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201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人事局,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为推进《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进程,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关于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审 计 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审计工作需要,加快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进程,为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标
(一)能够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公务员比例。
审计机关公务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并不断提高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到2013年,各级审计机关能够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公务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比例。
到2013年,审计署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7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25%。
省级审计机关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65%,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20%。
市(地、州)、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5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
(三)专业结构比例。
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的专业结构要适应审计工作需要。到2013年,各级审计机关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类、管理类以及法律、计算机、工程等专业背景的公务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其中法律、计算机、工程等专业背景的公务员比例,应在2010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四)文化程度比例。
审计机关45岁及以下的公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到2013年,审计署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务员比例达到90%以上;各省级审计机关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务员比例达到80%以上;市(地、州)、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达到60%以上。
(五)审计专业领军人才和审计业务骨干人才比例。
各级审计机关参照《审计署关于培养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到2013年,审计署符合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条件的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的比例达到20%以上,省级审计机关符合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条件的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二、具体措施
(一)坚持标准,严把进人关。
1.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2.通过调入方式进入审计机关担任副职领导职务及以下的公务员,特别是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人员,除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外,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审计业务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以及5年以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财经、法律、计算机、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3.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省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工程审计、资源环境审计、计算机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试行聘任制,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管理所聘公务员。
(二)切实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1.新录用的公务员,应自进入审计机关3年内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届时不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一般不得从事审计复核、审理工作。
2.审计机关担任项目主审的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审计机关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公务员,符合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但未取得审计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的,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年内取得审计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尚不符合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后3年内取得相应资格。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取得审计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鼓励45岁以上的公务员报名参加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考试。
4.审计机关公务员拟取得审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的,应参加全国统一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拟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三)深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工作。
1.深化考试制度改革,增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科学性,强化对参加考试人员能力的考察和测试。
2.完善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分层次的继续教育培训。加强中、高级审计师研究能力培训,着力提升审计专业人才从审计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从理论高度系统地进行归纳总结、科学阐述的能力。
(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1.鼓励和引导各级审计机关公务员参加审计硕士等专业学位教育,充分发挥学历学位教育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方面的作用。
2.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开展任职和初任培训、审计业务培训、审计项目培训、领导能力培训,审计署要做好对省级审计机关厅(局)级和部分正处级公务员、市(地、州)、县(市、区)级审计局局长的轮训工作。
3.开展一定数量的考试辅导培训,帮助审计机关公务员考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4.加强投资、企业、金融等行业模拟审计实验室建设,推广模拟教学、案例教学等培训方法。
5.加强师资选聘和培养力度,形成规模适当、类别齐全的师资库,促进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之间师资共享。
6.加大教材和网络课件建设力度,形成包括纸质图书、网络课件、模拟教材等多种形式,涵盖政治类、公共类、法规类、审计类等多个门类的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五)加大在实践中发现、培养和使用审计专业人才力度。
畅通地方审计机关与审计署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公务员挂职锻炼渠道,让人才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培养。审计署原则上每年选派30名左右干部到地方审计机关挂职锻炼,省级审计机关选派30名左右干部到审计署挂职锻炼。
三、检查指导
(一)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省级审计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工作。上一级审计机关对下一级审计机关专业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
审计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设定的目标要求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专业化建设工作进行重点指导和检查,及时宣传重大举措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促进解决。
(二)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在专业化建设过程中遇到重大政策问题,应逐级上报,由上级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各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年度专业化建设工作情况。
(三)建立年度通报制度。对专业化建设达不到目标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署要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相衔接的专业化建设目标体系,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查核,形成统一领导、部署有序、上下协调、稳步推进的良性工作机制。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局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3日)
深规〔2005〕6号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选址许可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4 建设工程扩初设计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7 临时建设工程
8 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10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
01号 许可事项:选址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3.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相关图纸(原件2份);
6.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其中,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选址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选址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设计任务书(现改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申请类别
(打“√”选择)
□ 新建 □ 扩建 □ 补办 □ 延期
计划立项
计划立项(前期)批文编号
计划立项(固定资产投资)批文编号
立项规模
申请规模
用地面积: M 2 ; 建设规模: M 2
申请用途
(打“√”选择)
一、非经营性项目
□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 □ 微利商品房用地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对外交通用地 □ 道路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 □ 口岸用地 □ 宗教用地 □ 福利用地
□ 工业用地(□ 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 非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 文教卫体用地(□ 文化 □ 教育 □ 科研 □ 卫生 □体育)
□ 特殊用地(□军事 □保安 □水域 □ 农业种养用地)
二、经营性项目
□ 办公用地 □ 住宅用地 □ 商业用地
选址意向
(打“√”选择)
□ 待选址
□ 区 街道办 路
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承诺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至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C.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改建、扩建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原建设用地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原建设工程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3.临时用地
(1)不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
(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3)属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以上;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5.招标、拍卖用地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申请书(表)(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F.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G.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H.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申请书(表)(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e.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改建、扩建用地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7)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8)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9)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3.临时用地: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施工用地的:
A.建设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B.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的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C.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已取得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般项目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重大项目涉及法定图则修改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变更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又未申请延期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招标、拍卖、挂牌除外)、《深圳市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方可申请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立项规模
《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编号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申报事项
□ 新发 □ 变更 □ 遗失补发 □ 延期
申报性质
□ 建筑类 □ 市政类
一、项目情况摘要: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覆盖率
建筑层数或限高
停车位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总建筑面积:
其中:
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承诺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03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
3.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政府投资项目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
(二)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或咨询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3份);
8.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9.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二)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涉及环保、文物保护、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原件各3份);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8.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2)。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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