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受到刑事侵害的案件应当由哪级人民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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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受到刑事侵害的案件应当由哪级人民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受到刑事侵害的案件应当由哪级人民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3月2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1989年3月20日电话请示的问题,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但也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受到刑事侵害的案件应当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我省绍兴市一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旅行中被人打伤(轻伤),本人向法院提出自诉。请问这类侵犯台胞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指示。
198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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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1993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我省抗灾救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暴风、冰雹、霜冻、低温、病虫、鼠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救灾是指灾害发生以后的人员、物资抢救,安排灾民生活,灾区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的所有活动及措施。


  第四条 抗灾救灾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 抗灾救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准备救灾物资,制定抗灾救灾预案,教育全体人员增强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突击作用,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 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序,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灾情数据未经核实,不得公开报道。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九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标准为: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3%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三章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扶助和管理抗灾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抗灾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二)动员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各项抗灾救灾任务;
  (三)必要时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
  (四)统一向国务院报告灾情;
  (五)每年从省级财政、计划中划拨专项经费、物资用于抗灾救灾,并列入预算基数;
  (六)在地、州、市发生特大灾、大灾、中灾或者县发生特大灾时,给予适当的经费、物资上的救济和扶持。


  第十二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领导本地区的抗灾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核实灾情,组织灾民转移、安置,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救灾预案;
  (二)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省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三)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抗灾救灾经费、物资;
  (四)在所辖县、市发生大灾或者中央、省确定的贫困县发生中灾时,给予经费、物资上的救济和扶持;
  (五)确保灾民不发生流离失所、逃荒要饭、冻死饿死、严重疾病流行、营养性水肿病等非正常情况。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的抗灾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二)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
  (三)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
  (四)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抗灾救灾经费、物资,指导、监督抗灾救灾款物的使用;
  (五)在所辖乡、村发生灾害时,给予经费、物资上的救济和扶持,对边疆、少数民族的贫困乡、村给予重点照顾;
  (六)保护国家财产,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灾区安定。


  第十四条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履行抗灾救灾的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济及农户因滑坡、泥石流而搬迁的救济和社会捐赠的统一管理分配,并负责灾情的收集整理;
  (二)地震、气象、地矿部门分别负责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地矿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参加泥石流、滑破治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下达各项抗灾救灾资金;
  (四)计划部门负责抗灾救灾物资的协调分配,负责泥石流、滑坡防治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五)粮食部门负责灾民的粮食供应和灾区返销粮的调配;
  (六)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灾害情况的收集和病虫害防治,从农业技术上帮助、扶持灾民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并负责损坏农田的修复;
  (七)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调查、扑灭及森林病虫害的防治;
  (八)水利、防汛抗旱部门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抢险排险及抗旱,负责水毁水利工程(含河道、湖泊)的恢复及解决乡村人畜饮水困难;
  (九)交通、铁路部门负责被毁公路、铁路的抢修,保障灾区交通及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十)邮电部门负责通信设施的抢修;
  (十一)建设部门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工作,鉴定、统计、汇总工程损坏情况,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解决城镇饮水困难;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首脑机关、金融机构、抗灾救灾物资等的安全和火灾扑救及预防;
  (十三)卫生部门负责救治伤病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十四)商贸部门负责灾区生产、生活物资的筹措,优先保护抗灾救灾物资的供应;
  (十五)审计部门负责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六)金融部门负责为灾区恢复建设筹措信贷资金;
  (十七)保险公司负责对灾区投保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家庭进行受灾损失现场查勘与理赔;
  (十八)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以省民政厅为主,会同省外办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办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第四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七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泥石流、滑坡治理及搬迁救济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食盐、种子、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玻璃、汽油、柴油、煤油、汽车、铁丝、铁钉、橡胶、塑料、油毡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二十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截留、克扣、私分、多占、滥用、挪用、贪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底应当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农村自然灾害保险,充分发挥农村互助储粮储金会的作用,丰年动员农民多储粮食、资金,灾年及时借粮借款帮助灾民抗灾度荒。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捡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三)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四)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五)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截留、克扣、私分、多占、滥用、挪用、贪污抗灾救灾款物的;
  (五)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按《云南省地震应急反应预案》(云政发〔1993〕19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抗灾救灾的行政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自然法思想

李晓平


自然法作为当今法律界的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思想之一,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可以说自然法的发展史就是一个历史的发展史,就是整个社会的进步时,也是整个人类文明的进程史。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和一种法律思想,固然有其缺陷,但不可否认其影响力和作用。
首先,我们来探究一下自然法的起源问题。自然法最先是以一种思想被提出的,最先提出自然法思想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们,他们提出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他们还为自然下了定义:自然是指物质世界,是某种元素或规律的结果,后来将它扩大到人类的思维惯例和希望。随后将自然法定义为最高的法律,就这样最早的自然法被提出了。它的产生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因为人们开始认识自己,开始学会反抗,开始从神学思想中被解放出来,开始用正确的眼光去观察自然去观察一切,这为以后社会的进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接着又由斯多葛学派的宣传使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了认定法的效力。后来由西塞罗综合了前人的思想总结性地提出了自然法这一概念。后来虽然古希腊灭亡了但其思想却由罗马继承,有人说罗马征服了世界,但希腊的思想却征服了罗马,并随着罗马的扩张将其带到整个欧洲,开始了对世界的影响。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自然法的不足。自然法在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被定义为最好的,永恒的,绝对的。我认为我有些不对,任何一种法律或者说任何一种事物都固有其本身的缺点,都是相对的,自然法也是一样,虽然它的一些思想是正确的有重要意义的,影响深远。但自然法却被认为本身是最高的绝对的,永恒的,我认为有些不妥。
首先我们从产生方面来研究一下。我想自然法地提出主要有两个,一是当时法律的不平的性,或者说不完善性,人们希望得到应有的权利和地位,而又无法实现,故而想出了一种以法治法的方法,故而提出自然法,希望通过自然法来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而要想染一种东西去管理统治另一种事物必须赋予其完备性,最高性。第二个原因是因为人的主观性,人们刚刚从原始时期过渡到社会,生产力和文化都不发达,对自然的依赖性还很强,还很难通过自己的智慧去做事,进而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因为自然是一重规律)它可以指导人们做事,恰恰当时的法律不完备,故而人们认为它是最高的法。
但我认为这有些不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及其思想是由人总结出来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置疑的,无论任何法律。既然是人总结出来的法律,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定会带有人类自身的主观性,无论是大思想家还是哲学家都是如此,古希腊的思想家也是一样,既然带有人类的主观性又何来最完备、最绝对呢,因为人本身就是不完备的。例如,有两个人一个力气大,一个力气小,他们两个同做一件事,可能需要的就不一样,过程也不一样,那么如果让大力气的人制定法律它一定会认为自己的方法正确,但这种法律对于小个子适用么?第二个原因就是从哲学上讲无论任何一种东西都是相对的,变化的,不存在绝对的东西,而自然法却被认为是最好的绝对的永恒的,那么从理论上讲它就错了。任何一种东西所适用的范围是一定的,没有什么完美的,绝对的,永恒的东西,即使自然规律一是一样,可以说在以前由于人类文明的不发达,自然法还可以适用,但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它还能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么,还能赋予我们这个时代人们更多的东西么,但现在他还适用么。第三,从法律对社会的发展的影响上看,自然法在以前曾经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自然法思想由于其本身的缺陷型对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起了阻碍作用。“一种法律的好与坏,不是看它本身是否正确,而是观察且对当今社会的作用,一种再好的法律如果对我们没有任何用处,那么必然不会有人去看它。”
我认为,某一种法律属于特定的一个历史时期,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变化了相应的法律也就应该随着变化,如果任何一种法律非要永远存在,那是不可能的他只能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无论在其原有基础上怎样改变,以为我们无法摆脱我们自身原有的东西,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提出新的理论来,而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的东西非要去适应社会发展,那么结果是可悲的,对社会也是不利的。
由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我们的立法思想。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大国,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无论从那些方面。但为什么我们还很落后呢?因为有些人则只停留在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里,停留在那些虚幻的光环里,还再去探究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让我们停下来好好思考一下,我承认古代的一些东西是好东西,是很用,但请你再好好想想,当今社会的主体是人!是一个现在的人!当代的人,不再是那些古代人,我们的思想已经变了,社会也变了那些用来束缚现任的方法还适用么?
我认为中国的立法思想不应只停留在以前,应该多研究现在的东西,找出一些适合我们自己的东西。为什么要为一个古树去放弃整个森林呢,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为经济的发展作贡献的,而这也正是我们祖国需要理论,中国现在还不发达,甚至可以说还很落后,我们都知道落后的结果,我们已经用一段血泪史证实了落后的结果。我们国家虽然在这时不断提出一些法案来调整刚刚出现的社会关系,但这样就行了么,法律有其本身的滞后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如果我们只是一直追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来制定法律,那么我们只会永远处在社会的身后,没有任何发展,就我个人认为,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种法律思想,现行的立法只是一种形式,我们在看一件件事的时候要想到以后的东西,当每个立法者的心中都有这样一种思想的时候,举一反三不只适用于数学理论啊。
当今的世界,无论哪个国家都在努力发展自己的法律事业,19世纪后法律思想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西方!而中国呢,我们又提出过一种能够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思想么,没有!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两大法学派别已经开始融合了,世界各国都在为自己国家的发展寻找资料,也请我们的国家不要再只局限的只看自己了,我们现在应该抱有这样的思想,只要是对我们有利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学,放下我们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吧。不然又要落后了。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法律思想反涨的灵魂,没有创新声么都不会成功中国也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