进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一)制订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行动计划,报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组织企业各部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质量实施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部门之间协作解决的问题;
(三)组织制订有关质量工作标准或制度,如方针管理制度、商品质量检验制度、服务规范质量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岗位标准以及相应的奖惩办法等,经企业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全面质量宣传教育,配合教育部门搞好各类人员的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五)收集、处理各类质量信息,对各类严重质量问题进行汇总分析,供经理决策参考;
(六)检查考核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情况,提出部门奖惩意见。
第八条 国际市场调研组,由企业商情调研部门负责,外销、货源以及海外机构业务人员参加。
(一)广开渠道,多向收集国际市场商业情报和商品信息,研究企业开拓多种经营、灵活贸易方式;
(二)深入调查研究国际市场属本企业经营范围商品的需求量、品种、规格、品质要求和包装、装潢;
(三)收集客户对本企业历年出口商品质量(适用性)和服务质量的反映;
(四)管理出国推销小组市场调研质量,提出出国小组市场调研任务和专题要求;
(五)了解国际上竞争对手的销售、生产、价格、质量状况;
(六)整理、分析信息,及时反馈给生产、供货单位和“收购销售质量保证组”,不定期的向企业全面质量领导小组提交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收购、销售质量保证组,由各业务部门单独建立,样宣、包装参加,业务部经理担任组长,负责做好组织货源,对外推销,成交履约等环节的质量保证工作。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确决策本部门的商品、市场战略;
(二)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合理选择和发展生产、加工基地;
(三)按国际市场要求或出口合同签订进货合同,按质、按量、按时组织进货验收;
(四)研究改进包装装潢;
(五)坚持择优原则,提高谈判、推销技巧和外销合同质量;
(六)做好签约后的进程管理工作,按照出口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对外履约;
(七)进行进、销、存综合平衡,加强出口成本核算;
(八)组织售后服务,收集客户反映,处理理赔、索赔和其它业务纠纷;
(九)组织检查和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和服务质量;
(十)协助、督促供货单位搞好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条 储运质量保证组,由企业储运部门和自属仓库组成,储运部经理任组长,负责做好商品进仓、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保证工作。
(一)进行进仓商品验收质量管理,检查商品进仓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根据商品种类、特性,科学、合理安排仓位,加强商品在库养护管理;
(三)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扣紧船期、车次、航班托运、配载;
(四)正确发货、交运,严格执行出仓复核;
(五)坚持文明装卸,减少和防止货损;
(六)组织合理运输。
第十一条 单证结汇质量保证组,由单证科和财务科两个部门组成,由单证科和财会科长各自负责部门的工作。
(一)加强信用证管理,正确缮制各种单证,并做到清晰、整洁;
(二)快速交单议付,保证及时安全收汇;
(三)检查、催收国内外应收帐款;
(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五)及时支付国外佣金;
(六)督促清仓利库。
第十二条 供货单位全面质量管理组,设于各个供货单位。由公司各业务部有关货源和质监人员负责联系、督促、检查。既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主管部门,主要是在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下,组建各自单位的质量管理网络;负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进行企业内部质量活动计划协调、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章 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出口商品质量
第十三条 出口商品质量,是指商品对国际市场的适用性。企业对出口商品质量的管理包括:对生产领域产品内在和外观质量形成过程的出口产品质量以及流通领域商品适销对路和保质养护的出口商品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出口商品供货渠道管理。
(一)逐步扩大建立出口生产质量许可证制度。凡不符合质量要求没有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不能承接出口生产任务。对取得出口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必须限期改进。在质量问题解决之前不安排生产、不收购产品。限期不能改进,要吊销出口生产许可证。
(二)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科学进步为动力,加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专车间和其它基础好的生产单位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工作。积极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
(三)协助、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健全出口商品质量保证体系(按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促进、协助供货单位严格按照国际先进标准或客户要求组织生产。
(一)根据国际市场对各类商品的不同要求,制订、修改出口商品标准。有国际标准的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二)做好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包括邀请生产企业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谈判和出国考察,及时掌握经销商品的市场信息,供求情况,主要供货国的生产、出口商品、质量、特点、价格以及国外客户对我出口商品质量、规格、花色、包装等的反映,摸清同类产品的技术走向,发展趋势,我国产品的质量差距,及时向科研、生产单位提供市场信息、先进技术、流行款式及某些新颖产品。
(三)企业外销、货源人员或指定专门机构,应主动与生产部门分析、研究,要求并协同他们一起,严格按照国际先进标准或客户要求组织产品的设计、开发、试制、生产和质检,加快新商品的开发和传统商品的更新换代。
(四)以销定产,向生产企业布置生产和以产定销与生产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必须对商品有明确、具体、符合出口要求的质量标准,内外包装、交货时间及分批数量的规定。
(五)来图、来样加工的商品,首先要弄清国外客户的质量要求,同时要充分考虑国内生产企业的技术、设备条件,加工能力和原辅料材料供应等。必要时,应邀请生产、加工企业一起谈判,确保内外一致。
(六)货源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了解生产情况,督促生产单位严格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研究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装潢。
(一)搜集国内外包装装潢技术资料,掌握国际商品包装装潢发展趋势,引进国外先进包装技术,加强包装装潢的科研工作。
(二)包装用原材料的质量和包装结构要符合出口标准和销售、运输的有关规定。
(三)商品包装装潢,必须根据商品特点和销售地区的不同语种、风俗习惯、消费心理等因素,进行精心设计。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严格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和奖罚制度。
(一)企业应配合生产单位和商检部门参与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测。
(二)对出口商品质量优良、在国际市场上赢得良好信誉的生产单位,应给予奖励,并实行优质优价。同时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原辅材料、安排技改贷款等方面优先予以帮助。
(三)凡出口商品发生严重问题的,要坚决追查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完善外销合同商品质量条款。
(一)根据客户需要和我商品情况,明确规定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约定标准。凡合同中不列明质量标准的,均作为采用国家标准。
(二)采用约定标准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用词必须严密、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三)对结构比较复杂、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商品,除详细规定型号、规格及其他有关技术参数外,还须列明验收标准及验收手段等质量条款。
(四)对来图、来样或看样成交的商品,必须封存原样或回样,并在对外合同中写明经客户确认我方回样的函电编号和日期,作为质量标准的依据。
(五)对客户在质量或包装装潢方面有特殊要求的,要充分考虑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原辅材料的供应可能。必要时应邀请生产、加工企业一起谈判。
第十九条 严格出口商品进货质量把关。
(一)进货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认真验货。
对重点出口商品和重点生产厂,可派专职或兼职驻厂员深入工厂、车间及时了解出口产品质量检测情况。坚决杜绝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出厂。
对农、副、土、特出口产品,货源员要到产地指导生产、加工,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绝不允许收人情货和关系货。
(二)对第一批出口试销的新产品和首次安排生产任务的企业,主管的外销、货源员、质监员必须根据合同质量条款下厂检查产品质量、规格、包装及其品质鉴定,写出质量检查报告,经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安排收购。
(三)实行验货付款制度。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 做好出口商品在储运环节的保质安全管理工作。
(一)商品入库前要按商品特性及保管要求选择合适库区。
(二)商品入库时,要按运单认真清点数量并检查外包装状况。发现缺件或破损,立即通告有关部门处理。
(三)商品入库后,要求仓库按养护管理的规定负责保管。并定期组织整理、检查。发现问题(包括超期储存)及时汇报处理。杜绝失窃、虫蛀、失效、变质、降质、损坏、变形等一切保管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商品转运时,要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向承运部门提供该商品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具体要求,发现破损、及时调换。
(五)改善运输条件,发展集装箱运输和成组运输,减少散装货运输比例,确保出口商品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交货。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要及时向商检部门报验;对不符出口质量标准的,坚决不予出口。
第二十二条 把商品质量,包括开发高质新品列入承包考核内容,与奖金挂钩。根据商品质量管理程序,加强以各项专业管理为内容的管理基础工作,对商品质量作原始数据记录,并积极开发电子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四章 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对外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服务质量是指进出口企业满足客户在购买和使用商品过程中,对各种劳务性需求的优劣程度。包括业务人员的仪容、仪表、语言态度、商品知识、操作技术、经营方法、服务方式、服务设备、经营技巧,以及履约状况等售前、售后的各种服务。
企业必须对推销介绍出口商品、到出口商品为国外客户使用交易全过程所做的对外联系工作,实行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做好推销介绍商品广告宣传工作的质量管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影广告或者直接邮寄分发的样本、商品目录、说明书、通告函等,都应能简明扼要周到地宣传本企业的出口商品,抓住客户购买心理,符合销售地区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以及民风、习俗、崇尚和爱好,能够吸引、招徕客户,起到推介作用。
第二十五条 做好成交洽谈和函电处理工作的质量管理。
(一)外销人员要熟练掌握自己经营的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包装装潢、交货等重要情况,了解客户所在地区的外贸政策、法令。在谈判前,准备好出口商品的质量、技术资料,必要的样品及质检单等。在谈判中,要衣著整洁,礼貌周到,不卑不亢,有理有节,介绍商品,主动热情。能认真正确地回答客户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和贸易条款等类问题。态度诚恳,方式灵活,但不作空头承诺。
(二)函电处理必须高效、及时、准确。为此,必须按照业务需要,配置国际电话、电传、传真等业务通讯设施。根据传真、电报、电传、函件分别制定限时答复规定,做到答复迅捷,内容明确,文字简炼,措词得当。
(三)要主动与客户保持经常联系。对无货可供的询盘,也要碗言作答,留有余地,对待客户来访,要热情礼貌。
(四)根据外贸方针政策,制订灵活贸易方式具体做法的规定。在收汇安全的前提下,接受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尽量满足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定单,在数量折扣、佣金支付等条款上,区别情况,灵活掌握。
第二十六条 做好备货工作,保证按时、按量、按质履约。
(一)对外签约以后,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安排商品的生产、加工、收购并定期进行“四排”(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有货无证、无证无货)。
(二)健全对外履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制度和单证流转制度,使各部门之间动作协调、配合默契。
(三)搞好和银行、海关、商检、运输部门的协作关系,取得上述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 做好装运、单证工作的质量管理。
(一)客户来证后应即和合同条款对照审查,如有不符点,且不能接受的,须立即洽客逐条修改。除责在对方外,原则上以一次提出修改要求为宜。
(二)按照来证要求,衔接好船期、车次、航班,及时托运。
(三)根据来证规定,及时备妥各种证件。
(四)缮制装运单据,必须正确、完整、整洁,和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并保证货、证、船严格一致。
(五)凡由客户自行投保的,应予配船后及时寄送投保通知;货物发运后,应即将船名、航次、装货内容、数量、尺码、重量通知客户;交单议付后,应即将装运单据付本壹全份或按合约规定份数寄交买方或开证人。保证客户能及时准确地获悉货物装运信息和提取货物。
第二十八条 做好履约后的善后工作质量管理。
(一)履约收汇后,应及时付佣。
(二)对客户的抱怨意见、业务纠纷、索赔案件的处理工作,要做到及时、适度、客观,使客户的不满及索赔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做好出口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一)应把售后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规划;利用各种机会和方式,主动征询用户对我商品和服务的意见,了解适销地区经销商的销售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反馈,采取措施。
(二)机电产品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还要做好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保养维修等工作,有条件的可在主销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设立维修站,零配件供应点和咨询服务中心,或者定期组团出访,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短期培训或作示范表演,帮助用户提高操作、维修、保养水平。
(三)在主销地区设立分拨中心。

第五章 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经济效益管理。保证以“最佳成本”提供客户满意的商品和服务,同时取得企业自身最终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提高决策水平。运用现代经营思想、决策理论和决策技术,并按民主决策程序,对企业经营战略、商品开发、市场销售、财务和劳动人事进行科学决策。保证市场、商品、客户开发决策正确。并按照“产销结合”、“效益与速度统一”的原则,合理运用企业资源,充分发挥潜力,取得尽可能满意的经济效果。
第三十二条 坚持择优经营。在考虑到生产、市场、客户的前提下,从加强经济核算入手,坚持商品、地区、客户、价格、币种、时机6择优原则,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开发优新商品,多出盈利低亏商品,控制或不出高亏商品,多销高价地区、客户,争取以硬货币和有利时机成交。
第三十三条 推行价值工程,力求出口商品、内外包装等在设计和原材料的选用上能使其功能和费用总量处于最佳结合状态,防止产生商品的剩余质量和剩余功能。
第三十四条 加强成本管理和经济核算。
(一)掌握国际行情,选择有利时机,灵活方式,随行就市,力争出口卖好价格,进口节约用汇。
(二)推行以外销合同为中心的经济核算责任制。每笔业务,外销员都必须填制出口商品盈亏核算表,事先预测换汇成本和盈亏情况,作为托运凭据,并在履约完毕以后,由财会部门逐笔填列财会实绩,反馈给业务部门对照检查。
(三)划小核算单位,实行资金分科(部)管理。使用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定额,除非确有需要,一律不得超额占用;超计划占用资金,须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加收利息。
(四)企业内部要制订各项费用预算,费用定额,经批准后执行。堵塞各种超支、多支、滥支的漏洞,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五)开展“双增双节”运动。
第三十五条 改善进货管理工作。
(一)收购商品,原则上以销定产。
(二)加强进货(包括由企业提供的原辅材料)价格的审核。
(三)制订合理库存定额。
(四)坚持“适销”、“适量”、“适时”原则,除季产年销的农、副、土特产品,应做到按照出口计划及对外成交合同,合理安排生产加工,按时、按量进货,既不影响履约,又要避免超储积压。
(五)定期清仓利库。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合理运输。
(一)尽量做到“四直”(直调、直拨、直装、直卸)一就(就地储存)避免、减少迂回运输。
(二)做到外地货源合理到站、到港。
(三)提高仓容利用率。
(四)根据信用证或有关规定,合理选择运输工具、承运单位和运输路线。
(五)合理配载,提高车船、集装箱装载能力。
(六)合理运输包装。
第三十七条 必须保证及时、安全收汇。
(一)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全面审核,在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办理托运。限期打好装运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先交银行预审,在取得提单后即送银行议付。大额或双到期信用证的单据。必须在装船完毕后24小时内交银行议付。
(二)要切实提高单证质量,建立单证复核制度,大力发展电子计算机操作制单,力求单证正确无误。防止发生因制单不慎而遭国外银行借故拖延付款或拒付。
(三)业务和财务人员都要关心收汇情况。要定期(一般可按月)对国内外结算资金、特别是国外逾期未收帐款列出清单,落实到人,逐笔催收。收到为止。
第三十八条 加强进口工作的管理。
(一)商品进口要做好市场调研,根据国内用户需求,比较选择确定订购对象。
(二)签订进口合同,必须详细准确地写明品质要求以及安装调试、技术培训、零部件供应、保养维修等条款。
(三)进口到货要尽速申报商检,发现问题,要协助国内用户于索赔有效期内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无理拒赔,又协商不得解决,可提出仲裁,直至得到合理解决。

第六章 组 织 实 施
第三十九条 从领导到全体职工都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观念。
(一)企业领导首先必须统一思想认识,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在经营指导思想上做到:一手抓经营,一手抓质量。
(二)进行全员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使全体职工树立问题意识和质量意识,了解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必要性,掌握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方法。
(三)正确处理好以下三方面关系,当质量与数量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质量,决不搞照顾性收购;当质量与交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质量,决不让不合格商品出口;当质量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质量,决不单纯追求企业利润。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组织,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专门组织和负责具体工作的办公机构,明确职责任务。
(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组织质量保证小组。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目标,在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专职机构统一部署下,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三)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制订、落实质量计划。把质量方针目标层层展开,落实到企业各部门、科室、直至个人,形成质量方针目标体系,实行质量方针目标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制定质量标准规范,建立质量责任与质量奖惩制度。
(一)制订企业质量标准规范,规定完成质量方针目标需要的相应工作程序和岗位标准。涉及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质量标准由各部门制订,质量管理专职机构进行组织指导,并协调各部门制订的质量标准的衔接,同时制订涉及全企业的质量标准。
(二)建立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度。由质量管理专职机构根据质量标准对相应的部门提出工作责任,要求对本部门的质量标准负责,同时由部门向内部有关工作岗位的个人下达质量任务,要求个人对自己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负责。
(三)制订对企业内部的个人、部门执行质量标准和开展质量管理活动以及供货单位商品质量的奖惩制度。制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尽量做到定量化,并与其它奖惩制度结合起来,突出质量否决权。
第四十二条 企业必须严格对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一)实行质量跟踪管理。对进出口工作的各个业务环节,根据收集、掌握的质量信息,有的放矢地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使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二)全面质量管理的检查与考核,采取上级考查与部门自查、自考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考查与重点考查相结合。考查实绩记入部门和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部门、职工的奖惩依据。
(三)对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和职工个人,要大力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奖惩制度中自行确定。
(四)对发生的各类质量问题,要认真查明原因,是企业的由企业负责,内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经济责任;是供货单位的由供货单位负责,并限期完成质量整改。
(五)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大量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及时通报,并作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商品进出口的外贸企业。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中,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还必须遵循全面质量管理的一般要求,体现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思想,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贸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