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情况的调研/盛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53:30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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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情况的调研

盛立军


一、基本情况

  2008年1月——2009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2起,其中应当立案而未案的10件10人(放火1件1人,诈骗2件2人,故意杀人(中止)1件1人,盗窃1件1人,非法储存爆炸物1件1人,故意伤害1件1人,交通肇事2件2人,故意毁坏财物1件1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件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2件2人),我院侦查监督科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案件10件,公安机关已全部立案,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纠正了2起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在审查案件中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3份纠正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改变案件定性2件2人,公安机关均全部采纳。到目前为止共移送审查起诉8件8人,作出有罪判决4件4人。

  2008年1月——2009年6月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公诉科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5件169人,经审查,已提起公诉90件130人,依法不起诉案件4件4人,移送单位撤回6件7人,移送赤峰市检察院4件4人,在已提起公诉的案件中,依法建议适用简易程序41件,适用简便化审查33件,截止目前,法院已判决的案件均为有罪判决。2008年1月——2009年6月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公诉科共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2份,依法改变定性4件7人,退回补充侦查20件。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看守所监管执法情况,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对阿旗看守所进行了安全大检查,通过对在押人员档案、体表状况、给养情况、非正常死亡情况、及看守所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全方位的细致检查后,发现不存在“牢头狱霸”、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应医、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等突出问题。

  截止目前,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尚无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的数据资料。

二、存在问题

1、侦查监督工作。

(1)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质量和分量,监督的方法和手段比较单一,监督效果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我们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依然有欠缺,这直接导致了立案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3)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单一,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沟通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2、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1)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监督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公诉部门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监督职责,努力避免在公、检、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打击犯罪活动时陷于无原则的关系中。

3、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1)执法规范化建设上,还存在机制不完善、贯彻不深入的情况。

(2)查办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和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自身监督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4、全力提升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三、努力方向

1、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1)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由“坐堂监督”转为“主动监督”。我院侦查监督部门要积极扩大法律宣传面,触角广泛,努力开辟案件线索新渠道。

(3)由直线监督转为立件监督。为了加大监督力度,阿旗院侦查监督科以联合行文的方式要求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监和烟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时,须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及时报检察机关审查。对行政执法部门已经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将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这样既加强了信息沟通,又拓宽了案源渠道,也保证了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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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八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为了不断改进和完善授予专利权程序,提高专利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局决定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及其“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及其“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分别合并,更改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编号2
601A)”、“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编号2100A)”。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我局即将上述两种新通知书分别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另一份存档。
我局原使用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编号2601)”、“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编号2100)”,及其相应的两种“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同时停止使用。
在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仍使用现行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两种表格。
特此公告。
本公告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5日

股份制试点企业宏观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宏观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5日,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


各级计划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做
好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宏观规划,主动转变职能,改进宏观管理方式,促进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顺利进行。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它经济成份适当发展的方针,国家按照不同产业领域和不同经济类型,对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进行分类指导,实行不同的股权结构。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等行业,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或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
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但公有资产股份在这些行业的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地位。
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发展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或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奖励进行股份制试点,国家可视需要进行参股或控股。
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内,欢迎和鼓励外资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不得设立外资入股的股份制企业。
二、凡采取联合投资新建项目和国营企业改、扩建项目,经建设项目有权审批计划部门会同体改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立股份制企业。
按有关规定在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出股份制企业的组建方案,经计划、体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设立。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规定申请发行股票筹集建设资金。董事会即建设项目的业主,负责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建设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过程的业主责任制。
按政企分开的原则,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可委托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地方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向建设项目股份制企业进行股份投资,并负责委派董事。
建设项目因故停建、缓建或撤销,应报经建设项目审批机构批准解散董事会或吊销执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各方承担,有关善后事宜处理由董事会负责。
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项目股份制企业投资各方按参股比例分享收益。
建设项目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具体实施按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建设项目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营企业经批准可进行股份制改组,对其中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国营企业和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组时,需作好指令性计划任务的衔接工作。具体改组方案,由有关体改、计划部门审定。
对利用国外贷款建成的项目或企业,其进行股份制改组的方案,报原项目审批机构及有关部门审定。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转为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原审批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原外商入股部门不得转为A种股票,其股票转让只能在外国、港、澳、台投资者之间以B种股票进行。
四、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民经济计划指导和有关法规的约束下,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策。国家主要通过制定、实施宏观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对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对原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后,国家逐步采取国家订货方式来改造和取代指令性计划,股份制企业有义务优先保证完成国家订货任务。
股份制企业用工和内部工资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对股份制企业逐步取消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主要通过劳动就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进行间接调控。
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指导下,股份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凡不需要国家提供资金,又不需要国家平衡条件的项目,国家不再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五、国家主要通过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参股、控股方式进行国有资产股份投资,并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组织国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回收,继续用于国家重点投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国家要加强对股份制企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规模和结构的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综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