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有哪些新的趋势/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4:20:48   浏览:9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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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有哪些新的趋势

王瑜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个简单的法律概念,而是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一种商业竞争模式。同样商标的功能也被多元化,不再只是简单的区分功能和承载功能,已经成为了商业竞争的辅助手段,被广泛用于商业竞争中,赋予了各种新的功能。商标的注册也突破的法律显著性的要求,人民大学的注册商标(如左图),该商标主体部分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怎么会是个注册商标呢?很多业内人士都感到很惊讶,因为中国、人民、大学这三个词汇都是禁止或者限制注册的。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我们还可以检索到很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看起来不可思议的商标,这些商标突破了我们对商标的传统认识,在使用上也被赋予新的功能,这些“新颖”的商标正在成为潮流。

一、商标以“中国”开头

  比如将“农夫”作为农产品的商标,显得非常的一般。如果在“农夫”前面加上中国两字,使该商标变成“中国农夫”那就气魄明显就不一样。将“中国农夫”注册为商标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比如“中国石油”就是一个注册商标。

图片来源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注:以中国为抬头注册商标是有一定难度的,还要进行一些技术处理,因此注册之前应当与代理公司沟通。

二、商标以行业名称为后缀

  商标后面加上行业为后缀,直接表达产品的类型,这种商标非常的新颖,能给消费者非常直观一种感觉。比如某企业是做汤圆的,其商标叫“××汤圆”,将立刻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给消费者一种引导性的错觉:认为该企业是专做汤圆,一定做得很好。如图

图片来源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三、商标是企业的宣传口号

  有的企业宣传口号非常的精练,非常具有文化内涵,可以直接表达企业精神或者对客户的承诺,这些简短的宣传口号也被注册为商标。一诺值千金,如果将这种承诺注册为商标很容易取得消费者的好感,立即博得消费者的喜爱。如图

图片来源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图片:来源于实物
  哈佛大学将日常用语注册为商标,哈佛大学投入大量资金推广学校的若干口号,作为肯尼迪政府学院口号的“ask what you can do”“问问你能做什么”。这句话源自肯尼迪总统1960年就职演说中的名言“不要问国家能为做什么,问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哈佛大学还将其他很多日常用语注册为商标。

四、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

  在我国企业注册分散在县级以上的工商局注册,理论上同一个商号可以在全国每个县都可以注册,傍名牌者正是利用商标和商号分开注册体制,在以知名公司的商号或知名品牌的名称在各地注册公司,以当地分公司名义欺骗消费者,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将有效防止傍名牌的产生。查询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至少有一千多个以公司名称命名的商标,比如上海东方票务有限公司就将公司全称注册为商标。如图

图片来源: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北京大学将“北京大学”,“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等学校的名称都注册为商标。
  将公司全称注册为商标在商标申请的时候需要做一些技术处理,一般的代理机构都知道如何处理。

五、将专利注册为商标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2月13日的商标周刊刊登一篇报道《雀巢公司提着瓶子“打”酱油》非常有意思,雀巢公司将其装酱油的瓶子在我国申请为注册商标。以侵犯其立体商标为由,向广东的数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函,称这几家酱油厂使用的棕色方形瓶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笔者不讨论事件本身法律上的是非,透过这个事件,让笔者想到一个有意思的事情,就是将专利注册为商标。

图片来源: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三维标志注册的商标就是立体商标。
  三维的立体商标和二维的平面商标是不同的,同样是用瓶子作为注册商标,雀巢用三维的瓶子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也用瓶子注册商标,不过却是二维的图形商标,这两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产生不同的效果。二维的瓶子图形只是平面图,不具有现实使用的价值,但是三维瓶子却是可以实际使用的。同样是自己标志性的瓶子,可口可乐只能禁止其他人在饮料类别上使用瓶子的图案,不能禁止其他人使用它极具标志性的瓶子装饮料,但是雀巢公司发现有人使用它的瓶子装酱油,就可以发出警告函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两者在保护方面的差别不言而喻。
  雀巢公司的立体商标给我国企业极大的启示,三维立体的东西当然可以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器物,这些器物的设计如果具有新颖性是可以申请专利的。比如某酒厂设计出一款非常新颖的酒瓶,预计会到到广大消费者的厚爱,并因此而购买该种酒,按照常规的思维酒厂可能将这个酒瓶子的设计申请外观专利。但是外观专利保护年限只有十年,而且每年要支付专利维持费,如果将瓶子申请为立体商标,那么保护的期限就无限期了,而且使用的成本远比专利维持费低得多。如果这种瓶子非常的经典,经典的东西是要传世的,比如葡萄酒大多都使用波尔多瓶和莱茵瓶这两种经典的瓶子装,如果当初设计者将设计申请立体商标,那么这个设计仍将受到商标保护,全世界的葡萄酒厂都要支付商标使用费了,而且商标使用费可以让其子子孙孙永久受用。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实际远大于专利,如果将专利商标化,在商务运作中还可以起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因而专利商标化将成为一种商标申请趋势,并被广泛用于商务竞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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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

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期限归属于诉讼时效,而明确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不可改变的除斥期间的性质。而在行政法方面却未有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仍然将申请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期限规定为除斥期间性质,此规定有待于立法部门的修订。
而在实践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虽然有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期限的计算,但仍然在实际申请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争议。
针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开始计算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期限应从申请执行人一方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执行人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就是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诉讼程序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为开始计算的日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大多数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都不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同时送达,而是有先后之分的,有的之间甚至相关很长时间,这样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应以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而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应以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开始起算。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些欠缺,《民事诉讼法》第215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以法律文书生效为前提,以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依据,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中起算时间的前二项,即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和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应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都很明确,但就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而无法确切判断,就样就应对法律文书生效的标准作出具体分析。在义务人不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给付时,结合申请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具体确定申请执行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
1、申请执行生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起算时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有提出上诉的权利,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此而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的,那么当然地不存在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那么该一审民事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就可依此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而开始计算期限应分为二种:(1)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已收到民事判决并表示不上诉或已丧失上诉权,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应以原告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并明确表示不上诉或逾期未上诉时起算。
2、申请执行二审民事判决的起算时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一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另一方当事人在未收到二审判决之前并不受其约束。这样对申请执行人二审民事判决书的起算时间也要分情况而对待:(1)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先于或同时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则申请执行期限以二审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2)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未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则申请执行期限应以申请执行人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算。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61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日




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各方参与的原则。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建成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市规划与建设局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处置。
申请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堆放场的土地用途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具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委托有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五条 申请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堆放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三)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堆放场受纳城市建筑垃圾。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场(堆放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八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对产生的污水须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泥浆水须经沉淀处理后,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各类城市建筑垃圾应委托经核准且具备相应条件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及时处置,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应当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居民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别收集,按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可委托有处置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在运输城市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不撒漏、飞扬、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应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五)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嘉兴市区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按照市区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和建设管理。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应各设置1至2个相对固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垃圾堆放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设置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场应向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场(堆放场)实行建筑堆放处置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设置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场(堆放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冲洗排水设施和通行道路,保持场内环境整洁,产生的污水须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二)有处置建筑垃圾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碾压;
(三)有相应的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员;
(四)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丢弃、遗撒的建筑垃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运输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堆放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场(堆放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涂改、倒卖、伪造、转借、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支持并鼓励公民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